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中国式“庞氏骗局”
导语:为避掉进非法集资陷阱,从现行政策规定出发,有两方面尺度还需把握:投资回报和参与人数。

马多夫以“庞氏骗局”大肆吸金500亿美元被曝光,引起全球哗然。一个老掉牙的把戏再次引起了世人旧话重提的兴致。

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对照华尔街的弥天骗局,很自然要去寻找中国式的“庞氏骗局”。稍加回顾,类似案例可信手拈来:前全国人大代表谢冰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东阳富姐吴英诈骗14亿元、辽宁蚂蚁大王汪振东诈骗29亿元、亿霖木业负责人赵鹏云诈骗16亿元……除了时间、地点不同,人员、金额有别外,欺诈手段几乎如出一辙。

中国“庞氏”咋定罪?

盘点倒下了的中国的“庞氏”们不难发现,不论是以投资高利润的实业项目,还是进行高回报的委托理财,一旦资金断裂,骗局败露,几乎都会被集中指向四个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政策用语而非特定的法律概念,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吸取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中国《刑法》对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犯罪行为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通常是使用欺诈方法企图直接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损害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后者是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赢利性投资,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实践中,前者通常虚构高利润无风险的实业项目,以分红入股的方式诱骗投资者疯狂投资;后者则多采取保本不亏的委托理财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从事其他资金融通行为。

表面上,法律上虽然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一清二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针对类似具体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往往又会产生极大争议,到底属此还是属彼,莫衷一是。

除开非法集资行为本身可能存在的复杂性以外,更多原因还在于二者在量刑轻重上存在天壤之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多10年有期徒刑,而犯下集资诈骗罪,后果则可能是性命不保。

对于投资者来说,我们需要关心的是下一个“庞氏”是谁。

如何分辨李逵与李鬼

比起马多夫,中国“庞氏”们在资金规模及影响力方面似乎小巫见大巫,但中国式“庞氏骗局”存在之广,范围之大却不容小觑。

面对非法集资,一方面趋之若鹜,另一方面谈虎色变。之所以出现冰火两重天的景象,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现行法律政策对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划界过于模糊。

在民间金融规模巨大且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限还是该放,该堵还是该疏,长期以来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直摇摆不定。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二者可执行的依据和可量化标准在哪里,很难有人说清楚。

以活跃多年的地下私募基金而言,至今没有取得合法身份,只能游走于灰色地带,难以出现在阳光下。这导致的后果是,有真正融资需求且投资理由和结果都正当的投资人,往往怕“触线”和“撞墙”不敢越雷池半步,一些胆大妄为者则不失时机尽情混水摸鱼。

尽管如此,为避免掉进非法集资陷阱,从现行政策规定出发,有两个方面的尺度还需把握:关于投资回报。按照现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凡是融资方承诺比这更高的固定收益基本上靠不住。关于参与人数。现行《公司法》等大都有类似出资人在50人以下或不超过200人的规定。如果集资方未经国家批准,就鼓动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加盟入伙,结局很难预料。

所有的“庞氏骗局”终有崩盘的一天。一旦崩盘,“庞氏”们结局往往是逃之夭夭或者被绳之以法。但投资人大多血本无归。

不被骗局所惑,并不在于是否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只要具备基本生活常识就足够。一个“优秀”的骗局,结构不需要太复杂,往往越简单越美妙;情节不需要太曲折,往往越直接越见效。

比金钱更具诱惑力的是更多的金钱,比更多的金钱还要打动人心的是不费力就能得到更多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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