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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舆论监督对社会非常重要
2010-08-01 18:32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林密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新闻记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法律和司法事件中应该更加以明确。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林密 7月28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网上通缉,涉嫌罪名是 “损害商业信誉罪”。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通报称,经调查核实,遂昌县公安局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新闻从业人员的舆论监督权应该怎么维护?健康的舆论监督氛围还需要怎样的法制环境?其他国家的法律又有哪些参考意义?尚在日本东京出差的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听闻此事后,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

经济观察报:你怎么看待此事?

王涌:这篇报道与事实是否有出入,有多大出入?

经济观察报:据目前了解,记者进行的都是基于调查事实的报道,没有问题。

王涌:这个行为还是很恶劣的,一般来说,记者对某一个问题进行报道,只要主观上没有大的恶意,即使有出入,也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本身来说,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更何况它也是一个上市公司,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

经济观察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怎么界定的?

王涌:准确的定义需要再咨询一下刑法专家,基本上指通过诽谤和侮辱的形式对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主观上应该是“蓄意的、恶意的”,客观上则必须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编者注,中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济观察报: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目前,我国法律是否有明确条文界定舆论监督的界限和赋予其权利?

王涌:舆论监督的权利在宪法上和一些相关法律中都是有一些规定的,但是并不是说非常详细,但是从法理和世界其他文明法治国家对舆论监督的保障,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记者在报道时,只要主观上没有恶意,即使有一些出入,也不能作为犯罪行为来确定,甚至不能作为侵权行为。

经济观察报:其他国家的法律是怎样界定类似诽谤这样的罪名呢?

王涌: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规则和相当因由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经济观察报:如果对方认为报道事实有出入,司法程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王涌:应该由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济观察报:在你看来,为营造健康的舆论监督氛围,我国法律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

王涌:在界定新闻记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合法和非法的界限,这个在法律和司法事件中应该更加以明确,我们这块现在还比较模糊。

经济观察报:你对此事还有什么别的看法吗?

王涌:需要根据事件具体进展,再做进一步评论。初步判断,公安局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是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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