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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立法求变 “四点半现象”有望破解
导语:经济观察网 记者 翁仕友 行业协会的一夜创作的材料变成了政府机关的成果,行业协会圈内的人对此早已见多不怪,人们将它称作是行业协会的“四点半现象”。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翁仕友 下午四点半,临近下班时间,行业协会会长的电话响了,部里来的。

一位副司长在电话说,“葛会长,别看平时来往不多,也多冒犯,但今天这事您一定得帮忙。”

原来部长刚布置了一个任务,要这位副司长在明天早上九点将有关行业的材料和数据送到他桌上。由于很多行业内的情况并不为政府机关所掌握,需要之时向行业协会电话“求助”便成了家常便饭。

未等会长言说,这位司长抢先道,“今天晚上加班费你出了,让你的兄弟姐妹们辛苦下,改天我请客。”

一番动员后,协会秘书长买了几个烧饼作夜宵,然后就是一夜通宵。

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材料送到机关门口,接过去,司局长打开电脑一看不错,马上将材料中的落款“某某行业协会提供或整理”字样删掉,写上自己所在司局的名称。报送后,部长一看:“不错呀,这个司这个局工作蛮快得嘛!”

就这样,行业协会的一夜创作的材料变成了政府机关的成果,行业协会圈内的人对此早已见多不怪,人们将它称作是行业协会的“四点半现象”。

改革新阶段

一位长期研究行业协会的专家介绍,“四点半现象”说的是行业协会成果被采纳,更多的时候,行业协会花了很大时间精力去做市场调查和预测,在紧急的时候向政府机关上报的建议,但报了以后往往都会“石沉大海”。

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在行业协会自己人眼里,这样的处境十分尴尬。某行业联合会一位副会长有过政府工作的经历,他不无感慨地说,“行政机关是老子,企业是儿子,行业协会是孙子”。

正在酝酿的行业协会商会法或许会改变这种状况。在上月初,第一部国家层面的行业协会商会法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五年立法规划。

“这部法最需要解决的是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专家委员会主任张经告诉本报,“这种关系是从属、上下级还是在大目标下的合作关系,这个问题一定要弄清楚。”

张经曾担任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司长、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早在2002年他就起草了《行业协会法(草案)》,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还对该草案进行过专门论证。

在张经看来,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应该法定化,“将来能不能建立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制度,比如未定稿的法律法规必须事先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行业协会的报告建议、请示必须限期书面答复等。”

行业协会与政府“理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直为外界诟病。“挂着市场的名字,戴着政府帽子、坐着行业轿子”,曾有人如是形容行业协会,同时由于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拥有行政级别和相应待遇行业协会因此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

2004年前后以深圳、浙江为代表,进行了一轮民间化改革,对于大多数的官办行业协会进行了“官退民进”的探索。张经认为,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现在应该过渡到新阶段,不仅可以有私权力行业协会,还应该有公权力行业协会的存在,譬如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这些协会代表国家,运作经费则由财政支持。

曾有媒体报道中国环境保护促进会、中消协等协会接收数百万的财政拨款,引起一片哗然。张经认为因为财政支持不是行政拨款,公益性的协会组织可以享受财政支持,就此认为这些协会就为政府代言了,这是错误的认识。

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联合会,张经认为有两条出路,“搞得好的,转成公权力行业协会,由财政支持;搞得不好的可以撤销,还可以改成学会。”

立法求变

伴随着立法,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地位、作用问题会得到进一步明确。商会的“国民待遇”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悉,截至去年底各级工商联的商会8770家,但这其中仅有三分之一在民政部门注册,三分之二未获得合法身份。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就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工商联并非政府部门,因而不能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大量商会被挡在“门外”。

“既然说工商联不是上级主管单位,但是毕竟批准了三分之一,因此这里面存在行政行为双重标准问题。”一位长期研究行业协会的专家认为,应该反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现行行业协会法规的缺陷,他同时呼吁立法应给不注册的行业协会“开个口子”。

行业协会能不能办经济实体?这是另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近些年,各地出现了行业协会办经济实体的现象,以江苏省紫菜协会为例,不仅办交易所,同时还有生产公司。事实上,部分省市也已经开始“放行”,2004年6月辽宁关于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指出,行业协会创办之初,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创办经济实体。

“对于实践中已经有的,立法时应该考虑怎么规范。”张经建议,行业协会办实体经济可以遵循三条标准,一是非本业,也就是说家具协会不能办家具公司;第二不控股,把权力让出去;第三进行税制调整。

此外,还要解决权力源问题,行业协会的权力究竟是政府授予的还是会员大会授予的?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还是委托代理?行业协会会长是不是非得由企业家担任,是否可以在其他协会兼职?行业协会商会的税率如何调整,工作人员福利如何保障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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