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别报道:两千年重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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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负痛苦排名一直位世界前列,2008年排名世界第五,2007年是第三,2005年是第二。这是《福布斯》杂志中文版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排名。
这个排名2002年起被推出,旨在通过一系列相关指标度量全球雇主与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
我们考察2008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上的典型国家税制,发现美国、日本、新加坡、法国等国家税制从不同角度为中国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美国:分税制促政府为民谋富
工资等收入要交税,可是你能想到送给人礼物也要交税吗?这种事在美国却真实存在。在美国,恋人、情人之间互赠礼物,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要交18%的税,超过3万美元的,要交55%的税。历史上曾发生过朋友翻脸后,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方曾漏税的故事。
美国税收制度较为完善,约有80多个税种,分别调节经济的某个部分,并相互配合,不可替代,共同达到干预经济发展的目的。完善合理的税制,使得美国税负较低,在2008年的“税负痛苦指数”排行中,美国排在了第55位,倒数第11位。
在美国税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其所实行的分税制,它保证了联邦、地方各司其职,与纳税人息息相关。
分税制,也就是联邦、州、地方政府三级征税权制度,联邦以下7.5万个地方政府都有税权,在不与中央税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可以制定税法,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各级政府有各自不同的征税重点,其中,联邦以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地方政府则以财产税为主,各级政府的收入大体与他们所承担的职能相适应。
具体来说,分税制有以下优点。
首先是督促各级政府为扩大税源,在各自领域建设良好的经济秩序。比如,地方政府要增加财产税就必须改善乡镇环境,使居民财政增值。
其次,由于纳税人是公民和独立法人,同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使得政府会在扩大税源上下功夫,而不会去干涉纳税人的内部事务。
最为重要的是,美国的分税制重视国民的社会保障。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遵循的是“等量边际牺牲原则”,即对收入越高的人征税越多,对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免税,减免额度随着通胀率指数化。同时,只要交过社会保险税,无论人迁移到哪里,即使是国外,联邦也照付养老金。有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1936年,年仅14岁的报童拉里·约翰逊便开始缴纳社会保障税,尽管当时他一星期才挣两美元,仍拿出2分钱交税。如今,已经退休11年的他,每年都能领到300美元的社会保障养老金。
分税制并不是地方和中央平分税权,联邦政府仍然掌握了一半以上的税源,形成雄厚的财力,可以通过增税、减税、实行优惠政策等进行宏观调控。但同时,又保证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
法国:高税收高福利
法国的税收主要分为四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分别占财政收入的90%和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
法国的税收体现出高税收,均贫富的特点。
在个人所得税上,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按照累进税率征税。凡家庭或主要居住地在法国、在法国从事主要职业活动、或在法国获得主要经济收入者,不论是否拥有法国国籍,均需按收入(包括在法国境外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国对年收入不足4192欧元者免税,而法国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12000欧元左右,这一免税标准使多数人被列为纳税人行列。收入在4192至8242欧元,税率为7.05%,税率随收入增长而递增。
同时,雇主也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税,同样是高额累进制。法国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点向雇主征收4.29%的社会福利税,当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1.6倍时,雇主按雇员工资,交纳高达30.29%的福利税,对企业征收的高额社会福利税是法国政府执行全面的社会福利计划的重要财源。
社会团结财富税是最具“削富济贫”特点的税种。如果纳税人的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
高税收的主要用途,便是开展社会福利活动。如用于教育、医疗、补贴等方面。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医疗方面,享受医保者到医院就诊时一般只需交纳挂号费和少量诊费,主要医疗开销由医保系统从其医保账户中扣除。
日本:“税理士制”保障税收
日本“税负痛苦指数”在排行中位列第16名,为税负较重的国家,虽然税负较重,但是其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可圈可点之处。
其中,特别值得称道的是税理士制。在日本,把专门代理或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专家称为税理士,相应的税务代理制度被称为税理士制度,最早便是在日本实施的。
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即税理士相对于税务当局的独立和相对于纳税者的独立。其代理业务较广泛,渗透于其适应的各个行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和代理人之间有相互选择的自由权。当税务官方和纳税人之间存在见解分歧时,税理士要维护纳税者的权利,对其正当利益进行保护。此外,还要求代理人员具备较高素质和先进的管理手段。
税理士制度的实行,提高了税收工作效率、降低了税务成本。税理士一般都是财会、税务方面的专家,并且专职于这一工作,因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关资料显示,在日本,全国平均有85%以上的企业是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纳税事宜的。日本目前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的职工约10万人,而从事税务中介的人员则高达27万人(其中税理士5万多),加之税理士不领取国家薪资,这也使得国家的税务成本大大降低。
同时,税理士在征税过程中,既可以帮助纳税人正当地、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提高自觉纳税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同时还可以纠正国家征税人员出现的业务差错和杜绝一些劣迹现象。也即是说,税理士的出现,在税务机关、纳税人、代理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监督的制衡关系。
此外,税理士制度还将促进税收征管的社会化、专业化,有利于协调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新加坡:结构简明 优惠多多
税负排行第54位的新加坡税制也很有特色,主要表现就是税制简明,优惠多多。
新加坡实行领土征税原则,目前税种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印花税、消费税等,税种少、结构简单,其中,税务署是一个设置精简、健全的专门负责全国税务的机构。
同时,新加坡不断改革税制,推动经济发展。在公司税方面,实行单一税制,派发股息时,个人股东不再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已由2001年前的26%降至18%,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也一路降至20%。
此外,政府还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公司和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等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以家庭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收入的基数为2万元新币,2万元以下部分免税,实行累进制,最高税率为20%。同时,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生活情况,并予以相关的优惠。
具体包括:如果收入为劳动力所得将扣除1000元(新加坡元,下同),以家庭名义呈报收入的妻子扣除2000元,每个子女扣除2000元,赡养父母和残疾兄妹的每个扣除4500元,鼓励个人进修扣除2000元,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全部扣除,向慈善机构捐赠全部扣除。扣除这些之后,实际计税的收入已不太多。并实行累进税率,幅度为2%~28%不等。
以一个六口之家为例,家庭成员为一对夫妻和两个未成年孩子,夫妻俩都是劳动力收入,父母健在。夫妻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该家庭的年收入就为9.6万元。下面分别计算考虑各种因素实行优惠和不实行优惠的征税额情况。
在不实行相关优惠的情况下,按照累进制的原则,该家庭共需交税6540元。而根据该家庭的情况,若实施减免政策,劳动力所得扣除1000元,妻子扣除2000元,两个子女共扣除4000元,夫妻二人进修扣除4000元,赡养父母扣除9000元,在可能适用的其他扣除规定不考虑的情况下,该家庭便可扣除共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家庭支付的税为3960元,比非优惠情况下节省了2580元。
公司所得税方面,在实行单一税制的基础上,规定各种优惠政策。
首先,对新兴工业而言,相关公司可享受5年至10年的免税优惠待遇。这一点和国内的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有相似之处,但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的优惠为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仍将承担10%的所得税。
其次,对外销产品而言,无论是部分出口还是全部出口,只要提出申请经审批都可以得到外销证书,此后便可以享受5年的减免税优惠待遇,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延长优惠期。而中国的出口产品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出口退税上,且出口退税的额度因产业不同还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别。
第三方面,某公司一旦申请并成为新兴劳务公司,也可以享受5年~10年的免税优惠,其扩充公司经财政部长批准后也可以享受不超过5年的免税优惠。中国的新兴劳务公司目前尚无较为明显的税收优惠。
中国税制需多借鉴
综观发达国家税收的特点和优点,中国若能有所借鉴,将会获得有益的改进。
首先,中国的分税制需要向美国学习。中国分税制则属于中央高度集权型。分税制虽将16个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税权却没有相应地下放。
除明确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外(屠宰税将在全国停征,筵席税绝大多数省没开征),其他税种还维持着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格局。
中国的税权集中于中央,而事权则往往向地方倾斜,形成两极反差,恰恰违背了分税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其次,虽然中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呈现出许多的不足。若能借鉴日本税理士制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的操作方法,相信也会有所改进。
中国税务代理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税务代理人员素质较低。现行的税务代理人员绝大部分还是税务机关离退休老同志。1996年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实施以来,仍未能改变税务代理高层次人员缺乏的局面。
二是税务代理机构政企关系模糊。目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咨询机构在人事、财产、业务等方面与相应的税务机关仍保持着较为暧昧的关系, 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仍得不到。由于目前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中, 老同志一部分是从岗位上退下来的, 一部分中青年骨干也都是从税务机关转过来的, 因而和税务机关联系密切, 容易出现“人情”现象,缺乏日本税理士的独立性。
三是税务代理业务狭窄。虽然《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席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代理共有10 条, 内容较广泛, 但实际操作中还仅限于代理纳税申报上。在一定程度上, 税务代理业还只是税收管理的副业,其业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
此外,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人性化、灵活化的优惠政策,以及法国高税收同时又高福利,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都值得中国借鉴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