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股市低迷,部分央企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这让我们再度关注一个存在多年、大家熟视无睹的怪现状:法律意义上属于全体国民的11.5万户国有企业,以及广泛意义上的35.5万亿元国有资产,只要没有进入上市公司,或者还没有整体改制上市,普通人要想搞清楚这些国企或国资的情况,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使命。
《投资者报》的同事们在选题讨论时也发现,涉及上市公司的真相追究时,无论其股权、业务或经营多么复杂,只要肯花些功夫,总可以从公开的信息中,梳理出大致清晰的图景,其优势或问题,其真相或谎言,基本一览无余。
但面对那些只有部分资产上市的中央企业,或没什么核心资产上市的地方国企,我们却很难根据有限的公开信息,拼贴出哪怕最起码的公司情况。它们既不公布经营年报,也不说明股权结构,更对旗下盘根错节的子公司、孙公司缺乏基本解释。每当我们试图搞明白这类国企的概况时,往往陷入难以理清的乱麻和谜团中,真是非常令人沮丧。
这不得不让我们认同一个担忧:占据中国经济体近半江山的国有资产,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143家央企和11万多家地方国企,如果难以保障13亿国民最基本的知情权,怎能避免权势者私相授权国资,如何确保国民对国企和国资更全面的权益主张?
这种不正常情况,缘于长期制度性缺失。虽然国企改制和国资监管多年,相关法规建设却颇为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一直到今年10月28日,才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且还要等到明年5月1日才能开始施行。
就是这部历经15年千呼万唤而出的《国资法》,恰恰没解决国资透明监管和国企信息公开问题。该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还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就是说,国民与国企和国资之间,还隔着两三层关系。
因为这种过于间接的关系,国企经营和国资监管,事实上无需面向全体国民,而只是政府部门内部的事。《国资法》就此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中央或地方国资委,是“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这可以理解为,唯有各级政府对国企和国资,有较充分的知情权。
但各级政府是否要全部公开这些情况,《国资法》没有明确要求,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就颇为模糊,政府部门也不会有更多作为。此外,因为一些国企关系重大,可能涉及经济安全,即使各级政府想公开,也可能因相关保密法规限制而难以实现。
当然也要承认,各级政府、特别是国资监管部门,常常公布一些国企经营或国资管理的情况。但这主要是汇总情况,相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详细度相差何止千里。看看信息汇聚的国资委网站,有各种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国企经营与盈利数据统计,以及部分央企上报的重大经营事项或业绩成果,但常常不过寥寥数行,更多情况就语焉不详了。
这是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对国资所有者权益的根本漠视。真实而详细的国企或国资情况,只有国资委等政府部门有权得知,经过权势部门层层过滤后的只言片语,是否准确反映了国企和国资实情,我们作为最终的国资所有者,其实无从求证。
进一步通读这部《国资法》,我们颇感失望。虽然对国资监管流程和权责有明确规定,但在基本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却是典型的权力分级和官营倾向,而不是依法将所有国企情况,强制性向全民公示并接受质询,如此信息模糊,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起码尊重和保护。
不难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30年来,会出现那么多国企改制失当,会有那么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其关键点在于国企和国资的所有者并不真正在位,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并不直接受到国民直接、充分的监督,只要在特定范围内摆平相关方利益,国资评估、转让甚至侵吞,都有可能畅行无阻,而且可以让我们这些真正的所有者毫不知情。
对这类管理失当或国资流失的事,有关部门虽不乏事后监管和严厉查处,但更多时候却是损失无法挽回,只能吃个哑巴亏,甚至缺乏监管追查,任由巨额国资流失,让人痛心。
从所有权上说,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一般数千、数万或数十万人,最多的像中国石油,也不过180多万持股股东。但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出于对持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虽然这并不能完全消除披露不充分或虚假信息,但基本上可以保障公众通过合法渠道随时了解上市公司的各方面情况,以便调整投资决策或提出权益主张。
那么,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涉及13亿国民权益,为什么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规定强制性的国企信息披露制度?究竟是设计和实施存在难度,还是出资人在滥用经济安全借口,抑或实质上为了方便权势者长期内控、官营国企,并为侵占国资者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