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2009年3月9日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以农村信用社处于垄断地位,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社演变而来)、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存的形态格局。而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可能没有人会反对。从政策意图看,这些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以服务三农为己任的,但是实际情况是支农力度与商业可持续经营之间发生了严重冲突,各机构为了维持生存,大量资金依旧被投放到城市领域。客观的讲,出现这种结果也是无可厚非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支农与可持续两者间的关系,一方面达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目标,同时又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商业可持续。下面我们从为农村提供融资支持的视角,通过宏观环境、政策导向、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探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路径与格局。
首先,从社会发展的层面看,农村地区落后,资金缺口巨大,必须要有金融机构担负起提供资金支持的重大使命。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的说法,将农村道路、饮水、通讯、通电、燃料、改厨、改厕等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改造到位,约需5万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除了政府部门通过税收优惠、发行债券等措施筹集外,必须还要有金融机构的重大参与,符合现实要求的金融机构则只有农村地区的银行部门。
其次,政策导向明显,要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垄断性地位,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格局,降低了金融服务农村的效率。2006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90号)的政策性文件,提出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彰显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坚定信心。如此明显的政策导向,必将引起农村金融体系在机构配置、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巨大变化,而这种变化目前已经看的见。
第三,商业可持续性经营的原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可能把全部资金都投向农村。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双重的,不仅要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可持续经营。因此,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在两者之间平衡的问题。从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行的情况看,这些机构在农村的信贷投入比例非常低,而在城市工业领域投入较多。出现这种情况也无可厚非,因为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性,保住了生存,才能谈支农问题,这是前提。表现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狭窄,且多为自筹资金,要让它把仅有的资金投向三农是不现实的,这是由农业的弱质性以及贷款收益率、回收期限等多个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要实现支农与商业可持续之间的良好、稳定平衡,最可行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其内部成立一个专门服务三农的部门,并且对该部门采取独立核算、独立考核。
第四,农村信用社“合作制”名存实亡,转制之路势在必行。2003年开始,我国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等方面展开大规模的改革,到目前为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都在说自己是合作制,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一方面,信用社发放给社员的贷款比例几乎为零,更普遍的是投放给非社员类客户;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内部所谓的“三会一层”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权利,理事长反而成了掌握大权的人,农村信用社呐喊的“合作制”已经名存实亡,转制之路势在必行。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农村的业务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为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将基本确立,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将不再稳如磐石,而改制为真正具备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型金融机构是唯一的选择。
第五,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管理机制很不合理。中央一层,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缺乏信息上的双向沟通,出台的政策优势相互矛盾。而新成立的省联社,对地方信用社而言更是处于花钱不买好的尴尬境地,地方信用社的重要权利,比如人事任免权基本都被收至省联社,省联社的行政色彩似乎已经超越了指导地方信用社经营发展的职能。这种管理体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比如借鉴德国和日本的三级管理模式等。
因此,从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路径和格局必将发生质的转变,它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政策意图,充分地为农村服务,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我们或许可以对这个充满变数的结局做出一些独立的判断:(1)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村镇银行采取事业部经营模式,或者至少成立一个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专业部门,并采取独立核算、独立考核;(2)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银行,丰富其资金来源,这是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客观要求;(3)农村信用社彻底取消合作制,进而转变为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法人实体,同时形成由中央、省和地方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其中,省联社的权利会被极大地削弱,或许只担当一个为所有交易数据提供结算服务的部门。
由此,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承担的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职能定格在一个新的格局,而这或许才是最优的博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