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黄小伟 历时两个多月,被索马里海盗武装劫持的中国籍散货轮“德新海”轮以及25名中国船员,最终安全获救,报道说中国海军护航舰艇编队已将该轮置于其保护之下。
媒体对于此次施救的方式极为关注,关注焦点集中于是否缴纳了一笔赎金以及应不应该缴。其实在此之前,关于营救方式也有诸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不应对强盗示弱,提出武力营救。最后索马里海盗发出威胁,任何救援行动都会让他们“撕票”。
如今事情得以解决,无论是否给了赎金,至少有一点是值得赞许的——任何的物质代价换取25名船员的生命都是值得的。这体现了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命关天”。
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 “活的权利”或“生命平安的权利”,可以说生命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先于其他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各种权利公约都将生命权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并在实际行动中予以体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在此次“德新海”轮被劫持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政府确立的营救原则就是将船员和船只安全作为营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具典型意义的是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发布公告,设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暂停奥运火炬接力。为灾难中失去生命的人设哀悼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和唐山大地震相比,此举无疑是政府和民众在“生命权高于一切”认识上的巨大进步。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公大于私,国家财产高于一切,甚至可以为之牺牲个人的生命。在我们的道德教育中,不乏有为保护国家财产而牺牲的英雄们。我们现在依旧对这些英雄充满崇敬,但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就此认定生命权应该屈就于国家财产之下,并鼓励这种行为呢?如今这些观点正在得到改变,比如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就规定,抢险是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广东省政府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组织中小学生扑救山火。从十几年前号召“向赖宁学习”到如今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抢险体现的正是生命权至上的原则。
一个好的社会不仅仅要敬畏生命,还要提倡生命权平等,不应以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而导致“同命不同价”的可笑现象。但在我们的诸多立法中,此类问题屡见不鲜。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的死亡赔偿问题,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释,同一起车祸,城市户籍的遇害者能获赔20多万元,而农村户籍的遇害者却只能得到5万元的赔偿。刚刚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正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在中国社会中,对生命权的漠视比比皆是。当唐福珍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她显然是用自己的生命权做赌注,换取与地方政府坐下来谈判的权利,但是官员认为一座房子的价值要大于一条正要消失的生命。在她自焚身亡后,当地政府则将她的行为定义为暴力抗法。
让唐福珍们放下汽油瓶,整个社会要在“生命权至上”上达成共识,尤其要政府官员和立法者在意识中培育这种观点。
正如美国前总统杰弗逊说的:良善政府的首要正当目的就是关照每个人的生命,而不是毁灭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