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私营经济发展六十年
导语:

摘要: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私营经济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消亡和再生之路,也就是哲学上所说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过程。从新民主主义经济下的“利用、限制、改造”到社会主义的单一公有制,再到1978年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再生和大发展,私营经济的命运是与中国共产党对国情和社会主义认识及不断深化密切相关的,私营经济消亡、再生和今天大发展的历史证明:私营经济是中国实现工业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全文: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2007年底,中国的私营经济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历史阶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对私营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在1956年就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此后的20余年,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基本上绝迹。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为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私营经济“春风吹又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逐步成长起来,成为国民经济中一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回顾私营经济近60年的遭遇,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下的私营经济(1949-1952)

如何正确对待城市私营经济,不仅是民主改革时期关系到革命能否胜利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新中国在确立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须正确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由于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了这个问题,才取得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巨大成就;而在1952年以后经济建设中的许多失误,也是由于对私营经济的错误认识所引发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的旧中国,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发展非常不平衡的经济落后大国。就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来说,现代工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而遍布城乡的商业,由于战争和国民党政府长达13年的剧烈通货膨胀,变的畸形繁荣,市场秩序混乱。就所有制结构看,外国资本在战争中受到削弱,而官僚资本则迅速膨胀,控制了金融、重工业、交通运输和外贸,民营经济虽然有业多面广、与传统经济关系密切等特点,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受战争破坏、通货膨胀和官僚资本的挤压,在战后总体衰落,个别行业畸形繁荣,即所谓的“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1]

说明:(1)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731页。(2)资本估值不包括个体工商业。产业资本不包括工场手工业,故民营资本估值偏低。(3)东北的官营资本是指伪满洲国资本,其产业资本未包括由南满铁道会社托管的财产147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为国家所有的政策,建立了强大的、居于领导地位的国营经济,而私营经济则是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应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得到保护、利用、限制和发展。

建国以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既存在着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也存在着以劳动者家庭和个人经营为主的个体经济,二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旧中国及资本主义国家,对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划分标准是企业规模大小,而不是按照其生产者与所有制的关系,由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已经从理论上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下简称“私营经济”)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并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划分两种经济成分的具体标准,遂成为建国初期一件无法回避的工作。

最早的划分标准是1950年8月政务院制定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为农村土地改革而制定的,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乡村中的各种经济成分,故政务院在该决定中专门规定了划分私营企业与个体经济的标准。

在工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手工业者的标准是: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佣工人,有时雇佣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2)手工业资本家的标准是: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佣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上述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

在商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商小贩的标准是: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2)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标准是: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

上述划分标准显然是受到农村阶级划分标准的影响,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近似于中农与富农标准的划分(富农是指雇长工2人以上者,或虽不到2人,但加上其他剥削收入,如地租、债息等,其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25%者),而不是照搬马克思关于雇工7人的假设和苏联的标准。由于中国地少人多,土地又较为分散,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将富农经济的下限标准订得规模较小,因此也影响到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下限标准订得较低。1952年“五反”运动后,由于阶级划分已成为很重要的社会地位问题,不少企业主不满意将其划入资产阶级,有些手工业者也不愿意请帮工或带徒弟(怕被划成资产阶级),因此中央再次强调划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标准,不光要看是否雇工,还要看其雇工的人数和其雇用工人学徒是作辅助性工作还是主要性的工作。1952年11月,中财委制定《私营企业统一分类办法(草案)》,该草案本着工业放宽,商业从严的原则,规定生产性业主,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主要生产劳动,雇佣工人不超过3个人,为个体工业户,雇佣3人以上者,则为私营企业;几个业主办的合伙企业,其从业人员总数超过6人者,亦作私营企业论。对于商业、饮食服务业,因情况较为复杂,未制定统一划分标准,但是从当时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上的分类来看,是将雇佣店员不到2人者定为个体经济,雇佣人数2人以上(含2人)则为私营经济,与农村富农经济划分标准相同。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来看,划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主要是从政治和统计的角度,经济上的作用并不大。党和政府基本上没有以此制定不同经济政策,1950年12月30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主要也是出于对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实施现代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专门限制私营企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数量众多的城市私营和个体经济来说,其经济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多变化,从宏观上看,国家加强了对私营经济的调控(利用、限制、改造),在新的基础上调整了公私关系;从微观上看,私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重新确定了劳资关系。

这个时期,政府对私营经济本着“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政策,将私营经济划分为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两部分,建立了以四种调控手段为主要内容的调控体系。这就是通过采用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杠杆手段、行业组织自律手段、群众运动手段,做到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在这个阶段,私营经济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退出了金融领域。从1949年到1952年的3年里,国家通过整顿金融业、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2年12月,国家将资产能抵负债的私营行庄取消原名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在北京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原有的私营行庄则作为其分支机构,金融资本家交出“三权”(经营权、财务权、人事权),按年息5厘拿固定股息。经过改造,除了华侨商业银行、东亚银行、中兴银行3家侨资银行仍然保留和继续营业外,其他私营行庄已不复存在。

二、走向“公私合营”的私营经济(1953-1956)

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早在清末洋务运动中就已产生,当时称之为“官商合办”,在清末和国民党统治下,“官商合办”成为官僚资本控制民族资本和官僚侵吞国有资产及收益的重要方式。

建国以后,在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过程中,一批含有公股公产的企业就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同时,由于一部分大型私营企业遇到困难,也希望国家投资(或将贷款转为投资)共同经营。1949年至1952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由193家增加到997家,增长4.2倍,产值增长5.2倍,在上述企业中,公股所占比重,1949年为70.7%,1952年则为60.7%。另据对695家公私合营企业的调查,公股中来自没收官僚资本及敌产的占62.18%,解放后国家的新投资则占31.14%。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因此其经营管理机构为董监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制。关于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管理,政府将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的监督管理权委托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针对旧中国官商合办企业公私股权不平等,企业或为官僚所垄断、或为私股所操纵的情况,提出新中国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也不应一手管起来,必须通过由公私股代表组成的董监事会来管理。

在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对于公私合营是很谨慎的,严格遵循迫切需要发展、符合国家投资计划、资本家真正自愿三个原则。正如毛泽东在1953年评论的那样“南向让三,西向让再”。当时中财委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当时国家资金紧张,不得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鉴于国民党曾用这种方式控制吞并民族工业,尽量避免因公私合营引起民族资产阶级的误会和不安。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并且原有企业也有一班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当实行公私合营,即国家注入资金并将供销纳入国家计划(供销有了保障)后,其经济效益立刻提高许多,不仅超过合营前和同期的私营企业,甚至超过了国营企业。

当时公私合营企业既被置于国家的直接计划管理之下,但是又充分利用了资产阶级的资本和人材,并且合营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是当时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决定采用这种改造方式的关键因素。

1954年,我国农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未能完成预定计划,从而使得1955年上半年工业因原料不足而不能完成计划。在农产品短缺而供给又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情况下,因为国家首先要保证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资金和原料供给,因此,私营工业,特别是那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企业,遇到较大困难:一是原料缺乏;二是资金不足;三是原有供销渠道被打乱;四是经过两年的“吃苹果”(即对单个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剩下的私营工业企业多是规模很小、技术落后或效益差的企业。据1955年上半年上海市对私营工业困难户的调查分析,因产品不合要求的占28%,因原料不足的占22%,因过去盲目发展而产品过剩的占20%,因主要行业发生困难而相应发生困难的占18%,因销路不畅发生困难的占12%。[3]

尽管1955年上半年中央要求各地统筹兼顾、适当照顾私营工商业,但是由于剩下未合营的私营企业规模小、设备落后,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和批量小,在原料缺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营商业机构,从经济的观点出发,都不会将原料和资金投向这些技术落后、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监督成本高的企业。由于私营企业并没有摆脱困境,而公私合营则可得到国家在原料、资金和销路方面的支持,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工人就不用说了,即使企业主,也愿意合营,以求解脱。

1955年下半年,在毛泽东的推动下,中国农村出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出现,一方面消灭了广大的农村个体和私有经济,使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更加孤立,使其感到社会主义已是大势所趋,抱着“早上船能有好座位”想法,主动要求公私合营;另一方面,也使党和政府认为实现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已经成熟,产生了早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急迫心情。同年10月,毛泽东邀集全国工商联执委召开座谈会,希望私营工商业者认清社会发展规律,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前途结合起来,掌握自己的命运。不久,在全国工商联会议上,陈云副总理又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随后会议通过了《告全国工商界书》,要求全国各地工商业者响应中共中央号召,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座谈会和七届七中全会,会议确定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会议部署,从1956年1月起,全国又掀起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1956年1月1日,北京市的私营工商业者首先向政府提出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申请,要求政府批准。到1月10日,仅用了10天时间,北京市就实现了全市私营工商业的公私合营。紧接着,这种方式就在全国各个城市迅速推广。到1956年1月底,私营工商业集中的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3月底,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

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与当时的农业合作化虽然都是社会主义改造,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差异。农业合作化是国家为增加农产品以保障工业化需要的情况下,引导农民进行的,并不是家庭经营效益太低或已经存在不下去了(对富农和中农尤其如此)。特别是1955年的合作化高潮,对于部分农民来说,带有较大的外部强迫性。而1955年工业部门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对大型的私营企业来说,可能受政治影响和社会压力,出于“早晚要合营,晚合营不如早合营,越早越主动”、“早上船能有好座位”的心理;但是对于那些规模很小、处境艰难的小企业主和资本家(这部分资产和产值虽不大,却人数众多)来说,由国家包下来的合营,不缔是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甚至是心理上的解脱。1955年底开始的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来说,是先陷入经营困境,后接受合营改造的。

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国家对原私营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人事安排。另外,对于原来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私方人员(主要是小厂小店)的家属,也参照过去的情况,适当地吸收她(他)们参加工作;如果安排确实有困难,也要在生活上加以照顾,以便使私方人员各得其所,更加安心地接受改造。

根据1957年的统计,全国拿定息的71万在职私方人员和10万左右的资本家代理人,全部安排了工作。据几个大城市的统计,安排直接参加生产经营的占40%~65%,安排为管理人员的占35%~40%。[4]另外,对部分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国家还安排了政治职务,如荣毅仁为上海市副市长,乐松生为北京市副市长,周叔弢为天津市副市长。据1957年底的统计,民建和工商联会员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有70人,被选为全国政协委员有65人。

对资本家采取“赎买”的办法确定下来以后,剩下的问题就是国家付出多少“赎金”。当时大多数资本家都是抱着“坐三望四”的思想,即估计能够得到3厘定息,但盼望得到4厘定息。有的资本家说:“定3厘稍低,4厘不好讲,5厘不敢想”。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百分之五。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5]

;三、认识误区下私营经济的消失(1957-1978)

通过上述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推进过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自1952年“五反”以后,私营工商业企业的确效益不高,存在较大困难,以至1954年底上海市政府不得不对1700多户工商业者发放过年救济金。二是公私合营企业效益较好,其经济效益甚至超过了国营企业,确实体现出比合营前的私营有优越性,是一种进步的改组。但是,是否能够就此得出当时私营企业这种生产关系已经阻碍了生产发展,应该被逐步消灭的结论呢

就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一点应分析清楚,即一种生产关系或一种经济成分是否遇到困难,可能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既可能是外部的原因,也可能是内部的原因;既可能是产业结构的原因,也可能是政府产业政策的原因,也可能是税收、信贷、供销渠道甚至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或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仅经营困难的原因不同,而且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这种困难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的地区差异之间差异也很大其要求国家帮助的形式也不一样,因此不宜采取单一的形式和基本消灭的方式。

另外,从大方面来看,当时私营工商企业遇到的困难,固然有其产业结构过于轻型化、生产布局畸形(过分集中于沿海城市和内地大城市),以及大部分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等原因,但是主要原因是与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规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之间存在矛盾,即与当时我国在收入水平极低、资源匮乏而国家安全问题突出条件下贯彻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不相适应。

从1957年到1978年的20多年里,由于中国始终处于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中,并且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和批判不断升级,即使城乡个体经济甚至农民家庭副业都曾经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遭割掉,更惶论私营经济了。

四、重登历史舞台的私营经济(1979-1991)

当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单一公有制的弊病就立刻暴露出来。而为了维护这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之后,随着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和全国人民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原有的单一公有制经济体制受到了三个方面的冲击:一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迫切要求,而这种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虽然土地仍然公有,但是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并由此发展出许多个体经济性质的专业户;二是城市里长期积累下来的就业压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是采取城市青年“上山下乡”的办法来解决城市的失业问题。但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不仅将现有的新毕业城市青年无法充分就业,还面临着一千多万“返城”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而这些,是当时的公有制企业所无法吸纳的。三是吸引外资的要求。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受到资金的瓶颈约束,而此时的国际环境已经改善,利用外资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是不言自明的有效办法。而吸引外资,以兴办企业为主的直接投资与借钱为主的间接投资相比,更加有效也风险较小。

1979年1月17日,即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还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在约见胡撅文、荣毅仁等5位老工商界代表人士时,说到:“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先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做起。”“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这也包括他们的子孙后辈。他们早已不拿定息了,只要没有继续剥削,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不摘掉?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你们可以有选择地搞。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6]应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提出要发展私营经济的论述。

1978年以前的单一公有制经济格局(只有微不足道的城镇个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快就被打破了。首先是城乡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成为20世纪80年代社会经济中的亮点,它们利用计划经济长期形成的普遍“短缺”,获得较高利润,为改革原有体制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导致其中经营有方的家庭增加雇工。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即要求个体经济一般可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徒弟,这样雇工就不超过七个人。据说这是根据马克思关于家庭作坊经济一般雇一、两个帮工,带三、五个徒弟的上限来规定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区别的,这已经比50年代划分标准个体经济的标准放宽了,其意义出自为个体经济雇工提供更大的空间。因为当时私营经济还是被视为非法的。最典型的事例是安徽省芜湖市的个体户年广久,他以胆大能干闻名,在改革开放初期,他瞄准市场需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制作和销售瓜子,起名为“傻子瓜子”,并扩大到雇工经营。正如邓小平后来回忆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7]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在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于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8]这就是后来被称为“三不”的政策。

直到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才第一次肯定了私营经济,这已经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八年之后。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到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才正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大会回答了当时社会上最为关注的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问题,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了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至此,在1956年完成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32年之后,私营经济才重新合法存在和发展起来。

五、名正言顺发展的私营经济(1992-2007)

总之,80年代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正如后来所形容的那样,是“摸着石头过河”,属于诱致性的体制变迁,也属于所谓的“帕累托最优改进”,农民的解放、城镇个体经济的解放,不仅扩大了就业,增加了供给,也给经济带来了活力,根据“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的十二大上肯定了个体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地位,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肯定了私营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地位,在1994年的十四大上进一步明确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淡化了“补充”的配角地位,以至于当时有些人甚至说:好比一张桌子四条腿,谈不上谁补充谁。到1997年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则提出多种经济成分作为一个长期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到2002年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可以接受优秀的、愿意为党的纲领奋斗的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从而为建国50多年来,如何为如何认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划上了句号。

这个时期,私营经济的发展还遇到了两个难得的历史契机,一是90年代前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二是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大规模转制,为其迅速扩张提供了庞大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域、改善了其发展条件和环境。同时,2007年也加快了经济立法,出台和修订了《物权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都进一步完善了私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法可依的法制环境。

在对待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具体政策方面,2005年6月国务院下达《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许多重要领域和垄断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到2007年底,已经出台了配套文件35个,其中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尤为引人注目。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限期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到2007年10月底,全国共清理出6000多件与“非公经济36条”精神不符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31省市自治区累计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性文件210余件。随着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非公有制经济在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方面的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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