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专职化并非“此路不通”
导语:有意投身人大政治的公民,不妨循名责实,由此成为一名专职的公众代言人。

经济观察报 潘多拉/文 近日,曹思源先生在 《南方周末》上撰文 《做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改革五项建议》,其中提出“人大代表专职化”等建议。

如果我们是谈所谓全面的专职化,则兹事体大,应否被采纳和实施,必非朝夕间可知。不过,即便在当前条件下,在部分的人大代表中,实现某种程度上的专职化,还是有法可依、有路径可循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按照上述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开会及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费用,统一使用的部分(主要是召开人代会和组织考察、调研等集体活动的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有工作单位的代表,其所在单位照常为其提供工资待遇,有的还为其参加人代会和集体活动承担部分交通、食宿等费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为其提供履职补贴,包括为其参加人代会和集体活动承担全部交通、食宿等费用。

兼职未必 “兼薪”,专职则必需专薪。现在大部分人大代表都是兼职而非专职,他们通过自己从事的本职工作,享受了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于他们兼职从事的人大代表工作,国家财政不再另外给他们发一份工资。相较之下,那些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大多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本职工作,他们实际上具备了成为专职人大代表的基础条件,完全可以把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当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再谋求其他工作以获得固定工资收入。

同时法律已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像西方国家议员那样向社会筹集经费。所以,本级财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这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专职人大代表提供适当的履职补贴。这与那些兼职人大代表在所供职的单位从事本职工作,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工资和其他待遇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而言,非专职人大代表需要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从事本职工作,他们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他们的履职成本也是有限的;专职人大代表则可以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执行代表职务,为他们支付的履职成本应当比非专职代表高一些。

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王填自掏10多万元做调查、聘专家,多次南下北上,耗时一年,将一部《商业大店法》草案交到商务部部长手中;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为提交 “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草案,耗时一个月,行程两万多里,走访了70多个乡镇,花费了8万多元积蓄。这两位都是非专职人大代表,他们尚且能够为履职从事如此繁重的工作、支付如此高昂的成本,一个专职人大代表,应当更有条件做到这种程度,这样他们才有理由根据 “实际情况”,向财政申请适当的履职补贴——所谓“适当”,至少代表因履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据实报销,在此之外若还能有一些“结余”以用于生活就更好了。

现行法律允许公民通过自荐方式参选人大代表,一个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民如果当选,他当然可以从本级财政申领履职补贴,成为一名“专职专薪”的人大代表。同理,一个有工作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民,无论他是自荐参选,还是由所在单位或选区推荐参选,他当选后也可以辞去本职工作、放弃固定工资收入,而从本级财政申领履职补贴,成为一名“专职专薪”的人大代表。

当然,履职补贴毕竟只是一种补贴,一开始未必真正能够达到专薪(固定工资收入)的标准,所以,应当允许专职人大代表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与代表身份无关的谋生活动 (比如为媒体撰稿、写书、在大学兼职讲学等等)。

很多人一直以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涉及许多敏感的因素,困难和阻力都很大,现阶段“想都不敢想”。殊不知,在现有人大制度和法律框架中,并未高悬“此路不通”的挡驾牌。有意投身人大政治的公民,不妨循名责实、“以身试法”,由此成为一名专职的公众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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