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个试金石
导语:我们并非反对征收房产税,但我们更看重程序正义、法律至上和公民权利第一的意识。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吕尚春 房产税落地了。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几乎同时宣布自次日起试点开征房产税。此前国务院刚刚发布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限购范围扩大到省会城市,并要求各地一季度前上报房地产价格调控目标。

新年伊始,房地产调控即以疾风暴雨之势拉开序幕,可见决策部门调控房价的决心,也可见去年以来的房地产调控,并未达到预期目标。一系列调控政策中,房产税被寄予厚望,不过开征之后,国务院三部委的解释中,只字未提房价。不知道这是公众的误解还是所谓专家学者的误判。

不过,至少在我们看来,房产税本该是一个试金石。它本该是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结果,本该遵循恰当的程序,经过充分的讨论,使其于法有据,也合乎情理。如今,房产税落地,遗憾也就难免。

对房产税的质疑不是没有,也不是始自今日。比如说,数天前广东省政协会议上,就有政协委员指出:房产税出台缺乏法律依据。不过财政部有关专家回应称:房产税是试点,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

房产税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三部委在答记者问时说,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免税。

所以,严格仅就现有法规来说,开征房产税,首先要做的是修订上述条例。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实同意部分城市进行房产税试点,似乎有政府决定作为依据,但是1986年的《暂行条例》并没有修改,如果要开征房产税,正常的程序,首先应该是修订法规,取消对个人住房免税的条款,既然法规还没有修改,重庆和上海的做法,虽然获得了同意,但也有违法违规的嫌疑。

如果抛开现有法规来说,疑问可能更大一些:房产税真的是恢复征收吗?正如三部门答记者问所说,1986年时,中国人大部分是没有自己的住房的,对于那时候没有的东西当然不可能征税,但是,能因为现在有,就说这只是恢复了一个税,而不是新增了一个税吗?新增税收,不是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协商讨论吗?

税收从来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的体现。公民纳税,是让渡财产权,由此需要换得相应的服务和保障。所以一种税要不要收,怎么收,收了以后怎样用,从来都需要政府与公众间经过充分的讨论并达成共识。而且,中国的房产税跟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财产税恐怕并非一回事——我们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70年之后的事情,现在还没人能说得清楚,既然如此,不能一句世界通行就算了吧?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一种赋税不经过国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则不能征收,否则就是违法或无效的,许多国家在税收问题上,都恪守“无代表不纳税”的做法。因此在多数国家,通常都把税收立法权严格控制在立法机关手中,而不将它授予行政机关。《日本国宪法》第84条规定,课新的租税、变更现行的租税,都需要满足现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

中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房产税试点的上位法是空缺的,这是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立法法》约定,对非国有财产的税费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退一步说,既然有相应的行政法规,为何不能先修订法规,再行征税呢?重庆市官员说,今年能够收到的房产税不过1亿多,政府不指望这个钱。但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政府拿百姓一毛钱,不是都应该有个交代吗?更何况,谁都明白,房产税将来是地方政府的一大税源呢!

我们并非反对征收房产税,我们也认为房产税的开征会是完善税制的一部分,我们也赞成通过对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使地方政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以更好地服务于一方百姓。不过,任何一种税收都不因其目的的正当性而获得必然的合理合法性。坦白说,相对于种种技术上的辩白,我们更看重程序正义,更在意植根于所有官员心中的法律至上和公民权利第一的意识。

房产税本该是这样一个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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