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相较于短时期内难以产业化的新能源汽车,推动
经济观察报 实习记者 丁雯 6月22日,工信部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稿,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该规定要求所有在中国销售生产的乘用车与轻卡,都必需经过统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测试,同时在车身清楚标明实际能耗,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据规定,本次纳入标示管理范围的车包括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其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内容包括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该规定对国产、合资和进口汽车企业的企业标志标注也做了具体规定, 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燃料消耗量内容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在工信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启用日期必须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备案号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