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一部可敬的自由宪章
导语:

李正荣

游学日本两年,公共图书馆给我留下深刻记忆,其中自有许多轻松愉快的故事。比如,我,一个外国人,居然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5分钟就办好京都市中央图书馆的阅览证,不要工本费,不要押金。再比如,我的女儿,才两岁多,作为探望客居日本的老爸爸的小“访客”,居然也能办一张京都市中央图书馆的图书证,一次可以借阅20本,她有图书证的那一天,立即让我帮忙,把一套十几本的迪斯尼电影图片版的大型画册搬回家。

不料,在我准备讲述日本图书馆的愉快经历的时候,却遭遇到日本图书馆界一桩悲壮的抵抗。

这场抵抗,发生在1952年到1954年。抵抗的一方是全日本图书馆协会会众。抵抗的对象是日本政府。

而这场抵抗要捍卫的阵地是:图书馆自由。

最后,抵抗的结果是一部极其简洁的,但是又极为隆重的日本“图书馆宪章”和“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宣言”。

抵抗的精神一直坚持到今天。

现在,距离那场抵抗已经半个多世纪了,看着当年登载的宪章草案、各地修改宪章的意见、各种代案、各地图书馆分会表示赞成的签名,以及关于宪章和宣言条文字句的辩论,我不能不对日本图书馆界的自由意识和公民态度,肃然升起敬意。

图书馆是自由的

日本图书馆自由运动是这样开始的:

1952年5月20-23日九州全境图书馆协会年度总会暨日本全国图书馆大会在日本九州召开,近800名图书馆同人参加。

大会期间,有人提出紧急动议,要求大会对引发全国抗议风潮的“破防法”进行表决,表明图书馆界对此法规的抗议态度。但是,大会最终“反对”这项紧急动议在大会进行表决。

反对大会进行表决,这个意见主要是当时的日本图书馆协会事务局长有山崧先生坚持的,当时,参加大会的激进人士认为有山崧的态度过于消极:图书馆面对社会的危机,怎么能袖手旁观!

这里需要说一说所谓“破防法”和日本1950年代的社会危机。“破防法”,全称是“破坏活动防治法案”,它有一个更为重大的背景,1949年10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远东”局势紧张,美国议员麦卡锡在国会上发表演说,煽动发共情绪,开始掀起“麦卡锡主义”旋风。当时作为进驻日本的联军司令的麦克阿瑟也在日本推行麦卡锡政策。1950年6月6日发布肃清24名日本共产党中央委员的法令。7日之后,又发布肃清《赤旗》(日本共产党机关刊物)杂志27人的指令。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远东一带,局势更加严峻。为了应对这一局面,1951年9月,联合国军、美国和日本签署了“媾和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规定“媾和条约”将于1952年4月28日开始生效。“媾和条约”生效,意味着占领时期逐项法律失效,“破防法”就是为了代替占领时期的旧治安法而制定的,它于1952年4月17日在日本国会上提出。结果引发了全国的抗议风潮,首先是日本“劳动组合”抗议,并呼请进步的文化人、学生、学术会议会员、言论报道、文艺家、法学家的团体站出来抗议“破防法”,因为,一旦法案通过,必将对“公民的表现之自由”、“结社之自由”造成限制。

1952年5月1日,各地纪念“五一”劳动节的活动中,抗议“破防法”成为主要内容。东京“五一”游行队伍在皇居广场和实施戒严的警察发生冲突。第二天议会开会,有议员提案应该迅速实施“破防法”,结果,5月19日,众议院法务委员会开始审议此法。

九州的图书馆大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因此,议论“破防法”自然成为热门话题,当然大多数代表是持抗议“破防法”的态度。所以有与会者提出全国图书馆应该对此表态。而当时的协会事务局长有山崧却提出了一个消极的意见:对于“破防法”,大会不应该对此作出决议。

当有山崧对参加会议的会员解释了自己的观点之后,多数与会者认为,有山崧提出的看似消极的态度,实际上却是图书馆界最应该持守的积极态度。

有山崧说: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内心应该有对“破防法”这类事件的明确态度,但是作为图书馆这一特别的行业机构和它的从业人员,应该对社会的、政治的、思想的种种思潮保持中立。对“破防法”赞成还是反对,让社会做出判断,图书馆是“情报中心(information center)”,它的本质是提供客观的资料,图书馆应该在一切政治和思想中保持中立,有山崧郑重地说:“破坏了这种中立性,对直接的政治问题、思想问题张口发言,这种自身侵犯图书馆的中立性的行为,”对于图书馆来说,“无疑等于自杀。”

最后,有山崧说:图书馆是近代社会的“主权在民”思想的创造物,“参与无血革命,是图书馆的基本使命,恐怕日本民众,世界民众尚要一段时日,一边备尝苦果,一边打磨锻炼。图书馆之任也重,图书馆之路也长矣。”

20年之后,日本图书馆协会“关于图书馆之自由调查委员会”委员长森耕一重睹这篇讲话之后说:有山崧氏的最后感叹,至今“让人怦然心动”。的确,九州大会以后,日本图书馆界展开了“图书馆中立性”的讨论,讨论的结果是:1953年10月,日本图书馆协会推出“图书馆宪章(草案)”,征询全国同行意见。1954年5月,日本全国图书馆大会对“图书馆宪章”逐句逐字激烈讨论,最后多数票通过“图书馆宪章”,并通过“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宣言”。

“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宣言”是对“图书馆宪章”的逐条阐释。这一“宪章”,对于议论图书馆的话题格外重要,笔者将全文录入在此:

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宪章(日本)

基本人权之一是,民众享有获取“知识的自由”,为此提供资料和设施是图书馆最重要的任务。

图书馆为要实现这个任务,我们图书馆人确认实践以下逐项:

1.图书馆有收集资料的自由

2.图书馆有提供资料的自由

3.图书馆反对一切不正当的检查

图书馆的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要团结起来坚守自由。

“图书馆宪章”不同于1950年4月30日公布的日本“图书馆法”。这是图书馆界集体抵抗的共同宣言,它抵抗的是某些社会权力对公众“知识的自由”权利的侵犯,比如,社会(国家、党派、社会舆论等等)因为某种政治观点而要求图书馆销毁或撤出某些图书资料。比如,警察或其他机构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到图书馆调查借阅者资料。比如,国家以某种理由减少“图书馆法”规定的应该给公共图书馆的投资。以上三个实例,在日本图书馆界讨论“图书馆宪章”之际,都是现实中发生的事实。所以“图书馆宪章”的词句,看上去轻软无力,但实际上话里有话,可以赞之为“高瞻远瞩”,而在欲要干预民众自由的人眼里,字里行间的剑气,也咄咄逼人。

图书馆是神圣的

追索历史,日本“图书馆宪章”既是日本社会危机下催生的产物,也是美国图书馆宪章影响的结果。日本图书馆界讨论图书馆“中立性”的时候,埼玉县图书馆协会首先向有山崧提出制定日本图书馆宪章的建议,这是日本图书馆宪章的最初萌动。埼玉县提出建议之时,附上了美国的图书馆宪章。

美国图书馆协会推出宪章草案是美国图书馆协会于1938年6月18日采纳的,经过四次修订,1996年从原来的5个条款,变成今天的6个条款。这个宪章更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图书”文献(见链接)。

这个宪章,第五款是修改时加入的。它与日本“关于图书馆宪章”内容几乎一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也对1949年问世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做出了新的修订。其基本精神同样基于人的基本权利——“知识的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的思想。

细读美国的图书馆宪章,开首简短序言中的一个词应该注意,这就是“forum”,有人将其翻译为“论坛”,显然不符合图书馆这样的机构,查找这个词语的来源,它是拉丁语forum,对应的希腊文是φορον,原始意义是集市的广场,特指古希腊罗马城镇的公共广场、集议场,是自由发表意见的地方。追索出这个词的本义,我们会发现,当代国外图书馆自由运动是整个人类自由民主运动的一个接续而已。它对图书馆,特别是对公共图书馆功能的描述,最主要的一点是“公共性”。

可见,日本的图书馆自由运动是相伴于世界图书馆自由运动的,其中仁人志士之所以提出了“中立性”、“宪章”、“捍卫自由”等等观念,也是整个现代世界图书馆自由运动的结果。

图书馆,能够站在这样的基准上思考自己的责任,真可谓神圣的殿堂。

图书馆是愉快的

正因为有了“图书馆自由”的原则,我在日本京都市中央图书馆才有了非常痛快地阅读行为。几分钟时间,可以办好阅览证;一次借阅20本图书。忘记图书证的时候,我也可以在阅览室自由阅读。然后,我通过中央图书馆,顺利地借阅到其他市区的图书馆藏书。然后,我又到京都大学、立命馆大学,拿着外国人登陆证明,在这些大学的图书馆阅览室里自由阅读——进入21世纪,日本大学图书馆根据图书馆法和图书馆自由宣言精神,对全社会开放,除了这些大学的一些特别时间(一般每周只有一天),社会读者都可以自由进入。顺便说一句,作为出产了五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原来是帝国大学的京都大学,它的图书馆藏书状况、阅览条件,真是让人赞叹不已,自然又是一番风景。

那么世界其他的公共图书馆呢?

赫赫有名的大英博物馆图书馆(British Museum Library )的建立,说起来也很愉快。它是源于汉斯·斯隆(Hans Sloane 1660-1753 )男爵的遗嘱。这位斯隆是医生、博物学家,1727年接替I·牛顿任英国皇家学会秘书。他曾是英王乔治二世的御医,收藏极为丰富。他在临终前的遗嘱写明,在公开借阅的情况下,他可以把自己保存的价值10万镑文物(另一说是5万镑)捐献给王室文库。斯隆的这批文物主要是4万余册活版印刷书籍,3500余册手抄本以及大量的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标本。不过,斯隆的捐赠条件是需要国家给遗嘱执行人,及家属2万英镑的补偿。

国王接受了这个遗嘱,但是,以王室财政困难为由,请国会出钱。国会认真讨论,最后的决议令人惊叹:国会决定买下全部10万磅图书文物,但是,文物并非“王室文库”所有,国会通过了一项新法令:建立大英博物馆法令,由此开始兴建一个现代国家博物馆,图书馆是其中一个部分。

这事发生在1753年。

这个博物馆图书馆功能合一的设施,最初使用政府购买的蒙塔古公爵(Ralph Montagu ,或称杜克伯爵一世,Ist Duke of ,1638~1709)的伦敦旧宅,1759年1月15日开始开放借阅。

可见,大英博物馆图书馆建立的缘起,就蕴含着“图书馆”的重要原则:开放性和公众性。英国国会为什么制定了这个原则,原因很简单:因为购买这笔图书和购置图书馆场所的经费是国会支付,而国会的经费是来自于全国的税收。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公众款项购置的东西要给公众使用,而且凡是公众的领域就一定要向全民开放。

一百年后,由于场所老化,国会决定在旧地址营建新馆,1857年,中央大阅览室完工,并向公众开放,这就是那座世界闻名,有一个著名的中央圆形大厅的图书馆。

关于这个图书馆,有一点年纪的中国人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人都极为熟悉,甚至知道这个阅览大厅的某个座位下边,地板有两处凹下去了,那是因为伟大导师马克思从新馆建立不久,一直到去世,30多年间,天天光顾这个座位,因此,马克思脚下磨砺出两个深深的足印。

又一百多年过去了,许多中国人亲自到过这个圆形大厅,不免要问问这个“脚印”,结果发现,所谓脚印不过是一个神话,很有趣。据说,戈尔巴乔夫也问过马克思当年坐过的座位是哪一个?负责解说的人员指了指一个“可能”的座位说:那就是。戈尔巴乔夫或许真的摸着那张桌子满意地笑了,而大英博物馆图书馆的服务人员一定也是偷着笑了:他们不想揭破这个神话。

中国人来过这里,有相当多的人是来嘲笑的,嘲笑当年被神化的历史。但是,我不敢嘲笑。因为,马克思的确在30年间,除了参加共产国际会议等等活动,却是“天天”到这个圆形大厅的。马克思利用这里的资料,完成了《资本论》。这就又有点怪诞:一个天天利用着资本主义图书馆的人,完成的却是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的伟业。

不是吗?至今大英博物馆图书馆,还把马克思作为本馆的光荣之一!并没有因为政治观点而掩盖这一项大英博物馆图书馆作为图书馆的功绩。可见大英博物馆图书馆的态度是“中立”的。

大英博物馆图书馆对马克思开放,像对任何一个公众开放一样。马克思坐在大英博物馆图书馆里面也毫不客气,一个天天来图书馆的人完全有可能固定地坐在自己喜欢的座位上,所以我还是相信那个神话的。马克思不客气地坐在这个公共设施里,以一个彻底的平等人的姿态对身边的世界进行着批判。请注意:马克思所进行的批判,对于图书馆来说,今天也仍然有意义。英国19世纪所谓的公众设置,说是面向所有公众,事实上也只能面向有产阶级的公众开放。即使从资本家提供的数据上面,马克思也查找到了英国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无产阶级状态,他(她)们从童年起整天十几个小时工作,一直到死,哪有时间享用大英博物馆图书馆这样的公共设施。即使有时间,哪有路费。即使有路费,哪有多余的钱供养自己或供养自己的子女接受教育,以便使其可以阅读大英博物馆图书馆里面的希腊文、拉丁文以及简单的英国文。

所以,图书馆的公众性,连带太多的东西,“公器为民”谈何容易!

图书馆是可爱的

一位朋友借到一本旧书,书很破,尘封已久,无人过问,但是对这位朋友,恰好是多年寻觅的书。借期已到,忽然朋友说,书不还了,即使十倍的赔偿,也值!纯粹算经济账,朋友说的对,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图书定价极低。假如有新版,十倍的赔率,也不抵新版的定价。

但是,对图书馆的书,能这样算计得失利弊吗?

不能!当时我毫不犹豫反对。现在,当我知道了图书馆自由精神之后,更要重申:不能,因为图书馆是可爱的,一定要加倍爱护它。

第一,图书馆站在公众立场,中立的为所有民众提供服务,面对政治、党派、宗教、出身等等严重的社会力量的制约,依然要保持自身的“公器”精神,那么,我们怎么能因为个人的方便,个人的得失而破坏图书馆的藏书呢?

第二,图书馆收集图书的原则是全面,不分贵贱,不论时尚。而任何个人图书收藏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个人图书收藏都有权利拒绝他人使用。图书馆则相反,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按自己的原则收集保存图书并向所有公众或某一部分公众开放,这样的话,对于任何类型的藏书家来说,图书馆都是不可替代的。

第三,每一本图书都有确定的版本。如果某一本图书遗失了,即使有可能迅速补上新版,但是编辑版本不同,印刷版次不同,从文献学的角度看,旧书和新书,则是完全不同的两本书。除了版本,还有手迹。关于后一情况,需要说明,图书馆最反对借阅者在图书馆藏书上刻、画、书、写,这是任何读者应该严守的。不过,有些图书,图书馆收集来的时候,就已经有手迹了。比如,原为私人收藏的图书,常常有收藏者的痕迹。这个痕迹很重要。甚至还会追索出一段历史,一段学术,一段奇闻。

图书馆总是有“密室”的

图书馆总有一部分或总有大部分“密室”。

意大利教授作家艾柯《玫瑰之名》中那间古老修道院密室是一间隐藏了无数的“惊心动魄”的密室。而最大的惊心动魄,不过是亚里士多德半部《诗学》。艾柯小说中,这半部《诗学》因为谈了喜剧,便被整个基督教界视为洪水猛兽。结果惹来一连串谋杀。

2006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土耳其作家写《我的名字叫红》也用一桩谋杀画家的案件牵连到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苏丹图书馆密室里面,把15世纪土耳其细密画家的种种秘密揭示出来。

这些小说所刻画的图书馆密室,都有重重叠叠的保密机关,而我说的图书馆密室不是如此玄妙的暗室,而是普普通通的书库。我要说,图书馆的书库无论怎样开放,书库里面,仍然有无数的“密室”。

现代图书馆,大部分书架按学科分类法分类。如此,每一种类别的书架上,都有新书旧书,都有借阅率高的书和尘封不动的书。我说的“密室”,就是想说说这些尘封不动的书。

下转48版

上接47版

我想说,每一本尘封的书都可能是一个“密室”。比如,中国图书分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特点。哲学排列为“A”,而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排列为首。每一个像点样子的图书馆,大概都有马恩全集,但是,近些年,渐渐这地方也几乎成了密室。谁知道马恩全集的编辑过程呢?谁知道恰恰在编辑这套全集的时候,编辑队伍中出现了一批“新马克思主义”者呢?谁知道在这个全集里面,有恩格斯年轻时候写的情诗,而在诗里又保存着恩格斯哪些生命之谜呢?谁还关注马克思《资本论》最后稿本的修改过程呢?谁还想知道《共产党宣言》每一处修改之时背后的争论呢?

80后、90后的中国新生代以及更新的新生代,说不定有哪一个偶然发现了这个密室,于是也会出现一个“新马”呢。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思想的革命往往是从这些“密室”开始,比如欧洲文艺复兴。

如果图书馆放弃了自己的收集图书的原则,只保留借阅率高的书,而随意把借阅率低的书处理掉,对于人类思想发展来说都是极其痛苦的“惨案”。“图书馆宪章”精神既然说到不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而损害图书馆资料,那么,一个信守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决不会处理旧书。有些图书在图书馆里尘封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终于,尘封的书籍,每一本都成为密室。

1986年,我听到我所工作的大学图书馆处理旧图书的消息已经很晚了,赶到现场,图书狼藉,按当时的观念来说,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好书已经被别人挑走了”,但是,弯腰翻阅一下乱书堆中的图书,我就悔恨自己钱带少了。尽管处理图书的价钱低到了“等于不要钱”。但是,我看中的书,我狂喜的书“俯拾即是”,如果我有钱,所有地下摊开的文科的书籍,我都想买下,因为这些图书,每一本都在向我展示着一间间尘封的密室。

比如,其中一本是1910年俄文版托尔斯泰全集中的戏剧集,当时来不及细看,就抢到手里,我说抢,是说我当时的心态,事实上没有人和我抢。买到手里回去翻看,惊呼,此版书的编辑者前言竟是著名的巴赫金所写。但是,那个时候,中国知道巴赫金的人并不多,而且知道巴赫金在1910年就已经参与这样的事件,并写出了赞扬托尔斯泰的文章的人更没有了,大家全都认定巴赫金只喜欢“复调”的“对话”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而极其反感“独白的”托尔斯泰。这个前言却是另一种态度。如此,这个版本在俄国恐怕也是“珍贵”密室了。

还有,民国初年,著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便是从密室到非密室然后又到密室的。

“八千麻袋”里装的是清朝内阁大库所存的档案。1909年,内阁大库要修缮,这批档案被移出准备焚烧。罗振玉得知消息,请张之洞上奏罢焚,北洋政府成立后,这批文件归教育部。1921年,教育部以经费困难为由,将大部分档案卖给北京同懋增纸店,作为造纸原料。1922年,罗振玉在市场上看见部分档案,出钱买下,雇人整理,编印《史料丛刊初编》10册。1924年,罗振玉又将大部分档案,卖给清朝遗老李盛铎。李某人将其中6万件文件送给伪满皇帝溥仪,其余又转卖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在台湾)。后者整理之后出版了《史料丛刊》和《明清史料》多种,成为“镇所之宝”之一。

以上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说法。八千麻袋里的明清档案,就这样转来转去,当然不在密室,但是其中每一件档案都可能涉及一个秘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秘密就成为一个尘封的“密室”。

就连“八千麻袋”现在也已经成为“密室”了,一部分从北京到南京,又迁到台湾。另有一部分,据1981年版鲁迅全集注释者说,1927年9月罗振玉把档案卖给了日本人松崎(鲁迅全集·第三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567-568页)。

一批文件,好几种说法。这密室可真够玄妙了。

鲁迅在1927年12月24日写《谈所谓“大内档案”》(初发表于1928年1月28日《语丝》周刊第四卷第七期,后收入《而已集》),作为当事人,说出了许多细节,不能不让人相信:这批文物最初堆在孔庙的敬一亭,经过许多“整理”,后来移到午门。鲁迅就是被派去整理的“小部员”之一。但见午门楼上“一大群破纸寂寞地铺在地面上,时有一二工役,手执长木棍,搅着,拾取些黄绫表签和他们所要的东西”。可见罗振玉买来又卖出的东西,已经是工役们“长棍”搅过之后的东西了。而鲁迅亲眼目睹,在工役们“搅”过之前,各位经手的管理者更是趁机“搅”一把。凡是鲁迅这些小部员们“捡起放在桌子上的”,总长次长们“总要拿进去,说是看看。等到送还的时候,往往比原来要少一点,上帝在上,那倒是真的”。“中国公众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它便将东西偷完。而其实也并不单是对于书籍和古董。”

图书馆呀,图书馆,真是其任也重,其路也长矣!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LibraryBilofRights1996

图书馆权利法案1996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ffirms that all libraries are forums for information and ideas, and that the following basic policies should guide their services.    美国图书馆学会确认所有的图书馆都是信息及思想的公众场所,并确认在其服务中遵行以下基本原则。I. Books and other library re-source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in-terest,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all people of the community the li-brary serv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excluded because of the origin, back-ground, or views of those contributing to their creation.    I.图书与其它图书馆资源应满足该图书馆服务的社区所有民众的兴趣、信息、启蒙之需求。图书馆不能因作者的出身、背景、观点而将其创造的材料排除在外。II. Libraries should provid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esenting all points of view on current and histori-cal issu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proscribed or removed because of partisan or doctrinal disapproval.    II.图书馆应提供当前或过去发行的指向各种见解的材料与信息。材料不应由于党派意识或教义否定,而遭到禁制或移除。III. Libraries should challenge cen-sorship in the fulfillment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III.为了履行提供信息及启蒙的责任,图书馆应该拒绝检察制度。

IV. Libraries should cooperate with all persons and groups concerned with resisting abridgment of free ex-pression and free access to ideas.    IV.图书馆应与相关人士及团体合作,关注并抵抗那些剥夺自由表达思想,自由走向思想的行为。V. A person’s right to use a li-brary should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ecause of origin, age, back-ground, or views.    V.人有公平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等原因而遭到否定或剥夺。

VI. Libraries which make exhibit spaces and meeting rooms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y serve should make such facilities available on an equi-table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beliefs or affiliations of individuals or groups re-questing their use.    VI.图书馆备有的供民众使用展览空间及会议室,应排除使用者或团体的信仰或关系的影响,在平等的基础上提供使用的机会。

Adopted June 19, 1939, by the ALA Council.    amended October 14, 1944; June 18, 1948; February 2, 1961; June 27, 1967; January 23, 1980; inclusion of “age”reaffirmed January 23, 1996.    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1939年6月19日通过。1944年10月14日,1948年6月18日,1961年2月2日,1967年6月27日,1980年1月23日修订。1996年1月23日重申包括“年龄”在内的条款。

(以上资料见美国图书馆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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