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吕尚春 近日,建于北京“绿化带”上的非正式产权住宅,也就是供原住农村集体人口的回迁房,由于分配剩余,北京市发改委允许其上市交易,并转为正式产权。尽管其后北京官员出面解释,上市交易的农民自住房并非一般的农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即小产权房,而是针对北京“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而言的。但这已经无法拦截人们对于小产权解禁乃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最终将放开的遐想。
而这将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相关。据说在即将付诸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最核心的改革,可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这颇似1980年之际的农村土地“大包干”前夜,但其可能会比“大包干”更具有制度变革意义。
市场经济的轨道一经铺定,任何出于对要素资源的非市场化配置,都会最终在双轨运行之下的自相矛盾与缠绕中,得出扭曲的结果。在二元经济时代,城乡之间泾渭分明,集体土地的使用矛盾,只是耕种责任划分形式需要变革,需要从“公社制”转向“包干制”,耕种者从“集体”转向“个人”,不存在土地产权在交易市场的流转问题;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伴以土地成为撬动城市化建设的杠杆资本,使得原来被封闭在圈内的农村土地,在担当耕地的同时,又被赋予了资本功能,随着土地价格飞升,土地的使用原则开始浮现裂痕:土地高昂的溢价功能,驱使着土地的基层支配者强烈扭曲着土地的本来面目。按照国土部部长徐绍史的说法,“从违法用地面积来看,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占80%”,“一些市、县政府默许、纵容乃至在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侵害农民土地权益”。
问题出在哪里?究其原因并不复杂,还是一个产权界限问题。集体土地产权的现状,是“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农民空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而基层的行政负责者,成为产权的事实主导方,由于任期有限,也就产生了任何一个在任者都想方设法把土地“变现”的怪现状。在城市化资本与农村土地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交叉之时,处于农村集体行政位置的“个人”,就会以集体名义行个人之权,弃耕种稼穑于不顾。
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一方面要明晰集体产权的权益归属,另一方面应予实现 “产权主体人格化”,如果我们回想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之处,不就是把集体经济予以“生产主体人格化”,方始解开困局的吗?
但是,彻底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比如 “私有化”,如今看起来尚无可能——目前土地产权状况,事实上即便是商品房也只是70年的 “使用权”,并非私人产权。那么,是否更应该借鉴改革之初的遇到难题 “绕着走”的经验和智慧?
当前,秉政者最经常提及的,反对放开“小产权房”乃至“农村建设用地”交易的理由是,如果放开可能会因此而危及耕地“红线”,并进而危及“粮食安全”。实际上,我们以为,只要把土地所有者——哪怕仍然是坚持集体所有——的“权、责”理清楚,这个问题不是不能解决。
不妨把目光放回至1980年的土地“包干”,要“包干”,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把权、责划分清楚,土地的流转也就不是难题了,现在农村把承包土地依价转租不也大量存在吗?那么,如今应该也可以把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处分、交易之权完整地交还给“农村集体”,当然,前提是也把“保耕地”确定为他们的“责”。
这样,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权属的情形下,集体土地处置中的“权利与行为主体”将比现在明确得多。这样的制度条件下的集体土地流转,既非彻底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地位,也并不会产生太大的意识形态冲击,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权”与其应当承担的“责”挂起钩来,正是基于对农村土地更为充分、正确的使用。
如果农村建设用地与耕地产出建立起相应的指标关系,一方面粮食等农作物生产会得到保障,愈演愈烈的“抛荒”现象可以扼止;同时,由于农村建设用地参与了市场经济的“红利”分配,更可使得“土地资本化”后形成的巨大的新的“剪刀差”能得以部分的缓解。而现在的关键是,是否这样做并不在于制度设计的可行性问题,而仍然在于是不是真正愿意让农民在土地日益成为资本的今天,能在其中更多地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