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重述,是指公司对以前会计期间损益进行追溯调整和重新披露的会计处理方法。鉴于足以对公司历史损益状况构成重大影响,并改变业绩趋势,进而影响投资者决策,因此,损益重述应当是公司信任度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表明,2004年度,超过10%的上市公司发生损益重述,其中绝大部分重述事项存在披露瑕疵。
依据对国内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具有约束效力的中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公司对以前会计期间损益进行追溯调整主要是因为报告期间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大体一致。
以会计差错更正为例,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欺诈产生的影响。当发现前期差错时,公司应在发现差错后的第一套会计报表中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比较金额,同时,还需披露对每一个受影响的会计报表单列项目的调整金额或更正金额。其中,所谓在发现差错后的第一套会计报表,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是距离发现差错时间最近的定期报告,如5月份发现前期差错,应当在半年报中做出损益重述;10月份发现的前期差错,只要第三季度报告尚未披露,就应当在拟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做出损益重述。
然而,表1显示,10家2004年度会计报表发生损益重述的样本上市公司,在重述时间上存在重大瑕疵。
四川长虹2004年会计报表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令公司2003年度净利润由重述前的241,651,875.00元调整为205,738,036.39元,减少净利润35,913,838.61元,占重述前净利润的15%。公司披露的损益重述理由是,截至2003 年末,短期股票投资市值之和为78,627,493.60 元,较账面成本114,541,332.21元减少35,913,838.61 元;公司会计报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投资总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并多年保持一致;而公司对北亚集团的短期股票投资按年末市值计算为74,583,493.60元,占短期投资市值总和的94.86%。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这应适用“如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规定。经查验,该项损益重述是在2004 年7 月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的,但实际上公司应当在7 月25 日以后公布的第一套会计报表——即8月26日公布的半年报中披露该等损益重述,而不应当推迟在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样是重大损益重述,粤电力在披露上较四川长虹相比明显规范。该公司于2004年10月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显示,公司下属电厂部分材料物资及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形成材料物资及固定资产资产损失17,159,261.07 元;另外控股子公司材料物资及固定资产资产损失25,191,303.27元,按股权比例计算,公司损失为19,145,390.49元,两项损失需补充计提2003年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6,304,651.56元。公司于是在发现该前期差错后的第一套会计报表——2004年年报披露了该等损益重述。
经查验,上述10家公司当中,只有粤电力和格力电器两家公司在发现前期差错后的第一套会计报表中予以损益重述。其他公司如四川长虹、深能源、晨鸣纸业等均未及时予以损益重述。另外,未见上海医药、厦工股份、华北制药、新钢钒和深康佳披露发现前期差错以及损益重述的时间,如此信息披露瑕疵令人无法判断这5家公司的损益重述是否及时,其中深康佳甚至未披露损益重述的原因,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目前上市公司关于损益重述的信息披露质量亟待改善。
与损益重述责任相对应,公司和担当独立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对于损益重述还应承担附加披露的后续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如果公司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损益予以重述,但不能及时披露重述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发表临时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述后年度报告。而现实的情况却是,10家样本公司仅有粤电力、四川长虹、厦工股份3家公司对重述损益事项发布了临时公告,并由注册会计师对重述后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损益重述是对公司经营成果的重新认定,重述损益的准确性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可信任程度,并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该等会计事项的审计责任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会计责任同等重要。联想到注册会计师一再重申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面对种种损益重述瑕疵,审计责任岂能儿戏。
(本文作者为经济观察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