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托一年
导语:2006年的春天,对于所有的证券信托而言,都是苦涩的开端,整个证券信托几乎从市场中销声匿迹,但恰在此时,私募基金与信托的合作故事开始了。

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私募基金信托仅用了一年的时间。
   2006年的春天,对于所有的证券信托而言,都是苦涩的开端。随着金信信托炒股亏空并挪用信托资金,最终被银监会停业整顿,建银投资托管,证券信托再次成为人人喊打的“罪恶源头”,而监管层也摆出了对证券信托加强监管的强硬姿态。整个证券信托几乎从市场中销声匿迹。
    但恰在此时,私募基金与信托的合作故事开始了。
    赵丹阳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先行者。赵丹阳于2004年2月从香港到深圳,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泰君安(亚洲)合作,首推“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2004、2005年股市低迷的情况下,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逆势而为,取得14%的收益率。在业绩的刺激下,几年下来,赤子之心知名度急升,赵丹阳与深国投、平安信托合作管理的资金规模也稳步达到三四亿元左右。
    赵的案例在最早的国内证券信托中只是异数。随着2006年股市行情的进一步回暖,私募基金经理再也不想“埋头苦干”,而是非常渴望通过信托公司来扩大自己的融资规模,证明自己的实力。
    一位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当时,这种冲动是非常强烈的。由于预期国内股市已经见底,大盘将转为牛市,不少私募基金经理都认为机会来了,他们要浮出水面。但由于金信信托的事件造成的影响,监管者对证券信托的戒心很重,不会轻易放行。
    就在2006年4月证券信托最困难的时期,为了打消监管者的疑虑,上海5家信托公司主动联合签署了《上海市信托业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其中对于私募基金信托的结构化设计、风险管理规程、止损线、投资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自律守则最终得到上海银监局的认可。
    在这个基础上,私募基金信托才逐步得到监管层的放行。“由于意识到这是一种道德风险很小的产品,监管部门与企业已经有了默契,目前对此类产品只备案,并不作长时间的审查。”一位信托公司人士称。
    2006年9月份,随着股市的第二波行情到来,私募基金信托开始在上海、深圳等地大规模开发出来。据不完全统计,仅仅9月份到10月份两个月间,这种私募基金操盘的证券信托计划共发行14个,融资额达到了147090万。
    目前,年初设立的私募基金其收益率在60%左右,2005年11月28日设立的深国投·明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到今年10月31日其单位净值增长率为73.57%,2006年4月18日设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到今年11月净值增长率为36.29%。2006年6月1日设立的平安·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十月底其单位净值增长率为18.69%……实际上与目前一些公募基金动辄100%以上的收益要更少一些。
    多数的私募基金认为,私募基金比公募基金反而更加注重风险,因为私募基金多数注重的绝对收益。在市场热的时候,更能体现出私募基金的优势来。
    其实,目前在私募基金行业也有南北模式分歧。北方模式就是上海模式,上海模式通常都采用收益权结构分层来对信托募集资金进行准担保。通过设置了优先劣后收益权的结构性方案。优先收益的投资者提前锁定投资收益,而私募基金自己持有劣后收益权,承担更多的市场波动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普通投资者的本金。
    上国投的一位高级信托经理告诉记者,实际上,这种设计就赋予了信托公司一个杠杆,我们在选择私募基金的时候就会进行周密的调查,根据我们对他们背景调查和以往业绩的分析,从而给与这些私募基金一个融资杠杆。有了这个信托杠杆,他们就可以用自己的1块钱,在市场中募集到2块钱甚至3块钱。目前,我们的这个杠杆通常是2:3,好的能够达到1:3。
    而南方的深圳模式则更类似基金形式操作。以深圳平安信托发行的“LIGHTHORSE稳健增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该信托引入,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及副投资咨询顾问-LIGHTHORSE ASSET MANAGEMENT LTD.及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等四方机构共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监控。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负责信托财产的托管,履行对信托资金划付、核算、估值和分配等工作的托管职责,同时承担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监督的义务。而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同时也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行为。
    一份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海外私募基金的特点和监管作了系统研究。报告总结了私募基金的几个特点:私募基金是一类在经营管理上有着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紧密的利益关系,整个基金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共同的投资理念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   
    的确,私募基金的高自由度和委托代理链短的特征决定了其参与者少,人均投资数量大的特点,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该是那些有一定投资理念和分析能力,同时来自资金相对宽裕的社会阶层,而不适合向普通投资者开放。私募基金这些特点,正是它在众多投资方式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理由。政府在监管私募基金时,应该使这些特征得以保持。
    海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在认同其基本特征合理性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和监管的。首先,认同私募基金在经营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监管的重点不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披露,而通常将监管重点放在制定相关豁免条件,以及审查相关私募基金是否符合豁免条件上;其次,从私募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相对简单出发,对投资者人数有明确的要求;第三,认同私募基金作为富人投资工具的特征,对投资者的资产和收入水平和投资额度等都有各种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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