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不能满足基层用药需求
导语:社区医院的西医医生都是获得执业医师执照的医生。但他们的行医权、处方权却受到基本药物目录的限制。

读者 张启宇

2010年8月11日

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的一个人口43万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了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医改措施之一就是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并规定社区医院全部配备并使用基本药物,即社区医生不得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我不想讨论指导医改的思想准确与否,也不讨论这一指导思想究竟企图维护谁的利益,只想说说在这个县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近半年来发生的事。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并使用部分)中没有胃镜检查术前用药(利多卡因胶浆)和肠镜检查术前用药(肠道清洗用药)。由于医改禁止社区医生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所以这就意味着社区医院不得开展胃镜和肠镜检查,即使按照医改要加强社区医院医疗技术力量的指示,从上级医院请来专科医师,在社区医院也无法开展胃镜和肠镜的检查。这个43万人口的县只有两家政府办的医院不是社区医院。这就意味着,这两家医院要承担包括90%为农民在内的所有43万人的胃镜和肠镜检查。显然,这两家医院肯定不堪重负。

另外,在这一次医改试点中,”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即农民的医疗保险)中还规定在社区医院门诊其医疗费用可补偿20%,并且中药饮片,针灸的医疗费用可补偿40%,而在上述两家政府办的医院门诊没有报销。这些措施会诱导大批农民病人去社区医院就诊,放弃政府办的医院。而社区医院用药的限制,或许将导致农民病人中大量胃癌及癌前期病变和肠癌及癌前期病变(息肉)的病人因为没有及时接受胃镜和肠镜的检查而延误诊断,错失原本可获得良好疗效的治疗良机。这是对农民健康权的一种伤害,是对农民病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伤害。

今年6月中旬这个县某社区医院发生了一件事令我震惊。有一名产妇在这家社区医院住院治疗,产后第二天开始发热,第六天出现左肩活动受限。这本是极普通的产后感染,绝不是什么疑难杂症。该院医生诊断也十分正确,并且在产后发热出现的第一时刻及时地使用了静脉注射的抗感染药物针剂。但是基本药物目录中只有13种抗感染药物的针剂,该院医生将这13种抗感染药物中所有他们认为可能对病人有效的药物使用过后都未见任何效果。在产后第14天,万般无奈之下,他们请来浙江省人民医院的医生会诊,该院的药房中可供医生选择使用的抗感染药物的针剂多达100种,该院医生会诊后,让病人到他们医院买来阿奇霉素针剂(这是基本药物目录中没有的),社区医院的医生给产妇用上之后的第二天病情就明显好转,很快痊愈。该产妇因为这个基本药物目录延误治疗达十天以上!

应该指出的是,社区医院里的西医医生全部都是经过国家执业考试,并获得执业医师执照的医生。也就是说社区医院工作的执业医生与在省人民医院工作的执业医生的行医权、处方权应该同样受到医师法的保护。但是在社区医院工作的执业医生的行医权、处方权受到了基本药物目录的限制。在省人民医院工作的执业医生可以在100种针剂中进行选择并开出处方,而社区医院工作的执业医生只能在13种针剂中进行选择并开出处方。对社区医院的执业医生行医权的侵犯,难道不是对其服务对象的侵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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