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舶来品”的杠杆收购,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交易都由外资主导。号称杠杆并购第一案的“好孩子”虽属中国企业,但其收购方和融资渠道均在海外,本身并不具有太多典型性。
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环境,国内的“杠杆收购”只能“形似而神不似”。与凯雷、黑石等动辄上百亿美元、几十倍的杠杆比例相比,“中国式杠杆收购”的规模和杠杆比例都非常之小。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也有一些融资性收购案例,因融资方式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挪用银行贷款。即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有时二者合为一体,MBO)协商一致,由目标公司以项目融资的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收购方以此资金作为支付对价,取得公司控股权。这种方式属于变相挪用贷款资金,是一种违规行为,但实践中时有发生。
事实上,由于高收益的诱惑,银行也有参与收购交易的愿望。但对于近期银行即将推出“并购贷款”的传言,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红雨认为,短期内很难会有实质性进展。“这种说法并不新鲜,此前也有政府官员在推动,但最后都因为各种原因不了了之。”
发行信托计划。即收购方与信托公司合作,由后者发行信托计划,筹集收购资金。在这类信托计划中,受益人一般分为两个层次:收购方作为次级受益人,购买10%~20%的信托单位,并首先承担市场风险——在收购盈利时晚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利益,在亏损时不参与信托财产分配,并须垫资承担损失;其他投资人作为优先受益人,购买剩余信托单位,收购完成后优先保障其本金和约定收益。
民间借贷。在江浙一带,部分民营企业和富裕个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会参与到这类收购交易中。其融资结构类似于上述信托计划的分层设计。
“中国式杠杆收购”仍处于萌芽期。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根本不可能大规模展开;而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多数交易只能选择“地下”进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