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丽 8月31日,胡懂志起诉大中电器创始人、国美电器现任董事会主席张大中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胡懂志声称是张大中的老友,起诉的事由是,1987年他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资人民币三千元”,并“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
按照胡懂志的起诉请求,其向一中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是张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之所以要索赔7000万,胡懂志称他只能支付得起这么多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费。
在8月31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上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3000元,是属于借款还是股东投资,以及合作协议约定是否涉及后来成立的大中电器。
胡懂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胡懂志应该是张大中所有投资公司的股东,享有包括后来成立的大中电器的股东分红,即“大中电器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不过,张大中的代理律师称,双方签订的是单纯的“借款合同”,目前款项已经还清。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只与木器厂和音箱厂有关,与晚两年成立的大中电器并未发生关系。昨日,北京市一中院未对本案当庭宣判。
张成茂告诉记者,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张成茂和胡懂志均表示,本方可以接受和解,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法院调解情况。而张大中一方则明确表示不接受和解,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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