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产拆除仍是悬案
导语:《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用条例或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的契机。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吕尚春 12月16日,北大5位学者赴国务院法制办参议 《拆迁条列》修改。而此前两日,北京海淀区北坞村居民席新柱又一次上演了用汽油灼伤自己的唐福珍式惨剧,以捍卫房产不被拆除。北京大学5位学者看到的新条例草案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这个条例将对城市房屋的拆迁给予更为明确的界定。

新的条例将扭转城市拆迁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拆迁之前,增加“听证”或者“征收”等公开透明的方式,通俗的讲,就是先付钱、后拆房,而非现在边拆除边谈判;二是将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与商业利益拆迁予以区分。也就是说,旧有的城市拆迁条例正在上位法《宪法》、《物权法》的框架下,对“个人房产”的权益边界予以重新划定。

但问题在于,北坞村席新柱以及成都自焚者唐福珍,他们的住宅均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并不属于城市“国有土地”,而是“城中村”。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北大5学者以及住建部官员,他们议的是城市里的房屋拆迁问题,而唐福珍们的农村住房却属于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治对象,具体对应行政单位是国土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以房屋为主的农民实有财产却没有明确规定,房屋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成都唐福珍案例中,数年没有办出自家建筑物的“产权证”即是实例。集体土地的“青苗费”有着明确的补偿标准,但作为农民实有财产的房屋却只是按集体土地上一般“附着物”处置,这使得乡镇干部处置集体土地的权限近于随意,以至于唐福珍家人“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愤愤不平。”

无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民房产征用,事实上在上位法中均有涵盖。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明确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2007年3月通过的 《物权法》约定了 “拆迁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现实看,无论是城市拆迁条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规定,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已然滞后。愈演愈烈的城市化进程,难免泥沙俱下、纰漏频出,但这也正是法规得以校正、梳理的契机。国务院法制办对于废除旧有城市拆迁条例的态度表明,对“不动产”下位法的修正将迈出坚实的一步。

但现在,城市的问题不单单是城市问题。当城市外延至农村土地时,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补偿与城市拆迁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如何界定拆迁动机是否是“公共利益”,如何保障被拆者的合法利益,都是下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需要完善的。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大力拓展发展空间。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这标志着中国城市化正在跨向一个新的里程,一个前所未有、令人憧憬的大格局。但随之而来的,是硬币的另一面——新的转型带来对即有法规及相应权益的挑战。在中小城市与周边农村相融时,不仅仅是农地补偿,一直没有明确约定的农民实物房产问题也需要着力对待。

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由于已经在更大范围内就农田及城市用地予以协调,因此在统筹范围之内的土地,尤其是宅基地或可建设用地背负的耕种责任已然化解。而近年来,在如何处置“城中村”的问题上,集体土地上的实物资产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原因正是集体土地上房产一直未如城市拆迁条例般明文规定。值得期待的是,在城乡统筹的号角之下,《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用条例或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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