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加大养老金税收优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导语: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与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等其他养老保障方式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保障问题。为推动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的快速积累,应加大对企业的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并对个人年金等养老保障性缴费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延迟纳税政策。

一、背景及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渐趋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渐突出。据预测,2015年我国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2.9亿,届时将出现1.6个纳税人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储蓄组成的三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但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职能,替代率达到58.5%;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97%;第三支柱的零售年金(主要指信托型的退休金计划和保险产品)、以个人储蓄为主的养老财富管理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相比,其年金与个人养老财富管理在社会保障结构中均占有较大比重,以美国为例,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投资占美国居民养老收入的74%左右,而政府养老金仅占25.6%。如果当前的社会保障结构不能及时得到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居民退休后的生活品质,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当前我国年金、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税收优惠制度的欠缺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只有出台实质性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企业和职工参加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实现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的快速积累,真正发挥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作用。

二、建议及理由

为促进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允许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当前企业年金部分允许企业税前列支的比例仅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远低于加拿大(18%)、法国(22%)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制约了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为鼓励企业设立年金计划,建议允许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为防止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可适当地设定一些限制条件。

(二)施行个人年金等养老保障性缴费的延迟纳税

当前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购买零售年金、加入个人养老财富管理计划,在缴费环节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零售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的发展。建议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养老金纳税EET模式,实施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延迟纳税政策:

1、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个人领取年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还可以平滑工作期和退休期的收入水平,降低工作当期的边际税率,使职工的终身收入最大化,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收入合理分配。

2、允许个人购买零售年金、加入个人养老财富管理计划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使得个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参与零售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

上述做法也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30条”)的精神相一致。“金融30条”第16条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为防止个人利用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务管理计划避税,可适当地对个人的税前扣除额设定限额,并根据收入水平提高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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