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由私转公的追问
导语:权利“嫁”给了权力,从而得以保全。“民女”嫁人了,“新郎”却不在民间。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魏黎明 壹基金落户深圳,由私转公的同时,终于在出生多年后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证”。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壹基金这样的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壹基金出生后,就一直苦于找不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并非壹基金,国内许多民间组织面临同样的生死难题。知名度较大的壹基金能够存续下去,这是多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壹基金的“转型”能否被复制,还是一个未知数。

一个被忽略的细节是,类似壹基金这样的民间组织,国际通称“非政府组织”。在我国,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制才能够合法存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众所周知,民间组织在某些领域承担着政府所不能承担的社会功能。而政府部门适当地从某些社会领域退出,将政府管理归还给公民自治和互助,这是整个社会的巨大进步。

然而,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政府仍牢牢掌握着对于整个社会的管制。在这种体制下形成的种种协会等社会团体,甚至往往蜕变成为“二政府”。早在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曾提议废止 “业务主管单位”的限制,然而至今未果。更早前,相关部门还针对民间组织进行过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以严格执行双重管理体制。其时,我国民间组织数量锐减。

一个问题始终存在:一个有自己的主张,有自己的组织,有一定的筹款能力,又有一定社会威望的民间组织,如何能够允许它游离于政府的掌控之外?这或许就是双重管理体制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关键。

按照《宪法》,我国公民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而双重管理体制却将这样的权利,强行置于政府权力的管制之下。也就是说,公民权利必须“嫁给”政府权力,接受政府部门的管制,才能够生存下去。

回到壹基金。尽管深圳市一再声称,不会对其资金使用等进行干涉。但有关部门依然负有监管责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一定的监管责任必然要求一定的管制权限。

在慈善活动中,这样的管制与民间组织的运行或许不会有太大冲突。但披上政府外衣的慈善机构,多年来本就一直备受民间诟病。更何况,在环境保护、公民权利保护等其他民间组织方面,这样的政府部门权力管制就很难与公民权利能够并行不悖。

说到底,政府部门对于民间组织的存在始终抱有“管理”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这种思维下,必然产生类似双重管理体制的 “审批制”。这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

事实上,国际通行的非政府组织往往实行“备案制”,即只接受法律的事后监管和惩处。在法律框架下,各民间组织合法独立地开展活动,并不接受政府的管制,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这还是一个仍在探讨的课题。然而,两种风格迥异的监管体制,着实体现了不同的监管思路。“审批制”彰显的是政府权力的无远弗届,“备案制”体现的却是对于法律的尊重和法治的理性。

多年来,针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政府勤于对自身管制能力的建立和日益严密,却疏于对相关法律的建立和日益完善。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明言,“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然而,这个《条例》本身来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存疑问。更严重的是,由其设定的双重管理体制是否涉嫌“违宪”,至今还是一个问号。

在这个继续探索和追问的过程中,壹基金“合法”了。权利“嫁”给了权力,从而得以保全。“民女”嫁人了,“新郎”却不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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