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公布PVC期货合约及细则修正案

2009-05-20 12:2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温慧抒 大连商品交易所18日公布获证监会批准的聚氯乙烯(PVC)期货合约及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备案的相关实施细则。  

此次公布的内容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与原草案相比主要是针对上市PVC而作了调整。另外,为适应线性聚乙烯市场新变化,《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七十六条关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进行了调整,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6元/吨天,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昨日公布的最终的PVC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PVC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根据大商所相关细则,聚氯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PVC期货交割采用实物交割,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每天1元/吨天,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PVC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聚氯乙烯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自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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