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许川
在中国最大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春季广交会”开幕前10天,组织者突然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国内参展商代表、境外公司驻华机构代表、记者等办理进馆证时必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引起商人们的普遍愤懑和舆论的哗然。新规则打乱参展者的活动计划将是无疑的,而公众更有理由质疑这一纸通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将一场集会活动的安全保障寄托于一纸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本身就是一件滑稽的事情。没有犯罪记录的人不代表这一次不闹事,过去犯过罪的人也不一定再犯罪或者非要在这几天去捣乱,组织者用“良民证”来过滤可能的不安全因素不太合乎逻辑。广交会的安全有赖公安部门更加细致勤勉的工作,组委会应当和我们一样相信中国的公共安全部门在这样一场重大的有大量外宾参与的活动中,能够动员足够的力量提供安全保障。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届广交会的组织者突然发布的这一规定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法律并不禁止犯过罪但已付出代价——比如服刑结束的人从事商业和其他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但广交会的组织者擅自剥夺了公民的合法交易权利。一个坐过牢的农民想去庙会上逛逛,相信没有人可以阻拦他,广交会的参展商和买家们也是一个个公民主体,却可能因为组织者的这个规定而无法自由地做生意。这届春季广交会的组织者使用了这个严重的歧视性规定,应当被认定是违法,如果有参展商因为广交会的这一规定而失去了交易机会并受到了损失,广交会的组织者可能会被起诉。
假如广交会组委会非要进行资格审查的话,它也许有权利不出租摊位给那些犯过法的参展商,以及认为不适合在他们组织的这场“庙会”上摆摊的某些特定对象,但这些对象应当限制于有过不良交易记录的企业。他们没有权利对他们先前已经同意出租摊位并让其派人来参会的企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也没有权利不卖票给某些特定的来逛“庙会”的买家。说到底,这是一场商业活动,遵循的是民事法规,组委会和参展商是经济合同关系。从法理上来讲,组委会和参展商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关系并不包括审查参展企业代表和买家的资格。
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负责广交会安全保障的广州市公安机关,或许有权利阻止某些特定的人进入展馆,但这样一来,他们对于广交会的安全责任将升级,假如出现事故,而且事故正好是由有犯罪记录的人引发,上级将追究其审核不严之责。但对于广交会组委会而言,使出上述手段无论如何都显得多余而且有违法理。
广交会的组织者也是政府部门,出了事领导也不好过,我们以最善意的逻辑推想其出此下策的理由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谨慎原则,但组委会也难逃“懒政”之疑。发布这一通知,一旦发生事情可以稍稍避责——比如推卸说闹事的某某已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良民证”嘛,谁知道还是来闹事了,是不是开证明的地方公安也应当负点责啊。
商人间对广交会“良民证”事件调侃的说法是:由于近年全国性交易会遍地开花,抢了原来独此一家的广交会的生意,这几年广交会的吸引力大大下降,于是乎组织者发布了这一规定来吸引眼球,这下果然引来全国媒体的关注,和娱乐明星炒负面新闻搏出位效果一样。这当然是玩笑话,但广交会组织者同样在用严肃的行政手段做着于法理讲不严肃的事情。
既然不严肃,变通的办法自然就多了起来——先是宁波3000多个商人不用办 “良民证”了,“采用了交易团担保参展人员安全身份的办法,免去了参展代表来回奔波开具‘无罪证明’之苦,使参展证件办理十分顺利。目前广交会组委会已下发文件,推广宁波团的做法”;继之,各地的展团都在运动有关部门采取“政府和企业法人作担保”的办法;对于记者,则放宽到有一张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担保“无犯罪记录,无现行政治、刑事、经济等违法问题”的证明就行。也有说法说,自发来的“零散”商人们互相担保也行。
政府担保、单位担保、互相担保对方是良民就可以避免犯罪、确保安全了?很无厘头。虽总好过在“有罪推定”下迫使公众开具“良民证”,但究其实,仍不过是主事者在惯性的管制思维下采取的通过变相“政审”来“严把入口关”的法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