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公众公司不接受舆论监督
导语:难道凯恩股份是遂昌惟一的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颇有贡献,就可以不受全社会的监督吗?

经济观察网 王炜/文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报道上市公司的凯恩股份内部关联交易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在网上通缉”,并且,凯恩股份从未与《经济观察报》报社或记者正式沟通过。遂昌警方也从未找该报社或记者询问,调查了解情况。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遂昌公安局在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的行为,必然不符合程序规定。我国的法律不可能授予任何执法者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的权利。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历程来看,仇子明报道的是上市公司“凯恩股份”。上市公司又名“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是公众持股的公司,这代表凯恩股份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面对任何媒体或公众的质疑,凯恩股份有责任、有义务向公众说明一切。而媒体和记者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有责任在向公众披露事实真相,行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我们不敢相信遂昌公安局为什么会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毫不在意。难道凯恩股份是遂昌惟一的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颇有贡献,就可以不受全社会的监督吗? 

令人惊讶的是,遂昌公安局作为地方执法机构,应该熟悉我国的法律体系,知道舆论监督权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力手段和基础。 

在我国这样一个“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国家,人民当然应当享有知情权;同时,保障公众知情权也是民主建设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作为一个伟大的民主国家,公众知情权是治国的基础,舆论监督权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备工具。 

如果遂昌公安局确实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就实施网上通缉,试问遂昌公安局究竟有什么勇气通过干预舆论监督权,来影响公众监督权,破坏影响我国宪法的根本精神呢?如果遂昌公安局确实利用职权做出干预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监督权的行为,挑战宪法赋予公众和媒体的基本权利,遂昌公安局应该受到何种制裁? 

如果以上情况属实,我相信,全社会不会容忍执法机构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和破坏。希望此事能够引起证监会、公安部门和相关立法机构的重视,深入研究此事背后的综合因素,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执法者利益公权力违法的事件。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院内部控制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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