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缺位的CPA信任度治理
导语:最度课题

   继“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数”、“中小板公司信任度指数”、“中小板公司成长性指数”、“高管报酬评价”、“银行风险指数”之后,《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研究院近日展开了“CPA信任度评价”,这是一项旨在揭示公司受益人对注册会计师态度的专门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章第2节,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注册会计师,简称“CPA”)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本年度CPA信任度评价对象为就国内上市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72家。
  本院在就审计意见类型等事项进行普查的基础上,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按照研究导向和评价导向相结合的方式抽样16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查验、测试、评价,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上述72家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任度做出排名,并对诸如公允拨备、关联方价格公允披露、公允折旧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相关内容将刊登在10月24日出版的本刊10月号上。本期选登的《利安达信隆与ST星源的会计游戏》正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一个典型案例。
  我们认为,CPA信任度是指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广义的CPA信任度是指包括股东或股权流动意义上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构、负有新闻报道与社会评价责任的公共媒体、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利益者在内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态度。
  从一开始,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没有能力或不愿亲自创办并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委托人)将资本转移给公司,要求公司高管(受托人)为股东(收益人)的利益管理由他们一致控制的公司财产。然而,伴随信托关系的成立,违反信托就成为受托人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共同特征。另一个共同特征是,违反信托往往是借助存在错误或舞弊的会计报表实现的。到目前为止,资本市场为防止违反信托而采取的主要治理手段,是在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之间确立信托关系之外,确立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信托关系,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高管一致出具的会计报表进行专业鉴定并发表审计意见。
  长期以来,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认识忽视了他们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托关系以及他们的受托人责任,而只是以为注册会计师在担当会计责任的公司高管与使用会计报表的投资者之间扮演着中介意义上的独立第三人角色。相对于公司高管和投资者来讲,注册会计师的第三人地位无可非议,但中介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注意到由注册会计师担当的独立审计责任最初是由监事担当的具体受托人责任引起的这一事实,尽管自1932年美国出台《证券法》之后审计责任不再经由监事实现,其受托人责任的实质丝毫没有改变。
  CPA信任度评价以受托人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态度。我们注意到,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之前,旨在改善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态度的努力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开展的。自该法案颁布之后,该等努力又被看作是美国政府拨启动资金由证监会从事的工作,在那里,证监会是非政府组织(NGO)。
  到目前为止,由我主持的CPA信任度评价已不单纯是一项课题研究,正在演变成一项由非政府组织发起的旨在改善投资者或公司受益人对CPA态度的信任度治理行动。《左传》认为治理最有效的途径是“扬于公庭”,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舆论监督。于是,当我们说CPA信任度评价是一项非政府治理行动时,意思是在强调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舆论监督对达成治理目标所发挥的作用。
  我们相信,该等治理行动符合“存在一个共同目标,该目标未必出自正式权力,也不一定需要正式权力支持而使他人服从”的公认治理逻辑。我们分别向发表疑似瑕疵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审计意见质询函”,并获得部分积极回应,随后在更大的范围内与之展开学术意义上的讨论。我们相信,通过这种“互动式传播”,CPA信任度评价可以缓解因“审计鸿沟”在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发生的误会,增进注册会计师的受托人责任意识,进而不断接近CPA信任度治理的目标——所有审计意见都是值得信任的。
 (本文作者为经济观察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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