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周明华/文 广西来宾市中院日前对来宾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此案几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被告销售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造成一名5岁男童注射该后死亡。(12月20日《京华时报》)
即便广西假狂犬疫苗案引动全国一片哗然,即便来宾市有五岁男童因注射了这种假狂犬疫苗而悲情殒命,居然也未左右有关方面公开、严厉、公正地判罚此案,以正视听。对8名明知其假而黑心销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如此轻判,最重者也才两年有期徒刑,这的确让人大感意外。事实上,这已足见我国当前对制假售假药品的法律震慑场仍未有效形成。一些人在齐二药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后,仍未充分意识到“制假之火”已烧至公民原本的健康。
既然审理查明,杨彬、张达志等8人,都是明知人用狂犬疫苗有假,而主观故意进行链条式销售, 并定性为销售假药罪,而如此轻判明显于法无据。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假药会危害人的性命,还故意去造假售假,制售假药危害的是不特指的公共利益,危害的是公民生命的健康安全。特别是导致了公民生命的死亡事件的发生,法院更应依法从重判处。此案按一般的制售假药案处理,实际上是在纵容此类犯罪,况且即便按制售假药案处理,据上述法律规定,也应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决。如此最高判两年了事,显然是对当前我国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的一种主观漠视,更是对公民食品药品安全第一需求的法律保护性缺位。
迹象表明,8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很可能成为该案获轻判的直接因由。果真如此的话,这样的轻判先例对我们社会构成较大的潜在伤害。姑且不说8人每人平均掏两万元的补偿款何其之轻松,单说这种法定10年以上却可获从轻判罚的的结果较之所获得的收入,已可以算是小风险的犯罪。这种判罚客观上会起到鼓励制假售假行为的不良作用。因为制售假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被发现而谋暴利,有可能100万元甚至上千万的非法暴利;另一种是谋暴利被发现,还死了人,顶多也被判刑3年,罚金最多一两万。试问,这样的惩罚会有一丝震慑后来者的作用吗?
追根溯源,广西制售假狂犬疫苗案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群体性缺位,在于过往的相关法律惩办的力度过轻所酿制而成。这才有一些黑心商人为了自己非法暴利,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显然,对广西这起制售假药案的发生及随之而来的轻判,相关机构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尽快启动检察程序,追索其间的轻判理由,以期尽快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给死者一个可以告慰灵魂安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