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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试先行 交强险费率浮动区间大于全国办法
导语: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蔡志杰 7月1日上海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新办法。据了解,此次上海新办法实行地方特色,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而并不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更大负担。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蔡志杰 7月1日上海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新办法。据了解,此次上海新办法实行地方特色,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而并不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更大负担。

按照国家推行较强险率浮动新办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扩大浮动范围,设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

从历史数据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费率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费率上浮的保单仅占10.98%。其中费率上浮超过50%的占2.3%,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十万分之一点七。

上海保监局表示,“目前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制度在全国进行先行先试,处于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之中,我们将在运行过程中虚心接受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好这项制度,为上海促进交通安全畅通服务,为全面建设和谐上海服务。”

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同时表示,上海新办法中的地方特色浮动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其原因在于:新办法上浮幅度小于现行办法上浮幅度,新办法下浮幅度大于现行办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国办法的下浮幅度。从交通事故费率上浮情况看,由于不再按照赔款金额上浮保费,而且不实行浮动因子的累加,新办法的上浮幅度肯定要低于现行办法的上浮幅度。

此外,虽然新办法增加了有责死亡责任保费上浮30%,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即使发生了有责死亡责任,按照现行办法费率也要上调到30%。从交通事故费率下浮情况看,新办法仍然按照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给予了-10%、-20%和-30%的无赔款优待。而且,由于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又可以享受-10%的优惠,累计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而现行办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费率下浮。根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初步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还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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