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惟有民主方法治 惟有法治方和谐
导语:

从中共十七大以来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中,我们均能发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人民民主政治,努力构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已成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既定目标。然而,在民主政治以及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的认识上,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和谐社会的实现条件及其深层基础的理解上,目前看来似仍有许多问题须待澄清和探讨。尽管如此,有一点目前我们却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简言之,惟有民主方法治,惟有法治方和谐。

民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和主要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工业化和科技革命,也不只是居民收入和生活条件的大幅度提高和改善,而且也是人们经济交易和政治活动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程序的民主化,以及人民大众广泛参与并制约政府资源配置角色和作用的一个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和主要组成部分,民主和法治已构成了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潮流和大趋势。

过去,中国理论界常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识,那就是认为民主和法治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是西方人的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抑或对民主和法治持敌对情绪和对抗态度,抑或对二者讳莫如深。殊不知,民主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是建立在普世伦理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由此也可以认为,构建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是我国市场深化过程的一个自然要求和必然趋势。

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的小农自然经济,内在社会运作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也自然完全非同于小农自然经济中的邻里乡间和谐。市场机制主要是一个通过经济当事人分散决策进行资源配置的社会过程。从经济学上来分析,具有知识分立、不完备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参与者之间的经济交易,往往会产生一些社会成本和外部性(如环境污染),并有可能导致经济波动和商业周期。这就蕴涵了政府干预和调节市场过程的自然要求。然而,在政府调节市场过程以降低社会成本和减少外部性方面,在政府试图消除宏观经济波动和商业周期的负面影响方面,存在着两种手段选择:是通过行政命令和政府官员自由裁量权以及政府手中所掌控着的物质和金融资源直接干预经济过程?还是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行政条例以及财政与货币杠杆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前者是潜含着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残留和行政惯性,而后者则必须通过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契合的法律制度方能做到,而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人们所常说的民主政治。

在民主政制之下,通过宪法和种种行政法规来明确约束和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对一个良序的市场运行来说至关重要。政府公务员在宪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明确界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群众则反过来通过民主选举来约束和监督政府公务员的重大经济与社会决策、约束和监督政府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其后果。因而,良序的民主机制本身就构成了政府公务员腐败渎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约束。相应地政府官员清廉了,法制健全了,才会逐渐生成规范的和良序的市场。因此,可以说,没有民主和法治,就不可能有良序的市场机制。没有良序的市场运行,也不可能有一个现代意义的和谐社会。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主与法治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构件。

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分立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而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民主政制,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膨胀,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就不能被限制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之下,因而其行为也就很难受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在这种社会安排下,政府官员甚至会反过来把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掌控在自己手中,因而他们实际上高于法律,或者说外在于法律规则的约束范围。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没有民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

反过来看,法治,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政府治理社会和控制民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首先是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范围和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法治,并不简单是主权者和政府用法律手段来治民,来规范和整治社会,而首先意味着政府行政范围在宪法和政府行政法规的约束之下,且民众有申诉政府官员的违宪行为的权利和司法程序安排。就此而言,没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概言之,只有社会真正具备了民主与法治,才能消除政府公务员腐败寻租的制度根源,才可能有望达致一个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和谐社会。

 

 

 

(《原题《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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