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信任度(Corporate Credibility)定义为投资者对公司高管的态度,并将它视为决定股市能否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决不仅仅是为了强调信任度与股价的关系,强调信任度评价对价值评估的修正作用,强调以信任度为导向的价值投资,以及其他着眼于投资者行为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如果信任度不能成为公司高管的理念并使其为改善投资者态度做出努力,以信托为基础的现代公司制度就会悄然变质,成为异化的公司,或失落的、伴有心理不快的公司,就好像黑格尔所说人在创造自然的过程使原本为主体的自我异化为物质化的客体,或如马克思所说商品交易使得劳动的权利从原本工人手中转移到资本家手中进而导致劳动异化。这种因公司高管违反信托以及不获信任而带来的心理不快,就是公司异化(Corporate Alienation)。
那么,公司异化的代价是什么?作为股权流动意义上的股东,投资者既是公司的主人也是股票市场的主人,公司高管即使不能说成是投资者和股市的仆人但一定是投资者利益的受托人(Trustee)。然而,公司异化将投资者视为博取市场波动差价的激情过客,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受托人变为个别股东利益的受托人,甚至将受托人自身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上,将受托人变为决定公司大小事务的主人而忽视投资者的意愿,将诚实的信息披露变为不获投资者信任的谎言。其结果是导致投资者成为公司高管违反信托以及业绩滑坡和股价下跌的牺牲者。更糟糕的是,公司异化往往伴随投资者因公司高管违反信托而蒙受的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如此说来,在持续四年的熊市中损益数千亿元的投资者其实是公司异化的牺牲者。
坦率地讲,当经济观察研究院最初打算将公司信任度作为一个主要的持续研究项目的时候,还没有上升到公司异化的高度,而是受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启示。1999年10月,由美国公共关系基金会赞助,在国际商业教育中心支持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以及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根据一项民意调查研究,制作并发布了国家信任度指数(National Credibility Index)。该指数是美国惟一衡量公众对于公司信息信任度的指数,用以揭示美国股票投资者在评估公司业绩并做出个人投资决定时所使用的各种信息的可信任程度。
既然信任度是决定股市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反映投资者对公司高管的态度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对待公司高管(没有好的公司和坏的公司,只有好的公司高管和坏的公司高管),因此,在公司高管一方,为改善投资者态度做出努力是绝对必要的。该等努力就是信任度治理(Credibility Governance)。
作为上市公司制度基础的信托
将上市公司制度理解为建立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基础上的,倒不如将它视为信托(Trust)的产物。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是一项用来强制约束一个人为了一些人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财产的横平法义务。其中,承担义务的为受托人,利益的主体为收益人,他同时还可能是委托人。横平法(Equity)是一种强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而不拘泥于普通法程序对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受此指引,公司信托(Corporate Trust)是指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创办并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委托人)将资本转移给公司,要求公司高管(受托人)为股东(收益人)的利益管理由他们控制的公司财产。与慈善信托或遗产信托不同的是,公司信托中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收益人,投资者在其中同时扮演委托人和收益人两个角色。狭义的公司信托是指普通股(Equities)股权持有人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信托,并在股权流动的情况下延伸为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信托;广义的公司信托是指包括投资者、政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者在内的公司受益人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信托。
作为十四世纪以后由英国横平法院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秉承了横平法“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与所谓股票市场“三公原则”在本义上是一致的,只是隐去了“公开”的必要前提,并且强调一切“正义”或“公平”、“公正”皆源自“良心”。
信托在实现了委托人、收益人与受托人分离的同时,也实现了财产控制权的分离,即委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收益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横平法所有权,但他们都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而是由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控制权。这是问题的关键。在公司信托中,假如公司高管不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手中的控制权转交给第三方,比如个别股东或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就形成了大股东控制,或在利用手中的控制权牟取私利时形成内部人控制。为此,信托所强调的受托人义务(Trusteeship)在明确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同时,要求受托人按照横平法“等分即公平”的标准平等地对待任何一位收益人,同时不得使自己的个人利益陷入与收益人利益相互冲突的地位;受托人在忠实履行信托财产控制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向收益人披露会计报表及其他信息,并接受收益人的检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信托所对应的受托人责任比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托都强调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因是几乎所有的违反信托都与信息披露不当有关。
信托的生命力在于诚实与信任。回顾全球股市近300年的历史,当公司高管的诚实取得投资者的信任或表面上取得信任之后,公司信托以及由此形成的股票市场便成为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动力。相反,当诚实被虚假所取代,以至于公司高管无法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信托以及股票市场的生命力便不复存在。
信任度差距与信任度标准
诚实(honesty)与信任(Credibility)的区别不仅在于信任是被动的,诚实是主动的。在公司信托中,由于信托是强制性的,包括强制性地履行受托人义务,强制性地遵从法律法规以及公认会计标准,强制性地救济因违反信托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等等,因此,公司高管面向投资者诚实披露反映受托人义务状况的信息同样是强制性的。所不同的是,信任不是强制性的,投资者可以接受公司高管以强制诚实披露的信息,此时为信任,表现为用手投票;也可以不接受公司高管以强制诚实披露的信息,此时为不信任,表现为用脚投票。鉴于强制性的诚实可以产生不强制性的信任和不信任两种结果,公司以及股市健康发展所需要的是信任,由此维系信托的存在,而不信任以及用脚投票则是违反信托的表现,因此,针对公司信托,应当强调信任,而不是强调诚实。这也是我们使用“公司信任度”而不是“诚实”或“公司诚信”的理由之一。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由信托的强制性决定的强制诚实所要求的是100%的诚实,与其对称的是100%的信任。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所谓不信任,是指在<100%和>0之间发生的信任度差距(credibility gap),后者指不强制的信任与强制的诚实之间的差距。较大的信任度差距足以对投资者利益和股市的对称性构成重大损害。如此说来,公司高管有义务设法缩小信任度差距,以维护信托或防止违反信托,进而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股市的对称性。
用来测量信任度差距的工具为信任度标准。这一标准取决于社会对足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股市对称性的信任度差距的普遍认知程度。为此,公司高管为缩小信任度差距所做出的努力应当以接受社会公认信任度标准为前提。
信任度的本义及其公众的视角和比较的方法,决定了公司信任度标准不能与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标准、审计标准简单地划等号,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性,即前瞻性、公允性和随机性。
公司信任度标准必须具备前瞻性,其意义在于接受国际公认标准的影响,而不是局限在国内现行标准。这是中国股市国际化对信任度标准的要求。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越来越多的境外资金进入国内股市,国际化已不是遥不可及的目标。如果国内上市公司一味遵从国内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更高的国际公认标准,在国际化进程中是非常被动的。比如说,目前在子公司经营情况及损益披露上,国内标准是依据重要性原则规定的,但是,依据国际公认标准,子公司披露应当服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因此不留余地。
关于公司信任度标准的公允性,一般坏账准备下的公允拨备比例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研究表明,目前半数以上的国内上市公司应收款坏账一般准备计提比例是显失公允的,其中不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例。例如四川长虹曾经坚持对一年以内的应收款不计提一般坏账准备,但2004年度计提的特别准备导致公司发生巨额亏损。遗憾的是,该公司至今依然坚持对一年以内应收款不计提一般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至于遭受重大损失后的投资者依然无法信任公司高管披露的会计报表。
谈到随机性,提高信任度或缩小信任度差距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此,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建立一些当前有效而未必是长期有效的评价标准。比如说,中航油事件发生后,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短期投资中的高风险倾向。这就要求将短期投资作为当前公司信任度评价的标准之一。待今后短期投资信任度风险逐渐下降之后,该项标准将被新的随机性标准取代。
信任度评价与信任度治理
由哥伦比亚大学在1999年10月开展的信任度研究,核心是针对1002 位成人进行的、有代表性的15分钟抽样电话民意调查。受访者抽样样本在美国东北部、南部、中西部和西部四个区域随机产生。调查员询问受访者的关键问题是:“假设您必须做出关于一笔生意或是一家公司的投资决定, 例如, 在股市上投资,您将通过何种渠道获取关于该生意或该公司的信息?您是否信任这些信息?”。受访者被问及38种不同来源信息的信任度。其中,信息来源的顺序被随机打乱,以减少“问题顺序误差”。评估标准从0分到100分共五个等级:100分为非常信任,75分为稍微信任,50为不知道,25分为不太信任,0分为根本不信任。
这的确是一个衡量信任度的好方法。不过,如果站在公司高管的立场上,对公司信任度的理解显然不能简化到如此地步,而必须明确到“什么事项”以及“何等表现”对应“怎样的信任度得分”。否则,信任度评价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