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对策
导语:

内容提要:近年来,东北地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资金支持有所增加,但由于其融资需求扩张更快,其融资难问题也迅速突出起来。在此基础上,本报告探讨了该种融资难问题的形成原因和分析视角,提出发展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对策。即:(1)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和创业辅导、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健康发展;(2)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3)因地制宜,完善对精深加工业的金融支持政策;(4)完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有机结合的方式。 

近年来,随着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迅速发展,其融资需求迅速增加,融资难的问题日趋普遍和突出。我们在2005年7月对东北三省的调研期间,对此感受非常强烈。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甚至导致其生产能力大量闲置;至于因缺乏资金无力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或扩大生产能力者,更是极其普遍。甚至一些成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感到融资困难。那么,如何看待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为叙述方便起见,除特别说明外,后文的精深加工业统指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一、   对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资金支持有所增加 

(一)财政支持力度有所加大 

近年来,近年来,国家对于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日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并将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领域之一。以吉林省为例,在第一、第二批老工业基地项目申报中,该省农产品加工业已有25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总投资额达93.9亿元。东北三省更是把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如吉林省在即将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率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争取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继汽车和石化之后的第三大支柱产业。从2005年开始,该省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用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提供贴息。 

(二)金融支持环境逐步好转 

在财政支持不断强化的同时,相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产业政策的实施,加强了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金融支持。如国家开发银行从2000年开始,逐步加大了对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支持力度,目前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软贷款期限可达25年,硬贷款期限可达15年。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农发行可以对粮食加工企业、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此后,农发行的业务范围逐步进行了调整,对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的资金支持不断加强。从2004年7月到2005年7月,黑龙江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对13家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2亿元。到2005年3月,农发行吉林分行按照“审慎准入,择优扶持”的原则,已对有贷款意向的111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了33家企业的贷款资格。到该年5月末,农发行吉林分行已对7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了约2亿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另有已审批但尚待对其他企业发放的贷款3.2亿元。鉴于该市部分乡镇从事优质水稻加工的个体企业急需流动资金,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上半年,吉林省德惠市农村信用社已对这些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70多万元。 

二、东北地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的融资需求迅速扩张 

近年来,对东北地区精深加工业的资金支持有所增加,但由于其融资需求扩张更快,其融资难的问题在总体上不仅没有明显缓解,反而有所强化。根据对东北三省的调研和相关文献资料分析,我们认为,近年来,在东北地区精深加工业中,推动融资需求扩张的因素主要来自以下3个方面: 

(一)行业的资金进入门槛较高,借力政策支持增速不断加快 

一般而言,农产品精深加工相对于其初加工,对技术、人才和设备的要求比较高,规模经济特征比较强。因此,进入精深加工业的资金门槛比较高,精深加工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其融资需求显著增加。此外,近年来,在政策的有效引导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东北三省的精深加工业增速加快,由此也推动了其融资需求的迅速扩张。如2000~2004年,黑龙江省稻谷加工能力增长了59%。该省的玉米深加工量2003年为130万吨,计划到2010年增加到450万吨;届时玉米深加工量占玉米加工总量的比重,将由40%提高到65%。2000~2004年,吉林省玉米加工能力由300万吨增加到760万吨,增幅达65%。与上年相比,2005年,吉林省在玉米深加工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转化的玉米,可望由453万吨增加到600万吨,增幅达32.5%。2005年1~5月,该省食品工业总产值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7%和199%。 

(二)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差,关键技术和设备长期依赖进口 

相对于初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对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等创新能力的要求显著提高。但是,目前,就总体而言,在东北地区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业中,一方面,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弱,关键技术和设备长期大量依赖进口;另一方面,缺乏对这些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甚至由此形成关键技术和设备进口——落后——再进口的恶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放大了其融资需求。因为这些关键技术和设备的进口,需要的资金规模往往比较大,动辄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更多。在我们对东北地区的调研期间,经常可以看到诸多精深加工企业的关键技术设备系从国外进口,且居国际一流水平。但由于国内在此方面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差,难以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再创新,很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国际上就有技术更为先进、性能更为优越的同类设备问世,导致国内厂家耗费巨资进口的关键性加工设备丧失其先进性,甚至重新沦为落后,进而导致相关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国外有些农产品加工设备的生产商,甚至依靠其强大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通过频繁升级加工设备来扩大产品市场。此外,我国有些精深加工企业虽然设备比较先进,但由于缺乏驾驭先进设备的技术工人,导致先进的设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流的设备难以产生一流的效益和企业竞争力,从而加剧企业的资金浪费、增加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农产品加工业的原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需求比较集中 

一般而言,企业生产的有序推进,要求原料质优价廉,且能均衡供应。但由于我国农户经营小而散,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发达,相对于原料供给比较均衡的行业,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具有原料收购时间集中、原料储备时间长、对流动资金的季节性需求比较大等特点。在东北三省,稻谷、玉米、大豆等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是一年一季,因此上述特点更为强烈。以粮食加工企业为例,每年10月至次年5月是粮食收购旺季,加工企业必须把全年加工所需的原料集中收足。据全国第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九三油脂集团反映,大豆加工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其中95%左右用于采购农民的大豆原料,平均每年需要储备大豆原料达6个月左右。在收购旺季,加工企业如果缺乏足够的收购资金,不仅其原料质量难以保证,其全年的均衡生产更难以实现。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原料收购时间集中、对资金的季节性需求量大,必然加重加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此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储备量大,不仅增加了其资金占用和仓储保管压力,还增加了其利息支出和经营风险。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吉林德大集团为例,近年来,每年需要在收购季节收购玉米40万吨、大豆60万吨、水稻10万吨,为此每年占用收购资金的最大量接近20亿元,相当于该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的59.2%、税后利润的235.0%。北大荒米业集团2004年收购稻谷120万吨作原料,在收购高峰期需要贷款20亿元。 

三、如何看待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 

(一)东北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的融资难,既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般原因,又有该行业的特殊原因 

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普遍性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综合而论,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层面[1]:第一,中小企业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外源融资[2]基本上来自银行(信用社)贷款,在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成长阶段尤其如此。在外源融资中,通过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债券融资或商业票据融资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较窄,小型、微型企业尤其如此。第二,中小企业争取银行贷款难。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多数中小企业资产少,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且变现困难;加之,相对于大企业,在中小企业与大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由此导致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较大;二是多数中小企业产业(产品)结构层次低,经济效益和生产稳定性差,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三是相对于大企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四是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不发达,多数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信用担保获得信用增级;[3]五是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结构,导致农村金融抑制和资金外流的问题过于严重[4]。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的控制过于严厉,银行对利用企业资产进行贷款担保抵押的条件日趋苛刻;民间金融和地方性资本市场也处于极度的不发达状态。据我们在黑龙江省的调研,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才有可能申请农发行的贷款。有些地方还要求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帐户。第三,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难,甚至要全面了解来自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信息也比较困难。因此,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据吉林省反映,政府对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项目,大多给了大企业。 

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其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格局有关。如2004年,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户均拥有的资产总值,仅为1637.82万元。目前,在东北地区的4000多家大米加工企业中,日加工能力超过150吨的企业仅占10%;到2004年5月末,在黑龙江省稻谷加工企业中,年加工量超过2万吨的仅73家,占加工企业总数的8.5%。2003年,黑龙江省共有玉米加工企业1465个,玉米加工能力530万吨,实际加工量320万吨,其中深加工企业约30户,占全部加工企业的2%;深加工玉米约130万吨,占玉米全部加工量的40%。全省大型玉米加工企业12个,占玉米加工企业总数的0.8%;中、小型玉米加工企业分别为22户和1431户,分别占加工企业总数的1.5%和97.7%。[5]到2005年3月,经吉林省农发行认定有贷款资格的33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中,有11家属于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还与其行业特殊性有关。前文分析显示,精深加工业资金进入门槛高;自主创新能力差,关键技术和设备长期大量依赖进口;原料收购季节性强,收购资金需求量大,需求时间比较集中等。这些都反映了行业特殊性对精深加工业融资困难的影响。部分精深加工企业反映,由于其资金需求量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额度小,难以满足其贷款需求;或由于资金需求时间急,如仅以企业的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来获得贷款,难以满足季节性、临时性的大量资金需求。此外,从行业特殊性看,导致东北地区精深加工业融资难的原因还有:(1)发展阶段的原因。近年来,东北地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在总体上仍处于加快发展阶段,甚至相当一部分处于起步阶段。调查显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融资难,最难的是起步阶段。(2)行业金融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尽管国务院已经批准农发行对粮食加工企业、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但是,按照现行政策,绝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发行的贷款,仍是可望而不可及。通常,农发行的资金只有通过国有粮食企业才可授贷,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使用农发行的贷款,必须通过国有粮食企业办理手续,委托后者代为收购,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如德大公司按照这种方式从农发行取得贷款时,需向与其联营的国有粮食企业支付每吨粮食10~12元的手续费。(3)结算年度报告期的原因。我国采取公历年度作为经济结算的报告年度,每年12月31日结束,此时正值东北地区的粮食收购旺季,也是银行货币的回笼期。但农产品加工企业却因大量收购粮食原料,占用信贷资金大,导致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信用等级偏低,给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授信产生不利影响。 

(二)东北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的融资难,既有区域经济和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又与该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收购方式相关 

首先,以吉林省为例,受历史和区域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该省被工行和农行列为金融高风险区,基层营业网点被大量撤并,对信贷额度和贷款权限也实行从严控制,严重限制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支持能力。如到2005年5月底,农行吉林省分行各项贷款余额414亿元,其中不良贷款占比达50%,上级行借款和亏损挂帐分别达108亿元和88.3亿元。在全国农行系统中,农行吉林省分行属于发展比较落后的亏损行,内部评定为D类行。2000年以来,该分行为“扭亏增盈,快速发展”,共撤并无效、低效和亏损的基层营业网点834个,其中89.2%(744个)属于县域内的基层营业机构。农总行对吉林省分行的资金计划未实行资产负债管理,而是实行规模管理,贷款权限采取授权管理,从紧、从严控制。 

其次,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的历史基础较长,农产品加工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甚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如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房屋和机器设备的产权不清,利用这些房屋和机器设备进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往往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障碍,甚至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也难以办理有效登记。 

其三,在主要依靠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的农产品生产体制下,由于农产品期货市场和批发市场不发达,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收购方式的原因,增加了加工企业的原料收购成本和融资需求。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九三油脂集团为例,与沿海大豆加工企业相比,该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每吨要多支付收储成本50元、大豆原料储备的财务成本60元、大豆加工品运费(运到大连或山海关)70元。由于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德大公司每年仅为组织大豆的定单收购,就需要支付费用近3000万元。 

(三)东北地区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既有现行金融制度方面的原因,也与财税政策和财政支持方式相关 

前文分析表明,当前,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与现行金融制度有密切关系。除此之外,我们认为,现有财税政策和财政支持方式,也是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所在。第一,虽然我国已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实行了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试点,但是,现行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仍然存在对深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现象,从而加重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税收负担。如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由于只能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款,即使按收购价销售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负担也高达4%。[6]第二,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对龙头企业的地方税优惠上,存在“中央政府请客,地方政府买单”的问题;而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许多优惠政策实际上难以落实。第三,目前在国家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项目支持中,某些支持政策不论项目大小,统一支持300万元。对于一些大型项目来说,这种支持力度过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有的企业反映,这种支持力度还不足以支付项目的前期费用。第四,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某些无偿支持,容易加剧企业之间苦乐不均、财政支持惠及面小的问题。如采取财政贴息支持的方式,其惠及面将大为扩大。

(四)东北地区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反映着农产品加工业产业结构层次低、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弱,尤其是缺乏高素质的企业家 

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固然有金融环境和金融制度方面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却反映了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业的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品牌创新和新设备开发能力弱,市场空间难以得到有效拓展,尤其是缺乏高素质的企业家;导致精深加工业自身盈利能力差,内源融资能力弱,对吸引民间资本、社会投资的吸引力也不强。如黑龙江省食品工业的装备落后,大多数处于70、80年代的平均水平。该省大多数大豆加工企业要么关键设备不过关,要么设备严重老化,导致原料消耗、溶剂消耗和能源消耗普遍较大,进而产品成本大、市场竞争力弱。据吉林省农委的资料,该省除大成等部分企业外,其余农产品加工企业尚不具备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目前,我国玉米深加工产品仅20余种,远远少于美国的3000多种。[7]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东北三省在发展精深加工业的过程中,过度重视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轻视企业家的现象比较严重,产品宣传和营销网络建设严重滞后于项目建设的现象,更是比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 

此外,东北地区农产品加工业产业结构层次低,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弱,还导致部分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不断加重,从而间接加剧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和固定成本的不可转移性,这些产能过剩的初加工行业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导致精深加工业可用资金进一步减少。 

四、促进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的融资对策 

基于前文分析,我们认为,在东北地区,要有效解决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下4项基本原则:一是将加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金融支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优化区域经济与金融环境,同促进农业产业链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将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同完善财政政策和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财政支持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四是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升级、增强其创新能力,同解决农产品初加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基于这些基本原则,在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对策选择,需要注意: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政府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和创业辅导、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从前文分析可见,当前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有中小企业的一般原因。因此,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应该是解决精深加工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对策选择。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一,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和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的进程,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对工业化的带动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业技术升级,增强其创新能力;第二,可以避免中小企业因分散进行信息化建设、分散进行共性技术研发,而导致成本和机会成本剧增;第三,可以通过减少中小企业在此方面的资金需求,缓解中小企业在其他方面的融资困难。此外,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加强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行为的前瞻性研究,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市场供求脱节和低水平过度竞争问题,减少其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和产能过剩现象的发生。 

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属于弱势群体;信息化或共性技术平台,具有较强的公共品属性。因此,应该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政府的资金支持,可根据支持项目的惠及面和惠及效果,灵活选择以下3种方式。一是采取政府出资为主,或政府出资引导企业或社会资本增加投入的方式,建设、运作或委托企业运作信息化平台或共性技术平台;二是通过政府向企业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导企业或民间资本独立进行信息化平台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并对其实行企业化经营;三是在对信息化平台或共性技术平台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专项经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其提供鼓励。中央财政的国债资金和各级政府的预算拨款,特别是来自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资金,都可成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根据其惠及面和惠及效果,中小企业信息化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凡属跨省区的,应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至少中央财政的支持应占重要比重。 

与此同时,鉴于行业协会或创业辅导、咨询服务机构在促进企业产业技术升级、转变增长方式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进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经济效益,甚至有利于协调企业的资金供求矛盾。应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增加投入、设立专项支持基金等方式,引导行业协会或创业辅导、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注意将面向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同增强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促进其产业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结合起来;需要由面向所有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转向依据区域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以下4类中小企业。一是经营、发展和创新有潜力,但生产经营遇到了暂时性资金困难的企业;二是处于起步和初发阶段,亟待扶上马、送一程的企业;三是发展基础比较好,但需要通过产业升级、重大技术改造、营销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创建名牌产品等方式,实现脱胎换骨式改造的企业;四是其他各类成长型企业。鉴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多管齐下,采取系统性的思路。但在“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内,除应促进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及其机制创新外,尤应注意以下4点。 

1.尽快建立或增加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专项基金,积极探索改善财政支持的有效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将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此基础上,建议以东北地区为试点,进一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如扩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模,优化其支持结构等。在对不同模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途径,如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专项基金的使用结构,重点支持行业信息和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关键环境、骨干领域设备的国产化,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等。鉴于当前东北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严重不足,高素质的企业家阶层严重短缺,建议设立振兴东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借此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支持,并对中小企业创业贷款提供贴息或信用担保。

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其惠及面 

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效运转,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信用增级,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因担保抵押品不足所导致的融资难问题。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逐步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始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借鉴国内外经验,建议在东北地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为此,建议:

(1)通过地方政府拨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途径,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建立制度化的外部资金补偿或奖励机制。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有政策型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3种类型,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政策型信用担保机构。由于担保业的高风险性,在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当然,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外部资金支持,也不是多多益善,应该有章可循,有制度化的政策或法律依据,甚至可以采取根据担保机构的运行绩效以奖代补的形式。要防止随意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政府补贴,形成担保机构对政府补贴的过度依赖。就目前而言,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①部分股本金注入,或组建经费补贴;②按担保业经营的平均先进水平,对担保机构的合理代偿损失给予部分补贴;③对运行效果,特别是社会效益和信用等级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或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重视担保能力建设者,给予部分奖励。

——通过资金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行业协会的有序发展和发挥作用,加强担保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支持担保业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东北地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2)积极理顺政府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坚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努力形成不同类型、不同目标的担保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格局。要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促使政府部门尽快淡出对具体担保业务的直接经营或行政干预,将政府对担保业监管的重点放在对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担保运行机制、担保程序和收费标准的规范管理,建立担保审、保、偿分离制度和强制再担保制度等方面。注意根据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特殊性,努力做到因类制宜、分类指导和监管,逐步形成不同类型、不同目标的担保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格局。

(3)通过完善政策、加强试点示范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信用担保的惠及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如果过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导致担保行为过于谨慎、惠及面过小,又会有违担保业发展的初衷。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过小、担保惠及面小,是个普遍问题。今后,东北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要在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的同时,积极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惠及面,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能力。

3.试点先行,积极稳健地探索建设地方性资本市场的具体方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方面,不同类型企业存在着利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优势,对利用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有不同的优先序;另一方面,不同类型投资者对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需求,也是有差别的。因此,资本市场应该是多层次的,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对应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阶梯。近年来,东北地区在主版市场出现了上市公司总量和增量减少、上市资源储备严重不足、再融资能力下降等“减法现象”,在二版市场也有类似问题。显然,这些问题不利于解决东北地区中小企业或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今后,在东北地区企业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过程中,都需要进一步增强利用主版市场和二版市场进行融资的能力。

但是,鉴于导致前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东北地区根深蒂固的体制痼疾和历史文化传统。在东北地区,要增强企业利用主版市场和二版市场进行融资的能力,都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与此同时,该地区地方性资本市场发育不足的问题,相对而言也是比较突出的。发展地方性资本市场,可以从融资和机制创新两方面,进一步促进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更容易贴近东北地区中小企业或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需求。今后,建议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中,进一步提高地方性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地位,加快其试点和发展的进程。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其体系建设和功能完善;另一方面,在地方性资本市场建设中,要加快探索柜台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运行和监管方式,增强其对中小企业或农产品精深加工业融资的支撑能力。为此,建议选择哈尔滨或长春,进行省际层面建设地方性资本市场的试点;在东北三省中每省选择一个地区,进行地市层面建设地方性资本市场的试点。通过地方性资本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或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搭建一个比主版市场和二版市场层次较低,但却比较方便快捷的融资通道。结合试点,探索对地方性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并进行不同试点模式的比较。

4.积极稳健地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建立区域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

国际经验表明,健康有序地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条件,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注意结合民间金融的发展,进行民间金融不同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的比较。也可结合发展民间金融、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地方性资本市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等,在东北地区的地市层面,选择若干代表性地区,进行区域金融改革综合试点,创办区域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通过试点,探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具体方式。此外,还可结合区域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建设,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如以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发放个人创业贷款等。 

(三)因地制宜,完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1.积极探索银团贷款方式,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资金提供贷款支持 

如前所述,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季节性需求,量大而集中。在现行的银行贷款管理体制及东北地区现有的区域经济和金融环境下,单个银行往往无能为力,也容易形成风险。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中,也容易出现此类问题。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举多家银行之力,既能缓解企业的燃眉之急,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又能帮助银行拓展贷款对象和业务范围。建议在东北三省以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为重点,每省选择省会城市和另外一个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基础好的市(地),进行对企业提供银团贷款的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完善银团贷款的方式。根据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东北实际,为有效利用相关各方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比较优势,建议在东北三省的银团贷款试点中,重视“政府筛选推介、银团合作贷款、优质担保公司担保”的运作模式。具体地说,就是政府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将优质企业或具有优质项目的成长型企业推荐给银行;由对企业有贷款意向的银行组成一个贷款银团,由主办银行牵头组织实施贷款,协办银行配合参与,按比例承担风险。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是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也可以是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团贷款如需担保,则由所在省市(地)内运行绩效和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满后,如借款企业无法归还贷款形成损失,则由担保公司按银行贷款实际损失的20~30%给予代偿。 

2.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有效方式 

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收、增强农业竞争力,是解决“三农”问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解决融资问题,应该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调整的重要方向。鉴于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关键性技术设备的研发及其推广应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检验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培训、粮食品牌管理和营销技术的推广培训,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其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鉴于支持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特别是粮食物流结点的粮食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带动农业产业链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原料收购成本;鉴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短期、大额收购资金短缺,有利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有序发展和稳健经营,建议东北办和东北各省政府积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加大对东北地区上述方面的支持力度,或在东北地区开展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方面的试点。与此同时,建议东北办和东北三省政府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支持,进一步增加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包括对中小企业的打包贷款。也可在试点基础上,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企业化运行的大型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产业园区为贷款平台。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对贷款平台建设进行指导、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平台自身的承贷能力、管理能力和政策配套程度,通过贷款平台统贷或企业直贷方式,同贷款平台合作,实现增加对企业贷款、支持企业发展的目标。 

近年来,在东北地区,随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型龙头企业的产业层次进一步提高,对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甚至越来越成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主力军。为配合实施东北振兴战略,建议东北办和东北三省政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授信授贷。由开行或农发行对这些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贷款一次授信,在收购季节滚动放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料由企业保管,产权银行所有;企业以回款购买原料,确保银行贷款安全。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科技部已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在北京、上海、西安、重庆4个地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试点工作。鉴于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严重不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支持,建议科技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长春、沈阳和哈尔滨增列为此项贷款的试点地区。

3.鼓励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管理,强化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资金支持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建议东北办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争取设立支持老工业基地改造专项再贷款,借此增加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资金支持,并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重点支持领域之一。鼓励商业银行在东北地区选择不同类型地区,进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试点。建议在东北地区率先进行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试点,利用贴息贷款等方式,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将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支持重点。建议东北办积极争取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合作,在加强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将经济结算报告期由12月底改为9月底(农产品原料大规模收购之前),对银行货币回笼和企业信用等级的影响。据此,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现行报告期不变的前提下,修订或适度放松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信贷管理政策,包括信用评级标准。

(四)完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有机结合的方式

1.加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财政支持,优化调整支持方式和支持结构 

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加强财政支持,不仅可以部分缓解相关企业的融资困难,还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更多的民间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近年来,东北地区在保证我国粮食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要把支持东北地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作为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来体现。建议设立东北地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基金,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项目,对于具有国际前沿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性技术设备的研发,给予重奖;对于这些创新项目的推广应用给予补贴。建议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以奖代补、增加国债资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黑龙江省建立全国大米、大豆深加工示范基地,吉林省建设玉米深加工示范基地;并结合基地建设,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行业共性技术、行业信息平台和农产品加工业园区建设。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率先垂范,引导和带动地方政府从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技术改造,激励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设备研发和品牌创新。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将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建设、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帮助农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创新和竞争能力。

近年来,东北地区的县乡财政困难问题比较严重,在一些产粮大县(市)更是如此。而针对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问题。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中央对农产品加工业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今后,要在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落实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与此同时,要加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政策。建议国家发改委加大国债资金对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支持力度。对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项目,提高国债资金的投入比例。

2.将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与强化金融支持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加强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都是比较重要的。但如将两种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可能效果更佳。为此,我们认为,今后要注意:(1)建立由财政担保的出口信贷制度,对签定出口定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出口信贷支持。通过财税激励措施,引导进出口银行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信贷支持。(2)灵活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以奖代补、开发行资金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东北地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借此将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同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起来。(3)鉴于解决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同解决初加工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结合起来,建议在加强软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利用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鼓励初加工行业退出过剩产能的有效方式。(4)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率先清理针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规定,在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适度优先地鼓励发展以内资为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如果说在沿海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外资色彩较强;那么,在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内资色彩则较重。适度优先地鼓励发展以内资为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仅有利于东北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还可以避免因外资垄断农产品精深加工业而垄断中国市场,进而控制相关农产品产业链的命运。在调研期间,有的龙头企业反映,许多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技术和设备,一方面,是为了跟踪中国市场,最终形成对我国某些行业的垄断;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淘汰技术设备。在引进外资问题上,要注意增强行业风险和忧患意识,切勿“饮鸠止渴”!在此方面,国外有很多经验教训,[8]值得我们牢记。 


相关文章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