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人大质询应成为一种常态
导语:必须改善人大权力运用的方式,强化包括质询在内的各种监督手段。在公民权利提升的情况下,人大质询政府应该成为监督的一种常态。

尽管宪法和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人大对 “一府两院”的质询权,但现实中却鲜有行使。所以,当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时,敏感的舆论立即意识到了这是强化人大监督作用的一个信号。

所谓质询,简单地说,是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和问责“一府两院”的一种方式。假如政府有哪项工作做得不好,或者群众不清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有权要求政府接受质问,作出解释,所以,质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知情,让人大代表知道和了解政府做了什么工作,怎么做的,效果好不好;其次,是改正,即人大有责任督促政府改正那些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工作。也因此,如果质询权正常运用的话,对于增强质询对象的责任感,督促质询对象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履职,是能够起到好的监督作用的。

比起审议、询问、建议、约见等监督方式,质询的行权程序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只有比较严重的事情才列入质询案进行处理。这就使许多对质询不了解的人,包括官员,误以为被人大叫去质问,可能就意味着丢官,从而与罢免、撤职、撤销等监督方式相混淆。严格来说,质询案本身带着一点弹劾性,但程度远没到罢免、撤职、撤销的份上。正是出于对质询的误解,怕造成这种效果,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一是不轻易动用此种监督权力,二是也不愿主动配合人大的质询。这是质询被“束之高阁”的一大原因。除上述因素外,法律对质询权“粗线条”制度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询权的行使。质询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但现行法律对质询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例如,法律只允许质询以法案形式书面提出,没有口头质询,无疑增加了质询提出的难度,也限制了质询功能的发挥,降低了质询的灵活性。

如前所述,质询带有一种问责的性质,是一种刚性的监督手段,假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善用和多用质询权,比起通过议案或建议来“恳求”政府解决某些影响大的问题,或许更主动,更有效。所以,应该强化人大的质询作用,为人大履行质询权创造条件。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首先,还是解决一个认识和观念问题。一方面,人大代表要敢于去监督,把质询当作自己应尽的代表职责去看待;另一方面,各级官员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监督。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质询制度。质询权不能被推行,制度缺陷是关键。应该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里,对质询主体、质询时间、质询对象、内容及质询操作程序作出更详尽的规定,从技术上完善相关质询制度。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小质询制度,推动常态化质询,例如每周举行一次质询等。

第三,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履职的能力,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为行使质询权奠定基础。

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政府的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而目前人大监督作用与人们的期望甚远。因此,必须改善人大权力运用的方式,强化包括质询在内的各种监督手段。在公民权利提升的情况下,人大质询政府应该成为监督的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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