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煜/文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城管队员李志强被伤害致死案在崔英杰放弃上诉权利后,尘埃落定,法律终于留下了他的性命。而崔英杰辩护律师这段感人的最后辩护,也被广为流传。当媒体大多的注意力和同情心转向崔英杰一方的时候,被崔英杰捅死的的李志强在哪?我看到一张照片,已经无法再对世人说话的李志强戴着眼镜躺在花丛中,一个穿白连衣裙的小女孩咧嘴大哭,旁边一位穿黑衣的女子为她俯身拭泪。
我承认崔英杰不该被判死刑,但是同样的,李志强也不该失去性命。我不知他当日的执法是否有不当或者粗暴之处,但是即使有过错,也不必以生命为代价。于是一个问题出现了,到底是谁“谋杀”了李志强?
很多专家在说,崔英杰案与孙志刚案有相同的意义,或许将推动城管制度的改革。但是,细品李志强案,会有许多不同的味道。这两起案件的相同点在于,错误的制度安排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是不同点在于,孙志刚案中善恶分明。两个主角孙志刚和乔燕琴(打死孙志刚的主谋),前者为善后者为恶。但是,在李志强一案中,死者与被告两者都有值得同情之处。在孙志刚一案中,事情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犯乔燕琴本人性格的扭曲与残暴,实际孙志刚案的发生带有一定偶然性。因为人们后来在清算收容遣送制度的种种弊病时,都谈到它为有关部门经济“寻租”提供了便利。经济驱动也是收容遣送制度最后异化的根本动因。但是请注意,具体到孙志刚案中,乔燕琴本人并不是经济上的获利者,细读当时报道可知,他带人打死孙志刚仅仅因为孙“不听话”。所以孙志刚案的出现实际和主犯的个人性格有很大关系。有专家说,像孙志刚这样的事件出现是早晚的事,我看未必。
但是,李志强案确是一个典型。在我居住的地方,也是北京有名的繁华地区。每天钻出地铁口,都会看见许多像崔英杰一样的小贩。每当有人大喊“城管来了”,小贩们也赶忙收拾东西离开。但是久了我就发现,这些小贩在收拾东西时从容不迫,全没有“如丧家之犬慌忙逃窜丢盔卸甲”的感觉,有次有个小贩一边收拾东西还在一边和刚买了东西的人说话。而那些城管队员,看上去比我还年轻,相信他们的百米速度应该在我之上,却也不紧不慢的缓步“追上来”。我很快明白了,在这样一个繁华地带,如果说城管队员不知这里有小贩常年出没,那是骗人,每天在地铁口人来人往那么多人,只要知道这个地铁口的人就知道这里可以买到些小商品、小食物。只是因为城管也明白,抓小贩是永远也抓不完的。就好比那个寓言中猎狗说的一样,猎狗解释自己为什么抓不住兔子时说:“我为的是一顿早餐,他为的是自己的性命。”在这里,小贩们虽然跑得不快,但是城管们明白,“威武不能屈”,不是几次处罚就能让小贩们不再来的——因为,自己只是执行一次任务,那却是他们的生计所在。
法不责众!这是古话,也是立法者的警世恒言,法律并非万能。只是立法者是否想到了这一点?据说城管的执法权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我常常想,如果李志强那天不那么认认真真执法的话,是否可以避免丢掉性命?所以,李志强的悲剧性不仅仅在于这是一条过早消逝的生命,不仅仅在于他抛下了年龄还小的女儿去独自面对未来的人生,还在于这个法律的遵从者,却最终死于“法律的圈套”。
不慎严谨的立法,不仅给被管理者带来了灾难,也给执法者本身带来了痛苦与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