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
导语:在中国制定一系列劳动法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早就应该制定《劳动合同法》了。

经济观察报 刘吉/文 中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应该有劳动法(包括已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市场运行机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内在本质要求有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劳动法。然而,在我国,至今仍存在着许多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情况,例如报刊揭露某些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堪称“血汗工厂”,这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在中国制定一系列劳动法是完全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早就应该制定《劳动合同法》了。

问题是,应该制定怎样的劳动法?一句话,应该用科学发展观统帅劳动法。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按科学规律办事,并接受社会和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科学规律很多,值得研究,但最重要的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三代领导人一再指出的,要认真研究和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这三大基本规律。现就三大基本规律中的劳动问题分述如后:

遵循人类社会劳动的普遍规律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任何事物都应放在相应的历史过程中去认识、去作为。

就社会的劳动力构成而论,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诞生后,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庞大的廉价自由劳动力进入工业体系。到了二十世纪中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农业人口在美国只占2%,在欧洲只占3%,在日本也降至5%以下。他们从事分工协作的社会大农业生产,本质上不是农民,而是农业工人。而随着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中,以体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工人,到二十世纪末也已降至占社会劳动力的10%以下了。

正如封建主义必然消亡一样,资本主义也不是万古长青的。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虽然资本主义制度是可以超赶的,然而,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是不可能逾越的,工业化、即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

从历史来看,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建立了许多大工厂、大工业,使工业主导了国民经济,但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相反,在农民小生产意识的巨大影响下,中央集权下全能政府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大锅饭”、“铁饭碗”的平均主义分配,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使传统社会主义走入了死胡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了,中国经济也曾到了崩溃的边缘。

总结历史教训,必须重新认识历史规律。原来,工业化不是简单的建立工厂。工业化必须以足够的廉价自由劳动力为前提,没有充足的廉价自由劳动力,如何大规模创立企业?企业原始竞争力从何而来?

廉价自由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其所创造的价值和所取得“廉价”报酬,都远远高于传统小生产的农业,使社会财富大大增加,“农民太苦”的生活也有所改善,从而农民进城成为历史性洪流。而自由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也只能是廉价的。

从廉价到不廉价到高价只能是一个漫长的工业化历史过程。这就是伴随工业化过程的必然的城市化,工业化完成最根本的标志是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及其人口降至5%以下。

社会主义工业化,仍然要用和平有序的方法让农民阶级消亡。传统社会主义的失误恰恰在于:不是使农民阶级消亡,仍然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从事传统小生产方式,而希望通过集体化、机械化方式让农民富裕起来。殊不知,吃大锅饭的集体化生产是比农民小生产还落后的生产方式,是倒退到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小生产方式。靠小生产农业进行原始资本积累是不可能的,从而既使工业化进展缓慢,又使农民越来越陷入困境。农业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无法解决的最大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中国经济和平崛起,也使人民生活从贫困走上小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中,二亿农民进城打工,成为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业化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工是廉价的自由劳动力,但人均每年可以带回农村一万元以上,大大改善了农民生活。有的在城镇扎下根,富裕了起来。这是中国经济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取得的伟大成果。中国社会主义终于找到了一条工业化的康庄大道。

然而,这仅仅是开始。中国农业人口仍占全国人口62%,这表明中国工业化程度还较低,还有漫长的历史道路要走。中国的劳动法必须按人类社会发展工业化规律办事,并从这点出发,促进和加速工业化。中国工业化还未完成,而先进国家已进入信息化、知识化的进程,中国必须赶上这一历史新潮流。

双重历史任务压在几代中国人身上。任务极其艰巨,必须严谨地按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办事,万不可急于求成,更不可随心所欲。因此,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劳动法必须从这一历史规律和历史现实出发。第一步,促进62%农民进城,农业人口降至5%以下;第二步,促进体力劳动的工人阶层人数降至社会劳动力的10%以下。

因此劳动法要突显:第一,确保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人中的弱势群体都有一个温饱的生活水平,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人道精神,也保证社会持久稳定;第二,在漫长的工业化历史过程中保持城乡劳动者之间相当的收入差距,以保证农民和平有序进城的足够动力,促进农民阶级消亡。既加速实现工业化,又以城市化实现消灭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的共产主义理想;第三,大力加强对劳动者,特别农民、工人及其子女进行现代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增进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既促进社会主义的活力和经济社会可持续高速发展,同时以简单体力劳动的消亡实现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大劳动差别的共产主义理想。

遵循社会主义劳动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人民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就企业来说,不论是公有制或私有制企业,国有的或民有的单位,都是为着一个共同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当然,人民各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各种非对抗的利益矛盾。因此需要有劳动法明确和协调各方利益,以保障和统筹劳动者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实际)利益和根本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社会主义劳动法应该有两个明确的基本认识:

第一,社会主义劳动法不只是保护工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

因为社会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载体,损害企业利益就是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是损害作为国家社会主人的劳动者 (包括工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社会主义企业是工人、其他劳动者、企业主的利益共同体。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就是直接损害了工人的利益。企业垮了,工人就失业。只有兼顾工人、其他劳动者、企业主的利益,企业才能兴旺发达。另外,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工人运动的自发倾向是经济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这一点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法不仅要考虑工人或全体劳动者眼前的实际利益,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不充分考虑劳动者眼前的实际利益,无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无法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蛋糕”做不大,也只能是贫穷的伪社会主义。反之,只顾劳动者眼前实际利益,吃光分光,高福利享受,经济和社会得不到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国家衰落了,最后受损害的仍是劳动者自己。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人运动较强大,加上政党间竞相许愿执政,使得工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超常、达到国家财政收入一半以上,成为约束“福利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羁绊。这个教训,社会主义中国也是要认真吸取的。

那么,社会主义劳动法如何实现以上两个方面的统筹和协调呢?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主义劳动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劳动和分配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要促进实现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取所值”。

“各尽所能”就是让劳动者的才能,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各取所值”就是劳动者对社会贡献了多少才能,就应该从社会得到其应有的价值(工资和社会待遇),从而分配必然有差距,甚至很大差距。这是社会主义公平性的真正体现,也是劳动者各“尽”所能,“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创造出“最大”社会效率的根本保证。这正是人类公平与效率最完美的统一。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八级工资制和福利也是绝不能做到这种统一的。

“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只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才有实现的可能性。具体化为劳动法,至少应有如下几条:

(1)劳动力必须自由流动,通过各种岗位的实践才能真正找到自己“各尽所能”的位置。因此,必须用法律保证劳动者个人选择工作岗位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必须保证劳动单位选人用人的自由权利。这才是一个充满劳动活力的社会,劳动活力是社会活力最重要环节之一。

从任何意义上把劳动者束缚在一个工作岗位上 (更不要说终身制),不论是劳动者的要求或是劳动单位的要求,都必将使社会劳动丧失活力。

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就业安全?唯一正确之途是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者个人竞争力的不断提高。

当然,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也是就业安全不可缺少的。

(2)劳动者必须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而劳动单位和社会都必须保证给劳动者终身学习的机会。

从而,在第一轮优胜劣汰市场竞争中相形见绌的失败者,在下一轮市场竞争中完全可能是成功的优胜者。如此良性循环,必将不断提高社会创造财富的效率。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会,不应是片面满足工人群众自发倾向的“经济主义”要求(这只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应是坚决而又有效地维护上述社会主义劳动和分配的基本原则。工会应为失业劳动者提供廉价或免费的各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这应是法定巨额的工会会费的主要用途。

(3)确保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严禁各种不公平的特权和歧视,使每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真正“优胜劣汰”,找到最能展现自己才能的岗位,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社会“各尽所能”。

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规律

这就是说,劳动法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既包含弘扬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如和谐)等,更应着重当前中国的实际。当前实际能做到的,一定要做到;当前实际还做不到,纵然是美好的理想和善良的愿望,也欲速则不达,不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整体和可持续的发展,而且也破坏社会主义和谐和稳定。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当前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个发展中国家。这里不再重复中国还处在工业化中期水平,前述人类工业化规律的要求不可违背。首先必须记住:中国人均GDP还不到3000美元,与欧美发达国家人均GDP30000乃至40000美元相距甚远,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巨大差距!万不可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经做到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什么不能”这种似是而非的逻辑推理,更不应请不了解中国国情的西方“劳工专家”代劳。

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诸如“超英赶美”、“大跃进”式超越现实阶段的“左”倾幼稚病还少吗?给中国的祸害、教训还不沉痛吗?即使有一天中国达到人均GDP30000美元,我们也要认真吸取西方“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不能陷入高水平大锅饭的“陷阱”。

当前,中国实际能做到的,也应该做到的水平,可以举出:

——设定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起码的人道主义生活水平,并且随着经济发达的程度和通货膨胀水平不断相应提高,但应与企业利润寻找一个平衡点。

——严禁拖欠工资,必须按时支付。拖欠不仅要受到累进复利的经济惩罚,必要时要对企业主和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

——要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劳动者工作安全。危险工种应有特殊安全保障。

——对于因公致病、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要给与劳动者及家庭优惠的物质保障。

——严禁对劳动者进行政治、性别、年龄(退休前)、容貌等歧视(特殊工种要求除外)。

——严禁对劳动者进行社会道德方面的人身侵犯或侮辱,保证劳动尊严。

结论:现行《劳动合同法》应予修订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及时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研究解决。”

现行《劳动合同法》虽然出台只有一年,但无论是实践,还是实践引发的上述理论研究表明,这个《劳动合同法》仍须进一步修订。因为它在许多方面违背了以上三大基本规律。有的是应该有,但法律上给予的保障还不足;有的不该有的却写上。不该有的内容有的是不合时宜,有的更是严重背离当前中国实际。如不赶快改,将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大难题。特别当前正是全球金融海啸袭来之时,中国经济面临严重挑战和危机,一些可见的现状,使这个问题更不能被忽视。

这个《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种种规定,据实际调查,使企业直接成本上升20%-30%,从而,沿海一大批中小企业 (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关闭,乃至弃厂而逃,不仅使我国失去许多国际合同,经济直线下降,而且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就是最真实的实践检验。

最重要的必须修改的,就是废除任何形式的大锅饭终身制。解放后大锅饭终身制尽管是低水平的,已经使中国经济发展走向崩溃的边缘。经济是基础,回顾历史,中国经济所经历过的那些艰难,正是坚持大锅饭、终身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必然的恶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正是从打破大锅饭、终身制开始的。

现行《劳动合同法》却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大锅饭、终身制,虽然不是国家大锅饭、终身制,却要企业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承担大锅饭、终身制。

时代在快速进步,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必须不断与时俱进地优化劳动结构,更换相形见绌的劳动力才行。只有这样,劳动者才有追求先进、不断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企业才有市场竞争力,整个社会才有发展的活力。

目前的就业形势已相当严峻。“依靠创业解决就业”是唯一正确和广阔之途,可这个使企业直接成本上升20%-30%和十年(实际上二年)就终身制的《劳动合同法》令创业者视为畏途。如此下去,中国经济如何持续发展?社会如何稳定和谐?

不能犹豫了。《劳动合同法》应予及时修改,或者改为先由一二个地区试点,来予以检验。不如此,把问题长期拖延下去,再改就迟了。

(作者系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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