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央行公安部双重领导更公正
导语:

在10月27日至31日即将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将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如不出现大的争议,该法很可能获得最后通过,这也意味着我国将具备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正式成员的重要条件,从而能与其他国家有效合作,联手打击洗钱犯罪。

针对我国的反洗钱实践和现行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参照欧美国家的做法,严立新指出,以下模式是目前我国反洗钱组织架构改革的最经济、实施最快捷的选择:即维持现行的组织架构,通过国家《反洗钱法》的制定,在法律层面上授权央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诸多部门和专设机构的反洗钱指引,统一金融系统反洗钱的制度、程序和规则;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让央行在反洗钱方面拥有部分司法特权,其实并无不妥,这与美国财政部获得法律授权而拥有部分司法特权并无多大差别。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是,实施快捷简便、操作成本低,突出了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的主体和主阵地,架构变动小,反洗钱的监管力度和协调力度强。

在条件成熟时,以上模式可以过渡到第二种模式,即借鉴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建制的模式,缉私警察由海关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海关管理为主,同时作为公安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在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反洗钱局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犯罪侦查局,由央行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央行领导为主,公安部负责业务指导,该机构作为公安部在央行的内设机构。同时,央行分支机构也应成立相对应的配套机构。这种模式是反洗钱监管相对更趋公正、独立的选择,主要不足是实施的范围广,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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