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期待阳光化
导语:

民间金融受抑制

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类型很多,包括农户之间的直接借贷,农村企业或企业主之间的借贷,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借贷,民间放贷人的放贷,民间借贷中介人或者中介机构的放贷,民间票据贴现,民间租赁,私人钱庄,合会,民间担保机构,一些资金互助组织等等。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其实,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是合法的,比如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直接借贷就是合法的。这种误解与媒体传播有一定关系。有新闻媒体把温州人的民间寻利行为贬称为“炒房团”、“炒煤团”等,殊不料温州人的自由企业精神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经济学理论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过程称为资本的活化过程,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程度视作资本的活化程度。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依赖于资本的活化过程与活化程度,经济繁荣也依赖于资金不断从低回报率流向高回报率的项目。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一直存在,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改革开放后,农民、企业和个体户都有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对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的管制力度,1999年清理归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金融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结束了绝大多数准正式金融活动,许多非正式金融转为非组织化,活动地下化。

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作了大量的限制规定,这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尤其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

农户对民间金融需求大

在我国的农产借款中,民间金融的规模要远远超过正式金融。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农产平均每户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属于民间借款(私人借款),26.09%属于银行、信用社贷款。东、中、西部地区每户平均借款额分别为1756.5元、1179.6元和 1313.8元,民间借款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银行、信用社贷款占总借款额的比重分别为19.11%、23.63%和 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占户均总借款的38.3%,东、中、西部地区农产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4.5%,53.0%和27.1%。按用途划分,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产借款的主要用途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为生产性借款,占38.08%。

离开民间金融,许多农户的生活和生产会很困难,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情况。先来看一位浙江农民的长期债务史。浙江省宁波市某县麻家村农民麻某四十五岁,家里有麻某夫妇和一儿一女四口人,务农之外还在镇里一家机械配件加工厂做工。至2006年8月,麻一共积欠债务6万余元。 1982年,麻妻动心脏手术需要钱用,麻从村民国某处借款2000元,利息1.5分:从丈母处借入1000元,月息1分;从邻村郎某处借入5000元,月息1分,从娘舅处借入4000元,月息1分;从妻弟处借入1万元,月息1.5分;经其兄从村民当某处借入3000元,月息2分(2002年9月后不需再支付利息,因其兄垫付了这笔资金);另有5000元用于养塘,月息1分,总计3万元利息债务。另外,麻某几年前因盖房等原因,从十几户亲戚、邻居和朋友处借入无息借款3万元,均无书面借据。麻某一家坚持按时还息,有时当月拖欠后次月补交。所有无息借款和计息借款麻某家需承担无限责任,债务没有时效,如果麻某自己还不了,其家属和子女也要代其还债。

还有一个例子是甘肃省民县“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贷。民县小寨村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讨的经历,一个人出去乞讨一趟基本上能拿回 1000多元,有些人用乞讨来的钱盖了房子,还用剩下的钱放“高利贷”。李玉平是这个村子惟一考到外省的大学生。李在两年前考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费6000多元,而李家根本拿不出这些钱,如果从亲戚朋友家借,他们认为李家没办法还,根本不会借,所以李家只能选择借“高利贷”。“高利贷”的最高月息为5%,即年利率60%。李的父母后来靠出门乞讨还了高利借贷款项,其后便不再出去乞讨,但因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李玉平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费一直都没缴,李家平日也是靠向村民借粮食度日。

农村企业需要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显著。相对于正式金融,民间金融满足农村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较高。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农村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的调查发现,如果剔除不需要从而未借民间信贷资金的企业,那么民间借贷的可得性在课题组调查的较发达地区(张家港)和中等收入地区(苍南)是很高的。与此相反,在贫困地区(武隆)民间借贷的可得性较差(见表)。

张家港和苍南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和民间借贷可得性要远远高于武隆,这可能缘于以下理由:张家港市和苍南县属较发达地区,民间资金总量较大,许多民间借款不计息,总体上有利于促使资金闲置一方向需求方借出资金。在这些地区,与企业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其更容易获得民间信贷。像武隆那样的贫困地区,民间资金容量小,农村企业和居民的可借出资金总量有限,民间借款多限于互助性的无息借款,这其实不利于资金闲置方借出资金。

在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最为突出的是新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张家港、苍南和武隆的调查看,新建企业在发展阶段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借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趋于增多

民间金融利大于弊

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产和中小企业,其与农产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产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借贷关系一般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使借贷双方信息最充分、最对称。如果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非正式金融将难以运作。

借贷比较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放款者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包括非货币性的贷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饰家电等质押等。

借贷关系往往是关联性借贷关系,集中在一个固定的狭小地域范围,客户群体相对固定,而且向其成员重复放贷。

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关系,这种互联性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较小。
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运作特点是需求跟进,由此决定其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为当前正式金融往往不能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巨大。在宏观凋控的背景下,企业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资金,但是该投资还是要投资,所以许多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民间金融。研究发现,什么地方民间金融发展好,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快而平稳,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就强,比如浙江和广东省。

当然,民间金融也有—些不足之处需要改善。

当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会时,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就提出了相应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如停止出借和社会排斥)需要逐渐让位于法律制裁机制。民间金融适用于小范围的运作,范围越大,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就趋向于失灵,对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许多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其运作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较低要求的金融运作。

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或者创新容易被视为非法,从而加重了民间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但实践表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及纠纷事件占民间非正式金融总合约的比例不大,但违约和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

许多人看到一些民间借贷资金存在逾期未还现象,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民间金融的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某的案例,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无限责任,需要债务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这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债务时效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但在民间,赖账者要受到社会排斥。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有利有弊,但利远大于弊,这方面的权衡可以从反证法来进行假设没有民间金融,中国农产经济和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滞后。所以,应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限制,确立必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建议

民间借贷首先依赖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一般民间金融纠纷不会诉诸法律,只有习惯规则不被遵守(如有借条但拒不还账)或者不适用(如借贷双方事后异地生活,贷方无法对借方实施非正式制裁),放贷人才会考虑法律制裁手段。

如果政策不允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民间金融会走向两种归宿:消亡或转向地下活动。所以,应允许多种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目前官方也开始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对当地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策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界定应该放宽,其中放宽利率限制是关键因素。在印度,民间金融60%的年利率是常见的。放宽利率限制将扩大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利于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政府可以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比如,机构化民间放贷中可能出现的借款人金融欺诈是不允许的,比如融来的资金未按约使用就是这种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认定一些民间金融运作规则。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就把合会写入《民法》,规定了合会的运作框架,对其传统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部分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会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理财工具和金融服务工具,同时又维护了合会的运作空间。不过如果对民间金融类型限定得太死,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发挥创造多种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任何金融都有风险,民间金融也—样。民间大规模的集资肯定存在风险,正因如此,金融机构或者放贷人可以进行风险定价,从风险中寻找获利机会。管理部门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风险。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告知集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哪些集资是违法的,哪些是受法律法规保障的,清楚指出风险所在,管理的责任就尽到了。至于收不回来投资的风险,必须由相应的个人(机构)来承担责任。

同时,管理部门要把正常的民间金融和金融欺诈区分开来,扶持民间金融,而对于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至于学界讨论的民间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金融当局监管的,一经金融当局监管就改变民间的性质,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管理部门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可以制定《个人破产法》,既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又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做时间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不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也不会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

向民间金融学习

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小额信贷银行,就是正式金融学习民间金融最为成功的范例。诺贝尔奖委员会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穆罕默德·尤努斯和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在短短的30年中,从 27美元(借给42个赤贫农妇)做不足道的贷款艰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12546个员工、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我国多数小额信贷项目就是仿效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作法。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管理部门的强令要求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确定信用农产和信用村等),就可以被理解为借鉴民间金融重视借款人信用和利用借贷双方信任关系的表现。

此外,我国还应该鼓励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两者的合作有助于解决放贷者与借贷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菲律宾,粮食公司从银行贷款后再放贷给农产,因为他们最了解农户的信用和资金需求,最终解决了银行和农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到期时农产就用粮食还款,粮食公司甚至派人直接到田头收走粮食。我国也可以考虑银行与民间放款人之间的合作,因为民间放款人最了解当地的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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