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秀昌案”三大疑问
导语:

朱冲 周德洋

  天堂地狱一线间。

正当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在2008年1月4日庆祝自己以常规赛第二的历史最佳战绩昂首进军CBA季后赛的时候,2008年1月10日中国篮协开出史上第二大罚单——新疆广汇因违反外援使用规定,被取消季后赛参赛资格。

随同新疆广汇一起跌入地狱的还有中国篮协。原本健康向上的CBA联赛正朝着中国第一联赛的方向阔步前进,但在本赛季经过了外援叛逃、球迷骚乱等一系列混乱事件后,CBA联赛只能通过严惩来挽回自己的形象与公信力。

一个名叫官秀昌的人制造了上周中国体坛这一最大事件。官秀昌身高1.72米,是一名拥有伪造中国身份证的美籍华裔球员。本赛季开始前,他以内援身份进入新疆广汇打球。2007年12月13日,媒体质疑官秀昌是新疆队第三名外援,违反了CBA“每队只能拥有两名外援”的规定。事发之后,官秀昌突然人间蒸发。经过公安部门查实,官秀昌在2007年12月26日返回了美国。公安部门同时证实,官秀昌所持的是美国护照。

2008年1月10日晚,中国篮协在北京宣布了对官秀昌案的处罚决定:根据《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新疆广汇俱乐部官秀昌上场参加的18场比赛0:20负,名次排列常规赛第11名;将官秀昌使用假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一事提请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官秀昌永远不得到中国境内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篮球比赛;至于官秀昌曾经以马秀昌之名在2004—2005赛季在云南俱乐部注册的问题,择时进行调查处理;在官秀昌事件上,中国篮协CBA联赛办公室负有审核注册工作把关不严的管理责任,对CBA联赛办公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注册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

处罚一出,各方反应不一。其他俱乐部及各大媒体纷纷对篮协的举措表示赞赏,中国篮协也认为自己坚持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新疆俱乐部在表示认罚的同时,也心存怨言。至少,当初在提请中国篮协注册时,得到了中国篮协的通过。

新疆广汇俱乐部董事长侯伟在1月9日和10日前后两天、长达十余小时的会议中,重申了新疆在官秀昌案中的不知情,同时强调即使是中国篮协也未能在递交的注册资料中发现问题和核实情况。当被问及篮协负责注册事务的相关责任人时,侯伟脱口而出:“郝国华(CBA联赛办公室主任)!”而且,在2007年12月13日,当媒体率先质疑官秀昌的身份问题时,郝国华还曾特地表示:“这是注册过的,没有问题的,可以打下去了。”

现如今,查出官秀昌当初用以注册的资料系伪造,从而追究新疆俱乐部的责任,新疆俱乐部感到很委屈,“作为一个民营篮球俱乐部,并不具备一定的手段去查实他的身份,何况郝主任也说篮管中心的取证权限有限制。官秀昌两度在篮管中心注册,篮管中心都没有发现他的名字不一样,但照片都是一样的。作为行业领导,联赛的组织者和服务者,注册既然有一个审核的过程,应该能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作为俱乐部,很难知道建档时有没有漏洞,俱乐部很难防范这样的问题。官秀昌持有云南和黑龙江的身份证,我们压根也没想到他的籍贯有问题。”

新疆广汇俱乐部认为篮协既然负责注册就要承担审核的责任,但篮管中心认为审核的责任在俱乐部,而且并不同意俱乐部取证难的说法。“俱乐部核实球员的身份很容易。最简单的方法,对于国内球员的身份可以上公安部网站查询,对于国际球员,俱乐部可以将转会澄清信提交中国篮协,由中国篮协提请国际篮联核实。”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说,“所以在此事件上,新疆广汇俱乐部负有管理不严、不规范的责任。”

双方各持己见,注册、核实到底是谁的责任?新疆广汇俱乐部在得到篮协注册通过的情况下使用官秀昌,是否属于违规?篮协又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疑问一:是否采用双重标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有关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各单位需要将球员情况上报到中国篮协登记备案,进行注册。这就涉及到本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篮协对于运动员注册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还是折中审查。即“登记备案”如何理解的问题。

形式审查,即接受申请的机构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即接受申请的机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折中审查,即接受申请机构对登记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决。

在2004-2005赛季,官秀昌还曾经以马秀昌之名在云南俱乐部注册,两次注册使用了不同的姓名,不同的身份证明,但却是同一张照片,中国篮协在注册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甚至在注册过程中,中国篮协都没有见过官秀昌本人。

从这样的注册过程看,中国篮协联赛办公室实行的应该是形式审查工作。但这是否和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对于运动员注册的管理规定要求一致,不得而知。如果篮协只须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那么就无须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也就无须在此事中承担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是:“按照自己的条例,慎重妥善的处理。”但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在谈及注册问题时表示:“篮协在注册管理上先后换了一些部门,一开始是竞赛部负责,后来成立联赛办公室后,又交给联赛办公室负责,所以可能没有注意到注册过程中前后存在的问题。另外,篮协的数据库系统也需要重新建设和管理。”篮管中心主任李元伟也承认:“在官秀昌一事中,篮协是有责任的。”

看来,篮协要求的肯定不是形式审查,从篮协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就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如果篮协具有对运动员注册实行实质审查的义务,那得到篮协注册通过的官秀昌就是合法身法。在此事出现后,篮协再给予新疆俱乐部处罚就是不合理的。所以,到底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折中审查,亦或是双重标准,这是一个问题。

疑问二:处罚规则依何为准?

中国篮协在处理官秀昌事件时依据的是《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第三章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是,“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或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2000元、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停赛6-12月。给予所注册的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给予所代表的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直至其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负或本次比赛所代表的单位列最后一名。”依据这条规定,中国篮协判处有官秀昌参加的18场比赛均为0:20负,所以重新计算名次后,新疆广汇最终名列第11位,失去季后赛参赛资格。

但在该规定的第5条,出现了和此规定自相矛盾的条款。该条规定表示,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一、警告(含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五、停止参加比赛工作;六、取消执行(执裁、执教、参赛)资格;七、取消主场比赛资格;八、取消承办、主办篮球比赛资格;九、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包括建议撤销或降低)。”九种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判处0:20负这一种类。在第5条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第23条又出来一些新的处罚种类。既然规则本身存在需要思考的问题,那么依据该条款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也就更加需要思考。

疑问三:谁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这样的处罚决定由联赛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联赛委员会由中国篮协领导、各俱乐部负责人及外界代表共27人组成,为联赛的管理机构,负责联赛的管理和与之相关的各项任务。具体到这件事上,联赛委员会的合理合法性值得探究。因为在27名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只有4人为外界代表,其他均为篮协和各俱乐部代表,他们显然要维护各自的利益,包括篮协自身。

CBA为职业联赛,各俱乐部是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责任。所以,当新疆有违规行为时,排名第九的浙江广厦显然希望严惩对手,以便自己可以替补进入季后赛名单;在赛季前因巴特尔一案及蒋兴权一案而和新疆有隙的北京首钢、浙江万马俱乐部显然也希望“报仇”成功;而一些强队肯定也希望严惩新疆而扫去自己夺冠路上的一个拦路虎。

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还能保证处理决定的公平、公正吗?就连篮协也承认,无证据表明新疆广汇俱乐部在明知官秀昌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依然为他报名参赛。在这件事情上,新疆俱乐部成了不折不扣的受害方。无缘季后赛,让新疆俱乐部本赛季的巨额投入都打了水漂,在门票收入方面,新疆俱乐部也蒙受巨大损失。

这就是此事件中暴露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具有利益相关的群体而言,如何在处理过程中保障新疆广汇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的确,通过这件事情,我们需要探讨联赛委员会的组成问题。”王渡说。李元伟也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还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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