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只股票背后的证监追问
导语:汪建中到底违规买卖了哪38只股票?为什么不能公开?是否其中涉及不便说明的利益关联者?或者说多了,反而让证监会惹火上身

1.25 亿元,这是证监会首次就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个人开出的过亿元罚单。在A股持续一年多的熊市后,久违的证券监管大有刮起风暴之势。

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操纵市场案情,对汪建中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中国股票市场建立18年以来出现的最大罚单中,我们看到证券监管部门力图用重罚整饬市场秩序的决心,这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也要看到,需证监会管的事情还很多,仅管好极端案例,对市场信心的重建远远不够。

监管效率亟待提高

熊市中的证券监管风暴,当然不止这一个案件。目前查到的情况是,今年初至7月28日,证监会稽查系统正式立案78起,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31起,非法证券业务案件23起,违规信息披露案件14起,其他案件10起。

和过去几年相比,现在的执法速度在加快,力度在加强。但和市场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其监管的滞后效应,也值得深思。

比如,汪建中为何能在长达数年时间里,在股票市场违规却畅通无阻?为何时至今日,案情才得以曝光?若能做到即时监管和迅速立案,这几十起案件是否可以更快查处?

这些疑问给我们带来的连锁思考是,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面对日益扩大的股市和投资人群,到底主要是管什么?其监管效率如何进一步提高?

简单梳理可看到,证监会要管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的确是职责众多,履行不易。此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

诸多职责于一身,难怪使得“太忙”、“人手不够”等,一直是证监会在执法、稽查等方面推进缓慢的重要说辞,也难怪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年8月直指证监会“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不堪重负”,冀望以此点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效率过低的问题。但这多少又有点强证监会之所难。

其实,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对于证监会上述职能,并没有过多的质疑,他们的诉求很明确——股市的监管原则,最核心的当属为所有投资者和企业创造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环境。而“三公”原则,也是证监会的责任、使命和最终目的。但就是这样一个明确的诉求,监管部门也仍然是知易行难,问题出在哪呢?

信息为何难以透明

从汪建中一案看,证监会公开的信息虽多,但显然还不够透明。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汪建中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我们关心的是,汪建中到底违规买卖了哪38只股票?为什么不能公开?是否其中涉及不便明说的利益关联者?或者说多了,反而让证监会惹火上身?

同时,因汪建中荐股而买进这38只股票的普通投资者,是否是信息不对称的受害者,是否可以据此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证监会都应当有更明确的解释。

对汪建中的罚款,应当是上交国库,但有没有可能成为股民权益受损的赔款基金?类似的罚款,此前又是怎么支配的,证监会也应当和财政部公开有关信息。遗憾的是,这些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我们均无从获知。

目前唯一能判断清晰的是,至今未予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在汪建中一案中再度暴露其不合理性,投资者有苦难诉,损失难挽回,市场的公平何在?

不要忘记了,在上一轮熊市中,历经艰辛出台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终获启动,而有关汪建中案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未听闻任何动静,若相关司法解释缺位,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将向何处寻求合法权益主张?

证监会一直强调要大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推动者,有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推动,能否行动更迅速,见效更明显?

更需事前监管

从证监会角度看,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者固然好,但要保证罚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必须保证罚单的可执行性。

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很难相信这样一家咨询机构能交出2.5亿元罚款。若这笔罚单不能落到实处,最终变成“白条”,那对汪建中的处罚就要大打折扣。

事后惩治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是“狮子大张口”般的做出惩治却无法执行,那只能是亡羊补牢,虽然有价值,但须大打折扣。更优化的证券监管,无疑是事前、事中的监管,这方面证监会还有很大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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