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渐进试错式改革的是非与利弊
导语:

我国整个改革进程采取渐进的试错(trial and error, 参见Popper, 1972)改革方式。这一方式利弊并存,属于双刃剑。试错符合制度建构和演化的一般逻辑,有利于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政权的稳定。根据德国弗莱堡学派(Eucken, 1952;中文版见欧根,2001)的观点,经济和社会秩序中存在许多子秩序,这些子秩序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性。无疑,这种相互依赖性是整个秩序运作的基础。“休克疗法”一夜之间打破这些子秩序之间的相互依赖,难以在短期内磨合种种新的子秩序而重建其相互依赖性,从而短期内新的整体秩序难以形成和运作,整体经济处于严重失衡和不稳定之中。而渐进的试错方式就没有这一问题,符合事物发展的应然规律。波普尔(Popper,1972)和哈耶克(2000)也特别强调试错在接近真理、发现知识方面的作用。此外,渐进的试错方式允许文化、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随着时间的发育和演化。“休克疗法”试图一下子改变和调整非正式制度,这注定要蒙受短期挫折,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一般来说很难在短期内改变或者形成。

渐进的试错式改革的弊端是:它可能被既得利益者用来阻碍改革的进程,既得利益者越强、人数越多,改革的阻力越大。而且,渐进的试错式改革本身也可能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工具。这是因为试错式改革往往意味着对一些现有法规政策的边际上突破。这种突破往往涉及到超越于一般收益的租金(rent)收益,一些利益集团往往可以通过寻租(rent seeking)向政府官员提供小部分好处以换取较大的租金收益(Tullock, 1967;Krueger, 1974)。情况确实如此。我国已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数目触目惊心。根据肖扬2003年3月1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此前五年来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有据肖扬2008年3月 10日的工作报告,此前五年来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这些很多试错式改革往往拖延了改革的进程。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正统意识形态的阻碍以及对政权稳定的顾忌,越到后头,改革也是触及一些核心领域,即便进一步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也往往不能推进。尤其是现在改革方案往往出自具体相关部门,由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其出台的改革方案往往成为真正改革的障碍。

不过,总体上看,试错式改革本身仍然是正确的选择。至于试错改革被利益集团和部分政府官员所用以满足私利或者部门利益,恰恰反映了政府体制改革需要跟上。不能因为政府体制改革滞后来否认试错式改革本身。

相关文章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