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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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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21

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30年前,分地到户是农民的创造;如今,全面推进的分山到户仍是农民首创。1998年,福建三明市洪田村的农民就均分了山地,全村800多人每人分得山地6.2亩。同时规定,原有山林材积的7成归承包户,3成上缴村集体,新增材积8成归承包户,2成上缴村集体。洪田村的做法在福建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被广泛借鉴,洪田村也因此被称为中国林改“小岗村”。

中国林改第一村——福建永安洪田村农民实行的是按手印分山到户。从“分田”到“分山”,尽管分的对象不同,但两者有极其相似之处:同样是对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同样是确定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把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完整地交给老百姓。

然而,从两者的实质看,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分田没有地面物,只有土地,分下去比较简单;而分山既要考虑林地,又要考虑林木,所以要评估、搭配,要均等,工作要更细致更复杂,不能简单套用分田到户的办法。另外,两者的功能也不同,粮食就是商品,而林木是特殊的商品,具有生态和商品双重性,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生态效益,特别是生态安全。

对比这两次改革,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概括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在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集体山林在农村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村改革是不全面、不彻底、不完善的。在耕地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之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要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发挥林地资源优势,挖掘林地潜力,全面解放林业生产力。这是因为,中国拥有的43亿亩林地,还有大面积的可利用沙地、草地和湿地,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盘活林地资源、挖掘林地潜力、解放林业生产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和途径。林改从生产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入手,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的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落实到农户。这种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的改革,在实践中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成效。

中央党校李兴山说,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林改,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发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从“承包到户、包产到户”延伸到“包山到户、包林到户”,也是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突破和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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