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这个可以没有
导语:我们十分理解管理层想要从源头控制上市企业风险的良苦用心,但不知在考虑设置队伍更为庞大的创业板发审委时,有否想起曾经的“王小石案”

就像是一不小心打开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尘封了10年的创业板,在一个不经意的场合,不经意的用迪斯尼动画里布鲁托狗狗的戏谑之声,向投资者说出了关键台词——“演出开始了”。

在我们看来,监管层此时推出创业板,虽略显仓促,仍值得褒扬。在当前国内中小企业整体融资途径缺失、经营状况下滑的经济大背景下,通过创业板的开设,尽快帮助其中的优质者壮大、成熟,无疑有百益。

但我们更希望,在创业板这样一个新兴市场中,能够见到管理层更多的改革创新之举,比如考虑将创业板IPO事宜交由市场自己处理,而不是由其再成为监管部门手中的工具,不再给后面的改革留下麻烦。同时,我们也十分期待,按照管理层自己的预测,8月份股票能真正在创业板市场挂牌,而不要让此次的允诺,再成空头支票。

去查查谁在“不慎泄密”

说实话,3月31日这天一大早,一群做VC、PE的朋友打开电脑后都十分诧异,看到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的消息后,他们都说没想到前两天创业板已获批的传言竟是真的,“传言传了十年,终于‘不幸’有句是真的。”

毕竟,创业板正式获批的消息不是由监管部门首先披露,而由民间传出,多少有些不可思议。

3月29日,在深圳召开的“第三届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成都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魏建平在发言中表示,据他所知,国务院已经批了创业板的上市,且批准的时间是上周五(3月27日)。

有关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言向来很多,又反复在10年时间里不断出现, “狼来了”的心态难免会让很多人对一切有关创业板的说法提出怀疑,因此,没把魏建平透露的消息当回事儿的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毕竟,投资者相信的唯有证监会这一官方渠道。

但在随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里(3月30日),一些创投概念股和券商股却有不小涨幅,甚至如鲁信高新、紫江企业、烟台万华等还封于涨停板上。

联想当晚管理层即正式宣布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市场人士难免开始怀疑创业板推出的消息是否存在泄密的可能?一些资金为何又能提前获知从二级市场渔利?而更进一步的推论是,管理层此时推出创业板,有仓促、被动之嫌。

我们都知道,在证券市场这样的“虚拟经济”社会里,信息通常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产品价格是对各类市场信息的综合反映。客观看,传播的信息是否及时、真实,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们赞赏监管部门当晚即果断正式宣布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让投资者及时获得权威部门发出的最权威声音,这是每位投资者最盼望的“利好”。

但我们也希望,管理层能依据监管职责,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工作,不要让关乎市场发展的核心信息被少数人群利用,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让发行权回归市场

我们注意到,管理层一直在强调,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规则,寻找合适的时机将新股发行权力逐渐过渡给市场,但此次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透露的信息,颇为令人失望。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及的内容,“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而且,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将适当增加,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我们十分理解管理层想要充分加强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从源头控制上市企业风险的良苦用心,但不知在考虑设置这一专门的、队伍更为庞大的创业板发审委时,有否想起曾经的“王小石案”——原证监会负责联络发审委委员的证券发行部副处长,2005年12月因受贿72万元而获罪13年?有否考虑到,过于繁冗的机构设置,可能会给权力寻租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在我们看来,在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之机,应取消类似发审委等设置,将IPO这样完全可交由市场处理的事务还给市场,而不是由其再成为监管部门手中的工具。而且,创业板的建立之初就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再给后面的改革留下麻烦。

过去,在发行审批调控机制下,A 股上市企业的发行价都太高,企业只要挤进来就能赚一大笔钱。现在股指相对处于低位,企业动力也降低不少,监管部门终于有机会可以全身而退,将权交给交易所。否则,等股指上去了,又将面临以前的老问题,难以推掉。

而监管层正好因为可将IPO等事务交由交易所办理,就能回归监管本质。比如,市场对上市公司透明度的问题普遍担忧。这一担忧的由来,正是因为以前证监会负责IPO发行,由于自己牵涉其中,难以独立监控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发行是否有欺诈、是否合理等问题。

监管层倘若果断改革,既可摆脱很多骂名、远离矛盾中心,又可更好地出重拳,让市场的好孩子、坏孩子更清晰地得以甄别,证监会也能就此获得赞誉和信任。所谓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归位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监管层最有利、最值得追求的事。

不要再成空头支票

从我们就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后各界的反应采访看,有一个现象或是一种心态,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引起重视。

接受我们采访的很多拟上市企业、投行、创投公司几乎都表示,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仅有IPO管理暂行办法还难以将上市业务实质推进。

我们注意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透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还将适时颁布一系列配套规则。

从各路信息粗略梳理可以看到,这一系列配套规则最少包括《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此外,深交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

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一个规定不够,还一定要有细则?细则要细到什么程度才能操作?

这让我们很自然联系到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本证券公司自当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材料,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一家券商报送材料、提出申请。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但截至目前,暂行规定发了,操作细则却没了下文。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4月1日通过媒体预测,创业板的正式启动需要一定的时间,股票真正挂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后。

给投资者开出明确的时间表,一直是我们所倡导和呼吁的。做投资的人都知道,股票投资是一种预期性投资,如果投资过程中发现未来并不确定,很多人会选择用脚投票。因此,市场最为盼望的是管理层提供确定性的信息,以此进一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

但我们也想强调,创业板不要重蹈融资融券覆辙,再次成为一张管理层匆忙开出的空头支票。

相关文章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