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国内首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凯洲均未出庭。鉴于此,法院采取了缺席审理。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出示了原告广州股民陈宁丰的《撤诉申请》,而该《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律师递交的。
原告撤诉 律师不知
记者从《撤诉申请》上发现,陈宁丰写下撤诉申请的日期为8月15日,即是开庭前的半个多月。而这一切,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并不知情。
日前,宋一欣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原告的《撤诉申请》被他当庭申请驳回,法院当庭要求他调查《撤诉申请》真实性。
记者发现,原告陈宁丰与宋一欣的《聘请律师合同》中第五-3款为:在诉讼期间,甲方任何与被告的诉讼与非诉讼、庭内或庭外的和解,均应征得乙方同意。
宋一欣对记者表示,陈宁丰是今年1月下旬电话委托其代理此案,双方并未见过面。不过,对于原告的突然撤诉,宋一欣表示先前有所觉察,“我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陈宁丰了。”
记者百度搜索“陈宁丰”发现,天河教育在线2007年4月的一则新闻显示陈为广州天河区体育局业务科科长。
9月5日下午,记者数次拨打陈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9月9日下午,记者致电天河区体育局,该局人士证实,陈是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在不在办公室”。
之后记者再次拨打陈的手机,此次接通。记者称其“陈科长”,他并没有否认,当记者表明身份询问案件情况时,他连忙称,“对不起,我不接受采访。”随后挂断电话。
而据其他媒体报道,陈对自己让被告“买通”的说法予以否认。
原、被告律师看法相左
鉴于该案的撤诉申请为原告通过被告代理律师递交,被告代理律师范凯洲也瞬间成为撤诉风波的关键人物。
9月9日下午,记者致电范凯洲所在的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范时值出庭。晚上,记者收到了范的短信,他以“自己刚从西藏回来,事务较多,不希望本案有所炒作,所谓清者自清”为由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记者随即拨打其手机,但其终没有接听。记者短信表示要与其通电话,其随后的短信称,“该讲的在博客上均有表述,可以参阅。”
打开范凯洲的博客,即见其在青藏疆三地的旅游留影。范的日记显示,其8月16日晚从广州飞赴西宁,该案开庭之时,即9月4日上午,其已结束旅游正在喀什机场候机。
范在日记中写道:赴西藏前,我亲赴广州,与原告陈宁丰进行了联系交流。陈告知了其起诉的原由等,并陈述其涉争出卖股票并非是受到陈建良及当时股价的影响而是资金原因,我也坦诚地向其陈述了陈建良先生的为人、证监委处罚等情况。
范表示,经过沟通,陈宁丰表示自愿撤诉,并自书了撤诉申请书及委托我向法庭提交。
范在文中还写道:“陈建良为人低调、口碑甚佳,我与其系多年亦东主西宾亦友之关系。”记者搜索发现,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天山水泥集团均在无锡市五爱路100号办公。
范凯洲认为南京中院在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后就不应该再开庭审理。对此,宋一欣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对撤诉申请做出裁定后,原告撤诉才算成立,而现阶段仍处在法庭审查撤诉申请的真实性阶段,并且需要原告代理律师的核查。
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国兴对记者表示,撤诉申请并不是随便提交的,法庭经过调查做出裁定才算有效。
范的日记还显示,范曾是证监会处罚陈建良时的代理人,并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有武断嫌疑。“在证监会处罚决定出台后,我曾对陈总提议提起行政诉讼,但陈总考虑到国情及避免更多渲染,故放弃了行政诉讼。”
范还认为,“即便证监会有处罚决定,并不必然导致陈总须对某些股民承担责任。”
对此,宋一欣表示,这涉及《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是推定信赖原则,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们首先推定信赖市场是真空状态的,那么投资出现损失就是我自己操作的问题,但一旦市场当中出现污点,就可以认为是其导致了我的损失,被告要出具证据来证明是原告自己操作导致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对宋的观点表示认同,“被告如不能证明是原告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法庭就推断原告是善意的。”
处境都不利
法律界一人士分析,律师组团发布征集公告,意味着被告陈建良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而原告这一撤诉行为,也使得陈宁丰陷于不利地位,除了名誉,还有经济上的损失。
按照《律师聘请合同》约定,陈宁丰将要“承担乙方已支出的全部费用并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这一金额约为3万元,而陈宁丰的诉讼赔偿额不足万元。
上述人士还分析,此案被撤诉也是法院方面所不愿看到的,毕竟是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而在该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院、证监会系统均有人士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