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民主化”,还是“人民司法”?这才是一个真问题
导语:经济观察报 龙卫球/文 人民主权喊出来只要一秒钟,但是民主路行起来却实在艰难。冠以“人民”者,未必真民主。人民司法,也未必民主司法。何谓“人民司法”?“人民司法”乃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法制”的体化于外之者也。

经济观察报 龙卫球/文 最近,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争,有一些硝烟弥漫的样子。我没有仔细看争论各方的文字,因为多年交往,卫方兄也好,何兵老弟也好,都是老朋友了,大抵知道他们的“前思后想”。老实说,如果真的是讲司法“职业化”、“民主化”,我倒觉得没有什么可争论的,因为这都不是坏东西。何况各方都是饱学法儒,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是不说也有理。

卫方教授多年关注司法体制,对于中国司法独立问题情有独钟,因此对于中国司法不独立耿耿于怀,是以提倡司法改革,主张双管齐下的解决思路,一个是外部的问题,可谓宪政国家路线,即如何建立起一个拥有政治民主、以宪政为基础的但隔离在政治之外的司法运行体系,一个是内部的问题,可谓司法职业化路线,即如何完成法官的职业化建制。所以,卫方教授的司法职业化关心的是,法官必须首先对他的法律职业负起责任:以司法为首要之己任,而且能够把它做成一个真正的职业活;反之,法官绝对不能以其他什么为首任,哪怕是民主化也不能成为取代司法职业化的借口。有了职业化这个里子,就不怕法官们 (或者说司法权)直不起腰——这种直,不是基于一种匹夫之勇,而是缘于一种职业化精神,其主心骨是服从法治也。卫方教授不反对政治民主化,但坚决反对“司法民主化”,因为他担心在司法里面,这一“民主”化,会把司法职业本身化没了。

何兵教授出身北大,原是卫方教授的高徒,深知民主的好处,是以大为推崇“司法民主化”。为此,他主张,“从司法权属于政权这一基本前提出发,我们自然可以导出政治民主化包括司法民主化。政治民主化必须落实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民主化,否则即成空中楼阁。拥护政治民主而反对司法民主,恰是叶公好龙”。在司法民主建设这一问题上,他还表现出对于历史上或现实中的陪审制情有独钟,以及对我国现实中的司法机构官僚化问题的颇有体会 (例如院长设置的官僚化,法官对于当事人态度的官僚化)。他也不惜批评主张司法专业性的人,是 “历史上多次被批判的司法神秘主义的再一次抬头,是将司法的专业性无限拔高,从而为司法塑造神秘的外衣并进而造神——法官”。

要是搁在平时,我觉得,观棋不语真君子最好。因为这场争论如果从字面看,确实难以看出什么你对我错来。但在今天,我觉得有几句心里话还是想跟何兵老弟说说。任何学术争论都要看时节,所谓“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依我看,当此之时,我可是宁愿支持一下卫方教授。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何兵老弟的讨论放错了时间。现在突然不知从哪里刮出来一阵风,斥责司法职业化诉求,走回头路,重新祭起“人民司法”大旗。在这个时候,卫方教授大声呼吁不要走回头路,实际是智勇者之为。我等法律业界人士,心有灵犀一点通。而此时,何兵老弟来吆喝“司法民主化”,岂不给人造成错觉,好像要为“人民司法”摇旗呐喊似的。实际上,也可能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这种效果。提倡司法民主化,或许不是坏事,或许有不少道理,但似乎应选择时间。

人民主权喊出来只要一秒钟,但是民主路行起来却实在艰难。冠以“人民”者,未必真民主。人民司法,也未必民主司法。何谓“人民司法”?“人民司法”乃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法制”的体化于外之者也。“人民法制”是活跃于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时期的一种法制,是我们学习前苏联的苏维埃经验,以人民的名义,把法制作为工具,从速建立的国家暴力机器之一部分,旨在配合革命或者说巩固革命成果。“人民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从速从快镇压反动派、实施土地改革等,建立和维持革命秩序。在苏维埃根据地或者边区政权时期,我们开始有了人民法制的雏形,建国后,通过加速建设,迅速建立了可谓典型的一种中国式“人民法制”,通过它迅速巩固了革命政权,三反六反、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法制”都大有功劳和苦劳。老实说,在革命时期或者革命后一段时期,为了革命成功,把法制当成刀把子,实行人民对反对派的“法律恐怖”,这是可以理解的。革命嘛!无情斗争嘛!但是,到了今天,当我们经历了长期的和平建设,甚至到了讲“和谐社会”的时期,到了已经在宪法中庄严承诺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那就不宜再把法律当工具或者刀把子了。“人民法制”这样的革命式法制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十余年来,法学界精英提倡建设法治国家及 “法治的司法”(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其用意即在于要将“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根本转型。

“人民司法”好听,但是我们要的是与时俱进。这大概才是真问题。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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