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PE激辩反垄断法影响
导语:

投资者报(分析员 王豪)“恰恰相反,《反垄断法》实施以后,电力、能源、通信等领域有可能对外资放开,对外资来说,这是件好事!”8月初,加拿大MEG神能投资集团总经理钱平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对中外资的并购行为是一视同仁的,我们不担心自己的投资会受到限制。另外, “外资基金在中国的并购以民企为主,都是竞争性很强的领域,很难形成垄断”。

外资并购将严格审核

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此,有人指出,外资在中国的并购将面临严格审核,“热钱”流入趋势有望放缓。

但钱平呼吁不要把外资并购都认为是“恶意并购”而反对,“在国外,违背企业管理层意见的并购可称为‘敌意并购’,这种收购可能对管理层不利,但对股东和消费者是有好处的。不管是中资、外资,只要对企业发展有利就好,没必要排斥外资的并购。这就像一个人要结婚,难道非得一定和同村、同乡的人结婚?”

崇德基金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陈敏同样持上述观点,他反对把投资行为“政治化”,“并购基金可能会涉及垄断问题,但现在大多数的股权投资都是成长性投资,是不控股的财务投资,目的是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客观上可能导致市场地位提升。但我认为,只要他们不去攫取‘控制性权益’,或者把并购后的企业恶意转卖给国外的竞争对手,就不能认定为垄断。 ‘国家经济安全’不能太狭义地理解。”

对PE影响不大

弘毅和鼎晖是国内两家著名的PE,曾进行过一系列大手笔的并购,但在采访中,他们都表示,《反垄断法》对他们的投资影响不大。“我们的收购规模不大,还不至于造成行业垄断,要说影响,也许将来会有吧!”弘毅总裁赵令欢说。

鼎晖投资副总裁谢方则表示,“相关规定一直就有。我们之前的投资都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现在只是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了。我们投资的出发点是扶持企业,与《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基金投资人看到了《反垄断法》实施后蕴藏的商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刘纲表示,中资、外资基金面临的投资机会不一样,“比如传媒、矿产能源等产业,外资进入会受到限制,而对民企可能放开,这是我们需要好好把握的机会。”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在PE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他看来,《反垄断法》将对外资PE的投资影响较大。

“《反垄断法》会导致PE的某些交易项目,多一个反垄断审查流程。例如,PE同时在数家同行业的企业进行投资,这几个企业被同一家PE机构持有股份,这种持股控制关系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话,那么在实施投资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另外,根据《反垄断法》 第31条的规定,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项目将可能因为国家安全审查而‘搁浅’。” 唐青林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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