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公开 人大应有作为
导语:“三公经费”公开,不能因部门利益而止步不前,更不能走过场,重蹈财产公开改革的覆辙。

经济观察报 华提/文 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及舆论的高度关注下,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行动正渐次展开。对于这一迈向公共财政的努力,公众在普遍给予好评的同时,仍有不满与担忧。

不满者有二:一是一些部门特别是强势部门的“三公经费”的支出情况,迄今仍然不见公开,使得国务院“今年6月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情况”的承诺落空,已然失信于民;二是已经公开的一些部门的“三公”账本,存在着模糊、缺乏明细的问题,一些部门仅是简单公布一个总数,而未对各自的数据详加“说明”,公众难以判断纳税人的钱被花得是否合理。

公众的担忧亦有两个方面:一是担忧“三公经费”公开行动难以持续,像曾经的官员财产公开行动一样,最后无疾而终。目前一些强势部门的拖延乃至抵制,可证公众的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第二个担忧与上述相关,是担忧中央政府权威资源的流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7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再次强调要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特别是对“三公经费”支出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内容要更详细地公开。然而,时至今日,仍有多个部门保持沉默,公众看在眼里而惊叹莫名——连国务院总理的话都能当耳旁风,中央政府的权威何在?

按照宪法,政府预决算的审查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三公经费”的举动,是中央政府的自我改革之举,在“三公”消费失控、广大公众的不满日益加重,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的现实下,中央政府带头公开“三公经费”账本,是标举“以民为本”的政府的应然之举。如果做得好,不但能重拾民众信任,且能对地方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产生示范效应。未料,中央单位“三公经费”公开的步履如此踉跄,公众的不满与担心自在情理之中。

然而,“三公经费”公开,不能因部门利益而止步不前,更不能走过场,重蹈财产公开改革的覆辙。否则,政令不行,朝令夕改,将是政府权威与公信力不能承受之重。为了打破目前僵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所作为。

依照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国务院工作的权力,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工作自然也在其监督之列。根据目前“三公经费”公开行动的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可在如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依法对消极应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并将质询结果公之于众。有的部门在回答公众要求“三公经费”公开的信息时,竟然答以自己部门的这些信息不在公开之列,尽显公权力的傲慢,也彰显了对法律的无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明确指出“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毫无疑问,“三公经费”不仅位列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理应带头守法,对于公然以身试法的部门,人大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展开质询,促其改正。

二是促成审计部门对已公开的“三公经费”账本进行审计。公开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公开的信息要真实可靠。为此,审计部门对“三公”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进行审计。而负有审查与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全国人大,可以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更积极地对政府执行预算情况展开监督。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笔者要说,温总理此言也是惊心动魄的,因为它道出了一个社会埋藏得最深的秘密,亦与宪政经济学的道理不谋而合:看一个权力的性质,不要看它标榜的口号,而要看它的财政开支的去向。近年来执政党高调倡导的“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深得民心,而它最终应该体现于财政分配上。而这,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在“三公”问题上发挥作用的理据与道义所在。
 (作者为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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