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需要新思路
导语:中国也更需要一系列明晰的处理手段,积极化解他国“实际占领、独自开发”的窘境。

随着日本地方法院批准对中国渔船船长的押期延长10日,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进入强度逐步加大的较量和博弈中。日方要极力促成取得钓鱼岛法理上的所属,中方则面对国内汹涌而至的民意压力和严峻的海洋形势不得不硬着头皮上。

中日间的紧张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双方须寻找新的解决机制,才能在敏感的领土归属问题上避免“小风掀起大浪”。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流产

对于钓鱼岛问题,中方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处理原则。然而事实情况是争议并没搁置,共同开发变成了他人独占开发。日本一直以来小动作不断。从日本的极右团体登岛设塔开始,就一直以事实上的先占钓鱼岛姿态不断渐进取得所有,如把灯塔划归海上保安厅管理、日本议员登岛视察、日本巡逻船加强巡查、驱逐甚至拘捕中国渔船。近期,日本还高调宣布未来一段时间加强钓鱼岛周边驻军、计划和美国联合军事演习。

日本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正在实现对钓鱼岛的渐进实际控制。如果中国继续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不仅会造成日本事实上对钓鱼岛的控制,还会使日本产生“钓鱼岛主权已归我”的心理“假象”。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也成为鸡肋,不仅无助于争议主权的解决,也不能促使周边国家在与中国有争议领土问题上达成谅解和默契,反倒这些国家纷纷以事实的先占行动来回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导致这项主张成了约束中国自己的“君子协定”。

日本的“前车之鉴”

中日钓鱼岛之争倒是与日韩的独岛之争颇有几分相似。只是日本长进很快,把在独岛之争中的韩国策略拿来对付中国。

日韩在独岛问题上的争端,日本没有占到便宜。韩国一直主张独岛为其所有,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独岛上修建酒店和村落,进行旅游开发;韩总理和政府高官登岛宣示主权;发行标记有独岛的纸币;韩军队在独岛进行军事演习。韩国为了抗议日本教科书里的独岛内容,不惜召回驻日大使。韩国还联手俄罗斯在对抗日本的领土主张上取得一致。而日俄北方四岛的问题上,日本更是看到了事实占有的重要性。日韩、日俄、乃至日朝的领土主权之争,日本都处于下风。这些“前车之鉴”,不仅让日本在领土问题上的主张更加趋于强硬,还使日本充分认识到事实先占手段的有效性和普适性,对内可以在领土主张上取得政治上的声誉,对外可以取得东北亚其他国家的谅解。

中日钓鱼岛争端,日本的手段是韩国在独岛上所用策略的克隆。而日本当前所面临的对手中国也要比当初韩国面临的对手日本更加“好对付”。这表现在,中国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处理原则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有商量回旋的余地,而日本在领土问题上向来寸土不让、态度坚决。与中国有领土争议的国家多且集中在东南亚,而中国的对日态度可以映射到这些国家。中国是否已被自己的“和平崛起”理念所累,落入动武就是违背和平崛起的思维定式呢?

是否有可借鉴的解决争端模式?

本月15日,谈判谈了40多年的俄罗斯和挪威达成了两国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争议水域区的权属和资源开发协议。根据协议,两国将在渔业和油气资源开采上成立一个双边的共同机构,具体负责在渔业和资源上的合作和争议解决。同时,协议还规定北约船只不得通过,以保障争议海域的和平。

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中日争端的解决?

笔者认为俄挪成立双边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和协调的模式并不适合中日钓鱼岛之争。首先表现在钓鱼岛之争不仅涉及到中日双方,还涉及到台湾和美国因素,这要比俄挪双边复杂的多。在中国大陆和台湾都主张对钓鱼岛主权下,双方的默契程度还不足以在钓鱼岛上对日本共同发力。当前台海局势缓和,但两岸并没有迈出维护领土的共同步伐,这期中除了日台关系外,还在于两岸的政治、军事互信和台湾岛内蓝绿营的政治氛围。美国因素主要体现在按照日美协议,美国对日本的领土协防义务。当然,美国也可能居中扮演调和者的角色,但是否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协调机制,这是个问题。引入美国因素是中方不愿看到的局面。

其次,钓鱼岛处于亚太地区,本身就是个敏感部位。这不仅是领土主张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油气和渔业资源的开发,而是日本南进之路的重要节点和中国走向大洋的战略点。既是日本维护资源进口和贸易的主要通道,也是日本树立亚太大国的一环。钓鱼岛毗邻台湾,经此可下东南亚地区。这都是日本构筑21世纪大国政治版图中的要点。对中国而言,钓鱼岛是众多中国与周边诸国海岛争议的一个缩影,一点牵连一片。既具有示范作用,也有联动效应。

重点在于,俄挪历经40年不懈谈判,双方的立场趋近、诚意满满。反观中日钓鱼岛谈判,进一步、退两步,且都抱着自己占有排斥他方占有的立场,不仅不能在钓鱼岛问题上达成谅解,反而连基本的争议解决机制都无法构建。而主权不相容的观念是各方都以所有为目的,这也是区别与俄挪海域开放的不同点。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不仅没得到日本的积极响应,还促使日本乘机实施先占。而争议谈判到目前尚未展开。

在缺乏一个比“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更好的主张前,它仍将是中国处理与周边国家有争议地区的处理原则,只是,在领土主权不能泾渭分明之前,积极构建起一个合适有效的摩擦解决机制,化解出现的纷争,才能防止类似日本扣押中国渔船长这样的摩擦发生。而中国也更需要一系列明晰的处理手段,积极化解他国“实际占领、独自开发”的窘境。

(作者是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国际关系研究生)(转自《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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