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不鼓励中小板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彭友2011-08-30 10:5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修订并下发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简称“30号备忘录”),明确表示“鼓励上市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30号备忘录指出,本备忘录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上海一位券商保荐人告诉记者,此前,不少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依据的仅仅是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由于授权的额度较大,往往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不能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也面临一些未知的风险。

30号备忘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记者了解到,不少新上市公司或是完成增发的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尚未投入到约定项目的机会,将该笔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为此,30号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备忘录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此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备忘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一位私募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近期以来,受高收益的吸引,上市公司投资矿产、股票、理财产品的越来越多,但这种“一窝哄”背后,不仅可能是上市公司偏离正常的经营轨道,其间也蕴含着未知的风险,同时给投资者也带来了估值的困惑。因此,深交所及时出台30号备忘录,不论是给上市公司健康正常发展,还是给投资者筛选标的,都带来了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