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日前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他们打算对一些地名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有偿命名,这一举措引起热议。
试行地名有偿命名在全国似有蔓延之势,天津、青岛、济南、南京等地早已行之。有人说地名有偿命名,政府收“银子”,企业收“牌子”,是双赢之举。简单地想,此举确能达到“政府得利,企业得名”的效果,但深思一下,地名应属于公共资源之一,因为它与民众的利益直接相关。试想,地名一改,其交通标志、居民的门牌号、住户的户口登记,连绘制地图也将随之更改,所造成的“麻烦”就不言而喻,政府企业双赢了,而有关部门与单位却支付了额外的成本,用的也许还是纳税人的钱,这公平吗?
政府有关部门已想到或已实施地名有偿命名,说明他们正在打公共资源的主意,且有点挖空心思了。公共资源一般具备供应的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因此,公共资源非但不是政府部门的“摇钱树”,相反,政府要为公共资源的积累买单,为社会进步创造更多的公共资源,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惠及子孙的善举。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出卖公共资源总有十足的理由——“地名的确属于公共资源,但是它是一种隐性资源,我们通过有偿命名之后,才能让它转化为现实资源,最终用到了全社会。”这理由看着似乎“有理”,但放置到整个社会利益格局中看,便显得有点“强词夺理”了。隐性资源在转化为现实资源过程中,如果侵害了公众的利益,那还不如让它一直“隐性”下去吧。
出卖任何类型的公共资源都只能是短暂的获利,它源于急功近利心态;而培育与丰富公共资源才是长久之计,才能让公共资源发挥出“公共”的属性,发挥出公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