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不该是“橡皮筋”
导语:自2006年开始计,这已经是第八次给 《土地增值税条例》打补丁了。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吕尚春 在5月26日,国税总局网站颁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开始计,这已经是第八次给 《土地增值税条例》打补丁了。

此次清算要求能达到政策预期吗?即使不考虑此前不断的强化征收一再不了了之,我们也认为,这一次清算目标的实现难以乐观。理由很简单,各级政府对于土地财政形成的路径依赖,很难以一波又一波的 “运动式”清算办法予以终结,刚过去的一季度,北京市土地出让金高达486亿元,这个数字已经达到了2009年全年土地收入的52%。全国情况尚没有统计数字,但北京如此,其他地区概同此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生效肇始于1993年,也就是说,在土地资源启动“市场化”进程之时,这个配套的制衡制度一开始就有了,而直到现在这个用于制衡“土地超额利润”的法规,却一直处于“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弹性执行状况。如橡皮筋一样的弹性执行,源于这个法规被赋予了过高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如何执行,执行效果怎样,等等,均由其各自承担。既然可以选择性执行,那么利益最大化准则必然是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

可以说,土地增值税不断矮化的过程,恰恰对应于土地财政的不断壮硕。房地产的事就是市长的事,已经成为各地方发展经济的一个“显规则”,能不能招来大型地产商,土地财政是否又攀新高,都要看行政长官开出什么减免税费的好条件。因此若干年来,征收技术门槛高,需财税系统专业性提升,应重视土地增值税业务培训的事情,大多情况下当然是按下不表,放下土地增值税利器,方可招来地产投资的“金凤凰”。

6月3日的清算通知,对于不同地域的预征税率予以区分,限定了最低征收标准,但对于清算执行却出现了“各地应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各地方清算了3至5个地产项目,是不是就算任务完成了?这三五个清算对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谁该清算,谁不该清算?我们依然看不到明确的执行办法。既然如此,土地增值税岂不是仍未逃出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的怪圈吗?

如果一个政策不能产生刚性制约的作用,那么在现实中,反而会由于所涉利益各方长期的“和稀泥”,让这个政令沦为“橡皮筋”的角色。本来房地产领域就是权钱界限异常模糊的地方,如果任由制约土地畸形膨胀的增值税自我放任,那么土地资源的释放门槛是多么的低矮!对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审计为什么不提上日程呢?我们认为,要让土地增值税具有刚性制约作用,形成一个可预期的长效税种,必须重视土地增值税审计工作,并让其公开透明,只有摆脱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土地增值税才能从一波又一波的打补丁运动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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