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价听证:新法应大于旧规
导语:没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所谓的实体公正便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黄小伟 对于北京律师董正伟要求向公众公开动车组车票定价程序的申请,铁道部依旧沿用以前的答复:动车组属于“软席”,按规定不在听证范围之内。

这种“见招拆招”式的答复已非新鲜。一年前,全国铁路系统进行了第六次大提速,开通了“和谐号”动车(D车)组列车。在享受高速度的同时,公众却对动车的高票价充满异议——定价方案不透明、定价机制不规范。最终的争论集中于动车组车票定价该不该召开听证会。

价格听证之前就为公众熟知。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第23条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由国家发改委新制定的,并于去年年底实施的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更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公共交通、医疗服务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前,召开听证会已成惯例。

铁路客运是中国最主要的旅客运输方式之一,不但承载着每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亿人次的压力,更承载着社会公用事业服务大众的重任。毋庸置疑,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铁路自然是公益性产品,其服务和价格都应具有公共品属性。那么其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就都应遵循《价格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公众要求铁路部门公开动车组车票定价程序的申请,也是以此为前提的。

但铁道部也有“尚方宝剑”。对于外界的质疑之声,最有力的反驳依据是2001年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此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中,有关铁路旅客票价的内容为 “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铁道部就是按这个《通知》规定,得出动车组列车车票定价不在听证范围内。根据铁道部的答复,制定动车组价格依据的是1997年原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下称 《复函》)。

虽然法律条文和部门政策性文件因制定的时间不同时常存在冲突,但在法律适用上,一个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复函》作为一个部门的政策性文件,其效力不但远远低于《价格法》,而且低于新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章。按照这个基本原则,动车组车票的制定则应当执行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应该举行价格听证。

就是铁道部依据的《通知》中,条文也预留了与其他法律对接的空间。其最后一条规定,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只是这一条,一直被有意无意地规避了。

不久前,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表示,由于动车组使用效率比较高,所以铁道部预计到2012年将会在所有的客运专线上开行800组以上的动车组。这意味着,在公众出行中,乘坐动车的频率会越来越高,动车组车票的价格将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

如果铁路部门坚持以过去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不召开价格听证会,即使现有动车组票价合理,不存在过高的问题,那也只是实体公正,而有违程序正义,同样不为公众认同——没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所谓的实体公正便缺乏应有的说服力。这显然与我们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相关文章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所发表点评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经济观察网观点)

用户名: 快速登录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