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目前尚不能够开立证券账户,因此无法核准该类公司上市。”9月中旬,证监会某官员曾如此表示。
“有限合伙”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以后,受到了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界的广泛追捧,国内一批有限合伙PE也纷纷成立。然而,证监会的说法明确后,有限合伙PE只能将股权在上市前转让或者清理,IPO之梦宣告破灭。
法律遭遇执行尴尬
有限合伙PE突然被排斥在IPO的游戏之外,这显然令PE界无法接受。不少受访人士表示,证监会的举措有待商榷,应当维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利。
在9月底的“天津中小企业金融峰会”上,深圳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总裁程厚博对《投资者报》记者愤然表示:“这是一个部门(证监会)跟法律开的玩笑,法律出台了,在部门那儿就是过不了关!”
程厚博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东方富海曾在2007年12月27日投资广东超华科技,而后者今年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但一度因为东方富海的“股东资格”问题未能获批。今年7月,东方富海不得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将其股权转让,而广东超华科技也在9月初通过发审委审核。
令程厚博颇为感慨的是:“法律上并未说合伙企业不能做股东,且新《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它可以作为投资机构,投资机构不做股东做什么?我认为这反映了中国一个特色,法律已经出来了,执行跟不上。”
事实上,东方富海的遭遇并非个案。另一家已上市企业九鼎新材(002201),同样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未被证监会接受,被要求还原,遂将股权转给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程厚博的话代表了不少PE和VC的心声。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有限合伙人协会2008年会”上,浙商创投副总裁华晔宇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原以为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会为PE和VC的发展打开方便之门,没想到却是这样的结果。我感觉他们就是挖了个陷阱给我们跳。”而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董事计越则干脆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我们将与证监会进行交涉。”
“这一规定的确令人遗憾。从延续民法体系的想法和思路,如今遇到的一些障碍只能说是暂时的。”10月14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宏律师对《投资者报》记者说,“中国民法确实只规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在制定上也会有所改变。实际上,目前《民事诉讼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中已经确定了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外国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说明可以设立非法人组织。”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位高级合伙人关景欣律师也表示,“目前,有限合伙的发展前途不明,谁都不愿意犯错误,证监会的做法也可以理解。问题的解决,也许用不了一年。”
关键不在于账户问题
证监会为什么要暂停审核有限合伙PE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有限合伙无法开立证券账户真是问题的关键吗?
据《投资者报》记者查证,《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确规定“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责任似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投资者报》记者特此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释,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作回应。
“证监会的理由在形式上是成立的。按目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首先必须要是‘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则两头不是‘人’,所以没有资格。”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黄慧鹏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但这不应是根本原因。我认为,证监会更多是从市场因素考量,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判断其实际控制人,容易使控股股东、关联股东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而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股权出现混乱。”
查阅以往的上市公司情况,《投资者报》记者发现,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未被证监会完全禁止:2007年8月上市的北京银行,即存在两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东的情况;2007年底上市的金风科技,其股东也包括中比基金等有限合伙型PE和VC,但依然顺利通过上市审核;而成立于温州的首家民间有限合伙基金——东海创投,作为中兵光电(600435)的第七大股东,目前依然出现在后者的半年报上。
知情人士透露,这些有限合伙都开设了证券账户,但只许卖出不许买入。也有PE人士建议“设立一个壳公司,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关系人”,以此避开账户问题。
目前,深圳几家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合伙制私募基金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在银行开设基金托管账户,如苏州盛商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农行、红石创投与建行等。据悉,浦发银行等已开始接受有限合伙PE和VC开立证券及股权投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